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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采取的是视同买断委托代销商品方式,即签订合同后,向经销商收取一定金额的预收货款.然后向经销商发货时,再收取40%左右的预收货款.每月终了后,公司根据经销商提供的代销清单确定销售收入,收取余款,缴纳增值税,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年终,受托单位不可以将未销售出去的货物退还给委托方.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存在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