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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行政赔偿救济额度,我国的国家赔偿立法采用了“半免贵”的法律机制设置,而明显低干民事侵权赔偿救济,在某种程度上已限制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并形成掣肘。文章认为,行政侵权赔偿,不仅应赔偿直接损害,而且对间接损害也应救济;不仅应赔偿客观的物质损害,对精神损害也应赔偿,考虑到行政侵权客观的表现形式,对于因限制人身自由的间接受害者的精神损害如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考虑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