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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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合同是一种契约,一种保证形式。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是成立合同的目的,以此来保证双方当事人交易的顺利完成。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要求。合同如要产生效力,则其先要生效,合法有效的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拘束力。本文阐述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格式合同的效力、预约合同的效力、不同合同类型的效力问题及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合同;法律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及法律上的规定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取得合意,双方订立的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二者相辅相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努力方向。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二者存在不同之处。两者之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合同成立解决合同有无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解决合同效力的问题;第二,合同生效的效力与合同成立的效力有所不同,合同成立后,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当事人不得任意撤回自己的要约与承诺,然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需要遵循合同内容的规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为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无效的后果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第四,合同不成立,仅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问题,只有形成合同时,才会引起国家行政干预。而对于合同无效问题,如果属于合同内容违法时,即使当事人不作出合同无效的主张,国家行政也会作出相应的干预。
  三、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拥有法律效力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本的客观追求。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原则上遵循意思自治,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相对自由地约定合同的内容。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合同生效则是合同成立直接追求。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则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未具备约定条件的合同成为无效合同。因此,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
  合同效力,诸多学者对其拥有自己独特的见解,达成共识的一点是其有狭义与广义的区分。合同效力的狭义一面,是指合同内容上的束缚力。合同生效至合同失效的过程中,它一直存在。合同效力的广义一面存在于合同成立至合同终止的过程,其具有一般的、基本的法律约束力;狭义合同效力与广义合同效力相辅相成,各自有自己的独特是一面,前者规定细腻一点,后者规定的更全面一些。一般来说,合同法律上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合同。(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相应的义务。(3)双方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信实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如完成合同生效的过程,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与否,不得损害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利益等。
  四、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一词与其他绝大多数法律概念一样并非中国本土的自生之物。世界各国立法中,称谓不一,理解各异。格式合同伴随着规模经济的兴起而产生,当一个经营者要与无数个对象交易时,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赚取更多的营业利润,经营者均将事先拟定的交易合同重复使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健康发展,但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些许消极影响。
  格式合同的效力审查,除了审查格式合同条款有无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审查有无违反合同法等强行性规定之外,还要认真进行以下审查:
  (一)格式合同首先应具备一般合同的所有效力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合同一旦被确认有效,即产生上的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民法中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规定,合同效力要件一般包括:(1)缔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缔约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4)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5)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这些是除涉及身份关系合同外,一切合同均应该符合的生效要件;若审查发现格式合同有上述效力要件的欠缺,则当然无效。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须由其监护人代理,通常情况下,他不能成为格式合同中的当事人,除非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自己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合同,如接受赠与的合同、购买文具的合同无须追认。
  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合同具有口头与书面两种形式。格式合同作为现实中普遍使用的特殊类型的合同,一般是要用明确的书面形式表述。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提供的,以便提高工作效率。
  (二)对缔约人意思表示的相关审查合同是关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但通过合同这种形式的民事行为却不一定是表述了主体的真实意思,意思表示由内心意志和外部行为两部分共同组成,二者表达一致的表示意思时,则意思表示就真实。纵观意思表示真实的一些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意思表示要出于当事人的真实内心意思,只有这样才可更好的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五、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崛起与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中的参与者相互间依赖程度逐步加深,交易活动的日益频繁与复杂,对法制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场交易的复杂化、交易方式多元化,使一些简单的缔约方式无法满足交易主体的需求。预约,作为规制当事人在缔约阶段权利义务的契约,是弥补上述不足的重要手段。预约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保障顺利缔结本约;第二,保障在缔约磋商阶段之付出不致因本约不成立而付诸东流。预约的债务人有订立本约的义务,违反预约不订立本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要求其依预定的本约的内容,承担违反本约的责任。[1]
  预约的目的是为了缔结本约,其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并且可让合同订立的更加有序。此外,合同预约与合同成立具有相对独立性。
  六、合同的类型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且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没有对合同有效作出统一规定,但是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中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的共同特征。有效合同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塑造一个有秩序的社会,遵循此规,使种种交易减少必要的摩擦及矛盾。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公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无效的合同,指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确定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中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法律效力,故属于无效合同。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但是欠缺生效要件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论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无法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为法律上的当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即产生无效的法律上的后果。依据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效力可分为全部无效合同或部分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追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本身存在的缺陷,致使合同没有产生其法律上的约束力,在一段合理期限内暂时无法确定合同的效力,由相关权利人予以追认或撤销,使合同生效或无效。合同没有产生其应该有的相应的合同效力,却处于一种中间状态,待相应条件的成就与否来看,这就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当事人产生一种期待,期待“合同成就与否”给自己带来的经济利润。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以更好的实现自我的价值所在。期待权既属于权利之一种,自然应受法律保护。[2]合同效力待定存续的时间需要及早的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我国法律对此已经作出相关规定,当然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产生法律约束力,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而又有别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是由于当事人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内心意思表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由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七、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后果及价值
  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从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使双方遵守合同上的内容行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便会健康而有序的发展,社会则会安定繁荣。古语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法律上的双方当事人若认真对待自己的行为,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人们之间就会少了许多纠纷,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魏振瀛 民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424
  [2]梁慧星 民法总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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