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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的一起强奸案件,由于司机不具有与加害人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即可归责的主观罪过,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检察院和法院对该司机从犯(胁从犯)的定性是不恰当的。但是该司机的行为属于避险过当;也有可能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所以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检察院和法院以强奸罪对该司机进行定罪量刑又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