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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实行的会计账簿由财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建账监管)工作,是适应我国会计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一项重要举措。2006年3月16日,荆门市颁布实施了《荆门市建帐监管办法》(荆政发[2006]10号),为我市建账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建账监管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账务混乱和做假账现象的发生,对提高我市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个别地方也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财政部门在对待建账监管工作存在“重登记,轻管理”的误区,发放相对规范,管理比较松懈,不能适应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需要。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加强会计账簿的监督管理,提高地区会计工作水平。
一、建账监管运行工作中常见问题:
(一)“重发放、轻管理”的思想没有转变。
一些地方的会计管理部门对建账监管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存在“重登记、轻管理“现象。把建账监管工作简单的等同于登记会计账簿,往往把它当成一项任务来完成,而没有认识到它是财政部门的一项管理权限,更没有有效开展和运用这一管理权限去规范本地区会计行为。
(二)“监管”力度不够。
建账监管是包括办理、发放会计账簿、登记、注册、自查与监督检查在内的一系列工作。归结起来,应该分为“建账”和“监管”两部分,现在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建账工作都已经有效开展起来,普及面比较广;但对监管工作开展的力度还不够,尤其是对企业账簿的正确使用没有形成有效监督。开展建账监管工作应该重在“监管”,只有加强监管,才能实现财政部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还应切实加强对会计账簿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与工商、税务、民政等企业管理部门的协调不到位。
建账监管作为一项政府管理企业的行为, 以加强会计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必然要求与相关的企业管理部门相联系,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对单位会计账簿的侧面监督管理作用,齐抓共管,才能形成合力,将建账监管工作抓深,抓到位。目前,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的建账监管工作还处于财政一家管理的孤立状态,或者虽然有联合行文,但没有认真的组织实施,至使建账监管实际上很难监管。
(四)没有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与建账监管有效结合起来。
众所周知,会计账簿一般由会计人员领取和使用,会计人员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会计账簿的合法使用和正确使用,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会计法》要求,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任何单位不得任用没有会计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荆门市建帐监管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建账监管登记证书必须持有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可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与会计账簿管理是密不可分的。但许多地方会计管理部门还处在将这两项管理割裂开来单独管理的状态,没有制定有效措施把两者结合起来。
(五)代理记账工作没有有效开展。
《会计法》规定,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区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的代理记账业务大都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不规范。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基本上被兼职会计人员垄断。有的会计人员兼任四、五家单位的会计,甚至兼任十多家单位的会计。这些会计人员仅仅充当了单位报账员角色,完全失去了会计的监督职能,很容易导致“做假账”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不利于会计管理工作的开展,亦不利于对会计账簿合理合法使用进行有效监督。
二、为更好的解决建账监管工作中的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转变观念,加强管理,适时推进建账监管微机化。
要真正地把建账监管工作深入开展起来,各地财政部门必须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建账监管工作。必须认识到建账监管是财政部门的一项管理权限,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必须从单纯“卖账”的误区走出来,逐步形成“监管”为主,“发放账簿”为辅的工作模式。在财政部门内部要设置专门机构,实现专人负责,逐步推进建账监管的档案化管理,程序化管理,微机化管理,在加强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账簿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为加强财政部门对会计账簿的监管,必须把日常监督同重点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应包括:对申请和办理建账监管登记的监督,对账簿发放的监督,对各单位账簿使用情况的监督、处理各类举报案件等。检查应分为定期检查和巡查。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安排一定时间对单位建账监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通过检查发现建账监管工作存在的难点和问题,掌握本地区建账监管工作情况,督促各单位依法申领和规范使用会计账簿,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加强会计账簿监督管理。
(三)严格建账监管登记注册审查条件。
在财政部门办理建账监管的单位应于每年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到当地财政所办理建账监管登记注册。财政部门应该对各单位以下情况进行审查:登记账簿的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变动情况,合并、分立、变更名称等事项是否办理变更手续,账簿是否依法使用情况。审查合格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在建账监管登记证书上加盖注册章。年检合格的单位允许登记下一年度会计账簿。
(四)加强财政部门与相关管理部门协调配合。
建账监管工作不是财政部门孤立的工作,必须与工商、税务、民政、银行、审计等企业管理部门协调配合。财政、国税、地税、工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专管员分片包户制度,相互提供专管员名单及划片管理情况,并做好专管员建帐监管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各专管员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报信息,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做好建帐监管工作
(五)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与建账监管有效结合。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与建账监管管理的切入点主要应有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办理建账监管登记证书时必须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是申请建账监管登记证书年检时必须出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是财政部门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账务检查时会计人员必须出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是会计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等财经法规私设账簿、做假账等行为情节严重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级财政部门应以以上几方面切入点为基础,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与建账监管有效结合起来,促进建账监管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六)大力推进会计代理记账工作。
为规范我市会计代理记账工作,大力扶持会计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参与会计管理与账簿管理,维护会计市场秩序。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制定相应措施,规范会计代理记账行为。
(七)苦练“内功”提升服务层次。
建账监管工作需要财政干部掌握企业会计制度,熟练运用财会知识,一些会计准则在不时更新,就必须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才能指导企业规范建账,更好服务于建账监管工作,从而提高管理层次。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财政所)
一、建账监管运行工作中常见问题:
(一)“重发放、轻管理”的思想没有转变。
一些地方的会计管理部门对建账监管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存在“重登记、轻管理“现象。把建账监管工作简单的等同于登记会计账簿,往往把它当成一项任务来完成,而没有认识到它是财政部门的一项管理权限,更没有有效开展和运用这一管理权限去规范本地区会计行为。
(二)“监管”力度不够。
建账监管是包括办理、发放会计账簿、登记、注册、自查与监督检查在内的一系列工作。归结起来,应该分为“建账”和“监管”两部分,现在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建账工作都已经有效开展起来,普及面比较广;但对监管工作开展的力度还不够,尤其是对企业账簿的正确使用没有形成有效监督。开展建账监管工作应该重在“监管”,只有加强监管,才能实现财政部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还应切实加强对会计账簿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与工商、税务、民政等企业管理部门的协调不到位。
建账监管作为一项政府管理企业的行为, 以加强会计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必然要求与相关的企业管理部门相联系,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对单位会计账簿的侧面监督管理作用,齐抓共管,才能形成合力,将建账监管工作抓深,抓到位。目前,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的建账监管工作还处于财政一家管理的孤立状态,或者虽然有联合行文,但没有认真的组织实施,至使建账监管实际上很难监管。
(四)没有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与建账监管有效结合起来。
众所周知,会计账簿一般由会计人员领取和使用,会计人员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会计账簿的合法使用和正确使用,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会计法》要求,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任何单位不得任用没有会计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荆门市建帐监管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建账监管登记证书必须持有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可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与会计账簿管理是密不可分的。但许多地方会计管理部门还处在将这两项管理割裂开来单独管理的状态,没有制定有效措施把两者结合起来。
(五)代理记账工作没有有效开展。
《会计法》规定,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区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的代理记账业务大都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不规范。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基本上被兼职会计人员垄断。有的会计人员兼任四、五家单位的会计,甚至兼任十多家单位的会计。这些会计人员仅仅充当了单位报账员角色,完全失去了会计的监督职能,很容易导致“做假账”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不利于会计管理工作的开展,亦不利于对会计账簿合理合法使用进行有效监督。
二、为更好的解决建账监管工作中的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转变观念,加强管理,适时推进建账监管微机化。
要真正地把建账监管工作深入开展起来,各地财政部门必须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建账监管工作。必须认识到建账监管是财政部门的一项管理权限,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必须从单纯“卖账”的误区走出来,逐步形成“监管”为主,“发放账簿”为辅的工作模式。在财政部门内部要设置专门机构,实现专人负责,逐步推进建账监管的档案化管理,程序化管理,微机化管理,在加强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账簿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为加强财政部门对会计账簿的监管,必须把日常监督同重点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应包括:对申请和办理建账监管登记的监督,对账簿发放的监督,对各单位账簿使用情况的监督、处理各类举报案件等。检查应分为定期检查和巡查。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安排一定时间对单位建账监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通过检查发现建账监管工作存在的难点和问题,掌握本地区建账监管工作情况,督促各单位依法申领和规范使用会计账簿,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加强会计账簿监督管理。
(三)严格建账监管登记注册审查条件。
在财政部门办理建账监管的单位应于每年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到当地财政所办理建账监管登记注册。财政部门应该对各单位以下情况进行审查:登记账簿的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变动情况,合并、分立、变更名称等事项是否办理变更手续,账簿是否依法使用情况。审查合格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在建账监管登记证书上加盖注册章。年检合格的单位允许登记下一年度会计账簿。
(四)加强财政部门与相关管理部门协调配合。
建账监管工作不是财政部门孤立的工作,必须与工商、税务、民政、银行、审计等企业管理部门协调配合。财政、国税、地税、工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专管员分片包户制度,相互提供专管员名单及划片管理情况,并做好专管员建帐监管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各专管员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报信息,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做好建帐监管工作
(五)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与建账监管有效结合。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与建账监管管理的切入点主要应有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办理建账监管登记证书时必须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是申请建账监管登记证书年检时必须出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是财政部门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账务检查时会计人员必须出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是会计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等财经法规私设账簿、做假账等行为情节严重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级财政部门应以以上几方面切入点为基础,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与建账监管有效结合起来,促进建账监管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六)大力推进会计代理记账工作。
为规范我市会计代理记账工作,大力扶持会计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参与会计管理与账簿管理,维护会计市场秩序。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制定相应措施,规范会计代理记账行为。
(七)苦练“内功”提升服务层次。
建账监管工作需要财政干部掌握企业会计制度,熟练运用财会知识,一些会计准则在不时更新,就必须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才能指导企业规范建账,更好服务于建账监管工作,从而提高管理层次。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财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