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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主要有劳动人事局下辖的社会保险管理局、民政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前两家为政府职能部门,后一家为金融体系中的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由于其承保对象、经营方式和保险模式不同,各项配套措施尚不完善,致使商业性保险业务的开展举步维艰,发展缓慢,具体表现在:1、在交费上国家和企业包揽过多,群众自我保障意识淡薄,个人权利和义务相脱节。例如:全民合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国家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8%交纳,而个人只交纳标准工资的3%,根本体现不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据调查了解,目前民政部门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