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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统称,用于调整非政府群体之间的关系。民商法属于私法,具有事后调解的特征,对于社会中的经济纠纷、民众纠纷等较繁杂的社会矛盾就有较好的调解作用。为了适应当今的经济发展形式,民商法以系统调节理论为调整的依据,增强了处理多样化社会纠纷的能力。本文,笔者对民商法的调整理念、调整方案进行了详细分析。
关键词:民商法;调整;社会纠纷;调解
社会经济稳定发展需要民商法的保驾护航,民商法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民商法对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各种经济纠纷就会拖慢发展的脚步。民商法的内容也需要随着社会大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对民商法进行调整,必须考虑到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协调,与经济发展理念相适应,与时代发展的快速化相适应。完善民商法,就是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
一、分析传统商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不适应
民商法是对民法和商法的统称。民商法调节的社会主体是政府以外的社会群体,属于私法;它对社会纠纷的调节是典型的事后调节,更关注的是社会群体间的自我调整。
传统民商法提供法律资源支持的对象主要是诉讼,并不介入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主要调节经济领域法律主体矛盾;作为特别法存在的商法,强调的是社会经济群体的自制。
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与经济法相比,民法和商法处境十分尴尬。社会各项经济活动都是通过经济法调节的,经济法能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全程调节,严格规范了它的各项行为。由于经济法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已经被规范在一个严谨的法律框架内,对各项经济违法行为有较好的约束作用,这正是经济法综合治理的优势。
由此可知,民商法调整需借鉴经济法综合治理的经验,确定综合调整理念,正确认识旧的民商法应对市场经济的不足,分析民商法综合调整面临的困难,制定对社会经济发展适应性更好的民商法。
二、分析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的确立
1.分析民商法综合调整的含义
民商法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很好的调节作用:民法是一项保障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基本法律,侧重于调节社会中的各项经济活动纠纷,调节经济领域不同法律主体间法律关系;商法属于特殊法律,被应用于基本经济法基础之上,具有处理经济纠纷,避免产生经济违法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民商法在处理经济问题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要适应如今的经济发展形势,民商法必须吸取经济学中的综合调整理念。综合调整包括四方面内容:民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
(1)民法的綜合调整。第一,确立市场主体准入机制,以民事法为依据对民事行为进行定性,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在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民法案件的诉讼时效;
第三,在民法中确定诚信的重要地位,利用信用原则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警示和规范。
(2)物权法的调整。物权法保护物权的基本方式有两种: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当物权人的物权在经济活动中受到侵犯,就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排除妨害申请;当一方经济主体受到另一方经济主体的人身财产威胁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消除危险申请。物权法在确定物权关系时,采用了公示制度。通过这一制度可以避免交易时第三人受损伤,从而减少了物权变更中的纠纷。
(3)侵权责任法的调整。侵权责任法强调的预防功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了侵权责任主体,并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预防和制止。消除危险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把物权法中的消除危险制度应用到所有民事案件中,体现了民商法综合预防的思想。此外,在法律中还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对可能出现侵权行为的经济活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比如,对商家产品的要求更严格,以防顾客买到残次产品。
(4)公司法的综合调整。公司法对企业法人的结构进行了严格规范,加强限制公司董事权利。第一,限制董事资格,实现对董事的事前监督;董事资格主要包括董事的国籍、年龄、资格股以及董事的品德、从业能力。第二,规范公司登记制度。将公司的重要信息公示给社会公众,方便国家、社会的监管,确保合法经营。
三、民商法综合调整方案
1.建立民商法风险防范和预防机制
建立风险防范和预防机制,对于市场经济发展不和谐因素具有防范和预警的作用,有效结合了防范和治理两项工作,对于维持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全程监督企业发展,实时更新风险预测信息,及时对不安定因素提出警告;然后,企业践行独立董事机制,规范领导人员的行为;最后,把风险防范提醒应用到实际经济活动中来,预防证券期货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
2.创新民事责任制度
对经济活动进行全程、全方位监控,全面落实民事责任制度,形成系统、综合的民事责任体系。此外,还要确保民事责任制度的开放性,预防侵权行为的出现。
3.引入可持续发展理念
可持续发展理念中的稳定、持续、发展正是民商法的需要,民商法的综合调整应以保障后代利益不受侵害为前提。所以,在调整民商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未来经济市场进行预测,科学规划资源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协调环保与开发的关系;
第二,取长补短,全面考虑我国经济发展国情,分析国外民商法的特征,取长补短,制定适合我国的民商法;
第三,民商法的调整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及时修正错误。
四、结语
调整民商法是对私法公法化的体现,改变了原有的公法私法界限,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此外,还更多的关注了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效率、效益问题。进行民商法调整,不仅需要吸收经济领域的综合调整理念,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摒弃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民商法条文,增设更适合经济发展的新条文,在完善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实现民商法的综合调整。
参考文献:
[1]张立志.现代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刍议[J].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3)
[2]陈韬,倪凯.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之我见[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1)
[3]蔡守秋.论我国法律体系生态化的正当性[J].法学论坛,2013(02)
[4]戴舒.现代民商法应树立系统调整的观念[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11)
[5]王鹤凝.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研究[J].才智,2013(36)
关键词:民商法;调整;社会纠纷;调解
社会经济稳定发展需要民商法的保驾护航,民商法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民商法对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各种经济纠纷就会拖慢发展的脚步。民商法的内容也需要随着社会大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对民商法进行调整,必须考虑到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协调,与经济发展理念相适应,与时代发展的快速化相适应。完善民商法,就是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
一、分析传统商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不适应
民商法是对民法和商法的统称。民商法调节的社会主体是政府以外的社会群体,属于私法;它对社会纠纷的调节是典型的事后调节,更关注的是社会群体间的自我调整。
传统民商法提供法律资源支持的对象主要是诉讼,并不介入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主要调节经济领域法律主体矛盾;作为特别法存在的商法,强调的是社会经济群体的自制。
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与经济法相比,民法和商法处境十分尴尬。社会各项经济活动都是通过经济法调节的,经济法能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全程调节,严格规范了它的各项行为。由于经济法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已经被规范在一个严谨的法律框架内,对各项经济违法行为有较好的约束作用,这正是经济法综合治理的优势。
由此可知,民商法调整需借鉴经济法综合治理的经验,确定综合调整理念,正确认识旧的民商法应对市场经济的不足,分析民商法综合调整面临的困难,制定对社会经济发展适应性更好的民商法。
二、分析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的确立
1.分析民商法综合调整的含义
民商法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很好的调节作用:民法是一项保障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基本法律,侧重于调节社会中的各项经济活动纠纷,调节经济领域不同法律主体间法律关系;商法属于特殊法律,被应用于基本经济法基础之上,具有处理经济纠纷,避免产生经济违法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民商法在处理经济问题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要适应如今的经济发展形势,民商法必须吸取经济学中的综合调整理念。综合调整包括四方面内容:民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
(1)民法的綜合调整。第一,确立市场主体准入机制,以民事法为依据对民事行为进行定性,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在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民法案件的诉讼时效;
第三,在民法中确定诚信的重要地位,利用信用原则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警示和规范。
(2)物权法的调整。物权法保护物权的基本方式有两种: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当物权人的物权在经济活动中受到侵犯,就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排除妨害申请;当一方经济主体受到另一方经济主体的人身财产威胁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消除危险申请。物权法在确定物权关系时,采用了公示制度。通过这一制度可以避免交易时第三人受损伤,从而减少了物权变更中的纠纷。
(3)侵权责任法的调整。侵权责任法强调的预防功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了侵权责任主体,并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预防和制止。消除危险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把物权法中的消除危险制度应用到所有民事案件中,体现了民商法综合预防的思想。此外,在法律中还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对可能出现侵权行为的经济活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比如,对商家产品的要求更严格,以防顾客买到残次产品。
(4)公司法的综合调整。公司法对企业法人的结构进行了严格规范,加强限制公司董事权利。第一,限制董事资格,实现对董事的事前监督;董事资格主要包括董事的国籍、年龄、资格股以及董事的品德、从业能力。第二,规范公司登记制度。将公司的重要信息公示给社会公众,方便国家、社会的监管,确保合法经营。
三、民商法综合调整方案
1.建立民商法风险防范和预防机制
建立风险防范和预防机制,对于市场经济发展不和谐因素具有防范和预警的作用,有效结合了防范和治理两项工作,对于维持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全程监督企业发展,实时更新风险预测信息,及时对不安定因素提出警告;然后,企业践行独立董事机制,规范领导人员的行为;最后,把风险防范提醒应用到实际经济活动中来,预防证券期货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
2.创新民事责任制度
对经济活动进行全程、全方位监控,全面落实民事责任制度,形成系统、综合的民事责任体系。此外,还要确保民事责任制度的开放性,预防侵权行为的出现。
3.引入可持续发展理念
可持续发展理念中的稳定、持续、发展正是民商法的需要,民商法的综合调整应以保障后代利益不受侵害为前提。所以,在调整民商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未来经济市场进行预测,科学规划资源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协调环保与开发的关系;
第二,取长补短,全面考虑我国经济发展国情,分析国外民商法的特征,取长补短,制定适合我国的民商法;
第三,民商法的调整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及时修正错误。
四、结语
调整民商法是对私法公法化的体现,改变了原有的公法私法界限,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此外,还更多的关注了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效率、效益问题。进行民商法调整,不仅需要吸收经济领域的综合调整理念,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摒弃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民商法条文,增设更适合经济发展的新条文,在完善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实现民商法的综合调整。
参考文献:
[1]张立志.现代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刍议[J].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3)
[2]陈韬,倪凯.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之我见[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1)
[3]蔡守秋.论我国法律体系生态化的正当性[J].法学论坛,2013(02)
[4]戴舒.现代民商法应树立系统调整的观念[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11)
[5]王鹤凝.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研究[J].才智,20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