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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36号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化学实验设备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安监发[2013]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你局反映的企业利用化学实验设备小批量生产危险化学品,仅作为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不属于需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对外销售的,应当依法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