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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ggboy与电脑结缘还要追溯到12年前,那时的他拥有了属于自己的第一台386SX电脑。2000年开始迷上建网站,曾和他人一起建立了DIY打假专门站和前导硬件等网站,并担任法律顾问。不过,DIY只是他的业余爱好,从事法律研究才是其本职工作。兴趣与工作的结合,为他致力于消费维权以及网络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提供了动力,曾在MC的市场及消费栏目发表指导DIYer如何维权的文童若干。
需调换产品的性能如何估算?
丹东读者吴先生:在《维权分析》一文中,曾多次提到“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请问判定产品性能高低的依据是什么?
ggboy:如今电脑硬件推陈出新的速度越来越快,但是在售后服务方面,不,能因为产品的更新换代加快而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才会出台调换同等性能的产品的相关规定。对电脑硬件性能的判定,虽然在《微型计算机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法)中未就具体的检测技术以及判定方法进行说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随意制定规则。要知道,公序原则是在法律无具体规定和无法确定相关标准时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补充。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公序原则,调换的产品应该满足大家公认的与原有产品属于同一性能水平的条件。比如,先前购买的GeForce 6600显卡如今可以调换为性能水平接近的GeForce 7300LE显卡,若调换为GeForce 7100显卡显然不太合适。另外,调解一直是我国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际解决问题时广泛采用的方法之一。消费者可以与生产者、销售者就更换产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在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三者之间取得利益平衡。
填写维修记录只是商家的事?
潮州读者谢先生:《维权分析》告诉我们,三包法规定退换产品时需要提供维修记录以证明该产品达到了法定的退换要求,殊不知,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在当前IT行业很难办到。据我所知,在国内大多数电脑卖场内,电脑硬件一般是凭生产者或销售商贴上的易碎标签获得质保服务。当产品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售后服务人员大多不会看保修卡,更很少主动在保修卡上填写维修记录。即便有少数消费者坚持要求填写,也大多三言两语草草了事,一点也不详细。因此,倘若要将这项规定落实到实处,必须让销售者以及维修者重视保修卡才行。
ggboy:这位读者的分析不无道理,但有些片面。要知道,任何行规或者市场秩序的建立需要消费者作为重要的推动与组成部分。销售者或维修者被要求认真填写保修卡,可能会有些不情愿,但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如果消费者默许了不填写或草草填写保修卡的做法,那么将没有足够的证据作为权益保障。更重要的是,对于销售者、生产者以及维修者而言,在消费者普遍没有要求认真填写保修卡的大环境下,自然不会有自觉出现。因此,消费者不能仅仅要求销售者、生产者以及维修者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自己也需要全力参与、维护以及行使自身权力,这也是推动行业良性发展以及确立消费者权益地位的动力。
消费纠纷,卖场有责任么?
上海读者倪先生:在案例四中,作者建议消费者遇到销售商拒不提供质保时先向产品的生产商申请协调解决,我认为这未免有些合近求远。消费者首先应该找的不是生产商,而是销售商所在的卖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为销售者提供经营场地的卖场,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维护卖场的声誉和秩序。因此,当消费者遇到销售商拒不履行质保义务时,可以直接找卖场的管理处寻求帮助。
ggboy:按照现行消法或民法的规定,在没有其它约定前提下,卖场的基本责任是提供安全的交易场所并监督租赁商家。除了在租赁商家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卖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外,卖场并不具备处罚权与代位求偿等权力。当消费者与销售者发生售后纠纷时,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是生产者或销售者。因此,在销售者拒绝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消费者转而向作为主要责任连带承担方的生产者申请协调解决,无疑是合理合法且最省事的做法。一味指望卖场解决纠纷显然是不明智的,毕竟卖场既不用直接承担售后责任,且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力,至多只能起到监督员或协调员的作用。大家在维权过程中应分清责任的主次,不然容易产生混乱。
维权文章能否取代律师?
成都读者钟先生:看过《维权解析》一文后,我很受启发。正好前几天有好友遇到和文章一案例比较类似的情况,因此,我便自告奋勇地当上了好友的“军师”。然而,事情的处理过程远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出现了很多原文中都没有提到的具体情况,最终还是在另一位律师朋友的帮助下维权成功。因此,我建议贵刊若再登这类文章,应该把解决方法讲得十分具体,如第一步做什么、第二步又该做什么,好让我等对非专业法律人士也能不用请律师,轻轻松松应对“JS”。
ggboy: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法律法规是一个规范系统,其大体架构通常是原则性规定在前、具体规定在后。由于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千变万化,因此在具备了原则性规定前提下,具体操作规范一般以最常见或最基本的具体情况为参考,来说明各种权利的实现情况。即便如此,在处理不少实际情况时,还需要参考本法规的原则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与具体规定。基于以上原因,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也许清楚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但很难将找到合适的法律条款以及将原则或具体规定灵活运用于维权过程,这也是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国家的法律生活中不可替代的原因之一。
ggboy与电脑结缘还要追溯到12年前,那时的他拥有了属于自己的第一台386SX电脑。2000年开始迷上建网站,曾和他人一起建立了DIY打假专门站和前导硬件等网站,并担任法律顾问。不过,DIY只是他的业余爱好,从事法律研究才是其本职工作。兴趣与工作的结合,为他致力于消费维权以及网络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提供了动力,曾在MC的市场及消费栏目发表指导DIYer如何维权的文童若干。
需调换产品的性能如何估算?
丹东读者吴先生:在《维权分析》一文中,曾多次提到“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请问判定产品性能高低的依据是什么?
ggboy:如今电脑硬件推陈出新的速度越来越快,但是在售后服务方面,不,能因为产品的更新换代加快而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才会出台调换同等性能的产品的相关规定。对电脑硬件性能的判定,虽然在《微型计算机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法)中未就具体的检测技术以及判定方法进行说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随意制定规则。要知道,公序原则是在法律无具体规定和无法确定相关标准时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补充。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公序原则,调换的产品应该满足大家公认的与原有产品属于同一性能水平的条件。比如,先前购买的GeForce 6600显卡如今可以调换为性能水平接近的GeForce 7300LE显卡,若调换为GeForce 7100显卡显然不太合适。另外,调解一直是我国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际解决问题时广泛采用的方法之一。消费者可以与生产者、销售者就更换产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在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三者之间取得利益平衡。
填写维修记录只是商家的事?
潮州读者谢先生:《维权分析》告诉我们,三包法规定退换产品时需要提供维修记录以证明该产品达到了法定的退换要求,殊不知,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在当前IT行业很难办到。据我所知,在国内大多数电脑卖场内,电脑硬件一般是凭生产者或销售商贴上的易碎标签获得质保服务。当产品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售后服务人员大多不会看保修卡,更很少主动在保修卡上填写维修记录。即便有少数消费者坚持要求填写,也大多三言两语草草了事,一点也不详细。因此,倘若要将这项规定落实到实处,必须让销售者以及维修者重视保修卡才行。
ggboy:这位读者的分析不无道理,但有些片面。要知道,任何行规或者市场秩序的建立需要消费者作为重要的推动与组成部分。销售者或维修者被要求认真填写保修卡,可能会有些不情愿,但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如果消费者默许了不填写或草草填写保修卡的做法,那么将没有足够的证据作为权益保障。更重要的是,对于销售者、生产者以及维修者而言,在消费者普遍没有要求认真填写保修卡的大环境下,自然不会有自觉出现。因此,消费者不能仅仅要求销售者、生产者以及维修者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自己也需要全力参与、维护以及行使自身权力,这也是推动行业良性发展以及确立消费者权益地位的动力。
消费纠纷,卖场有责任么?
上海读者倪先生:在案例四中,作者建议消费者遇到销售商拒不提供质保时先向产品的生产商申请协调解决,我认为这未免有些合近求远。消费者首先应该找的不是生产商,而是销售商所在的卖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为销售者提供经营场地的卖场,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维护卖场的声誉和秩序。因此,当消费者遇到销售商拒不履行质保义务时,可以直接找卖场的管理处寻求帮助。
ggboy:按照现行消法或民法的规定,在没有其它约定前提下,卖场的基本责任是提供安全的交易场所并监督租赁商家。除了在租赁商家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卖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外,卖场并不具备处罚权与代位求偿等权力。当消费者与销售者发生售后纠纷时,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是生产者或销售者。因此,在销售者拒绝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消费者转而向作为主要责任连带承担方的生产者申请协调解决,无疑是合理合法且最省事的做法。一味指望卖场解决纠纷显然是不明智的,毕竟卖场既不用直接承担售后责任,且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力,至多只能起到监督员或协调员的作用。大家在维权过程中应分清责任的主次,不然容易产生混乱。
维权文章能否取代律师?
成都读者钟先生:看过《维权解析》一文后,我很受启发。正好前几天有好友遇到和文章一案例比较类似的情况,因此,我便自告奋勇地当上了好友的“军师”。然而,事情的处理过程远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出现了很多原文中都没有提到的具体情况,最终还是在另一位律师朋友的帮助下维权成功。因此,我建议贵刊若再登这类文章,应该把解决方法讲得十分具体,如第一步做什么、第二步又该做什么,好让我等对非专业法律人士也能不用请律师,轻轻松松应对“JS”。
ggboy: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法律法规是一个规范系统,其大体架构通常是原则性规定在前、具体规定在后。由于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千变万化,因此在具备了原则性规定前提下,具体操作规范一般以最常见或最基本的具体情况为参考,来说明各种权利的实现情况。即便如此,在处理不少实际情况时,还需要参考本法规的原则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与具体规定。基于以上原因,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也许清楚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但很难将找到合适的法律条款以及将原则或具体规定灵活运用于维权过程,这也是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国家的法律生活中不可替代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