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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蒙古族是一个历史悠久而又富于传奇色彩的民族。长期过着"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形成了本民族特有的习俗,例如崇尚"九"这个数字。在法律制度中则体现为罚"九"。这种数字崇拜对蒙古族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通过探究这种数字崇拜及其对立法的影响,可以更好地理解蒙古族古代法律文化。
关键词:蒙古族;古代;罚"九"
蒙古民族历来是崇尚"九"这个数字的。"公元1206年,成吉思汗在斡难河之源头树立起了九足白旗。蒙古人一直以来将九或者九的倍数看做具有某种象征意义而用于生产生活当中。送礼时也讲究九这个数字。在清代,蒙古王公们为清廷送礼时会送'九白之贡'。主要包括白骆驼一峰,再加八匹白马或棕色马。"[1]蒙古族崇尚"九"的习俗贯穿于蒙元、北元和清朝时期。
一、蒙元时期法律制度中的罚"九"规定
在铁木真统一蒙古高原并制定、颁布《大札撒》前,蒙古族处在习惯法时期,因为习惯法的非成文性,所以在该时期有无罚"九"之规定,还很难判断。而最早出现罚"九"内容的法律文献是成吉思汗于1206年颁布的《大札撒》。《大札撒》中规定:"丢马之人不管从谁处找到其丢失之马,罚此人一九;如果不能给九畜,杀其人"。[2]这是蒙古族古代立法中最早出现的罚"九"规定。从此之后各代所制定并颁布的法典当中都使用了罚"九"的规则。罚九即对犯罪者处罚以九为基数的一定数量的牲畜。比如罚九畜、罚十八头牲畜、罚二十七头牲畜等,最高可罚十五九牲畜,即处罚135头牲畜。
在元代,蒙古统治者采取蒙汉分治策略,在蒙古地区执行"太祖皇帝札撒正典。"[3]即在蒙古地区依据原有习惯和成吉思汗《大札撒》进行社会管理。在全国通行的法律制度中也进一步确认了罚"九"规则。《元史o刑法志》中有这样一段记载:"诸盗驼、马、牛、驴、骡,一赔九。"[4]
二、北元元时期法律制度中的罚"九"规定
北元是蒙古族立法活动相对集中的时期。不论在出现频率还是在内容方面,罚"九"规则都有了长足发展。1581年颁布的《阿勒坦汗法典》规定的九畜是:"九者:马二、牛二、绵羊山羊合五。"[5] [6]这就意味着当时的刑罚制度相对比较宽松。由于处罚较轻,所以在当时,"……阿勒坦汗时期土默特地区内外安宁,人民安居乐业,土默特地区经济恢复发展,民族交往得到了加强"。
《喀尔喀七旗法典》中对九畜的组合方式未做具体说明。《阿勒坦汗法典》颁布于1581年,《喀尔喀七旗法典》颁布于十六世纪末,只比《阿勒坦汗法典》晚了二十年左右的时间,当时的立法者对《阿勒坦汗法典》中规定的九畜组合方式是默认的。也意味着《阿勒坦汗法典》对喀尔喀蒙古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是,在该法典的《猴年大律令》第69条规定:"无论什么雅拉(罪)和债务,债主应与额力齐(使者)一同前往欠债者诺颜处住九日。五日吃自己的食物,其余四日由欠债者诺颜提供食物。诺颜明知所属人欠债却拒绝支付,则罚驼一峰、马八匹……"。[7]其实,这条规定中的一峰骆驼加八匹马是对九畜组合方式一种新的发展。另外,在法典另外一个组成部分《六旗律令》中出现了罚一九波达、罚三九波达等规定。"波达"是蒙古语,意为大型牲畜,一般指牛,有时也包括马。这时,施加于犯罪者身上的罚九就变得更加沉重了,全都由牛或马来构成而排除了绵羊和山羊等小型牲畜。
著名的《卫拉特法典》中对九畜的组合方式也没有具体规定。但不能说《卫拉特法典》中关于罚九畜的内容无任何发展。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违犯此法……小诺颜违犯此法的,处罚以骆驼为首的三九牲畜"。[8]可以说,以骆驼为首的罚九是蒙古法中一种很特别的罚九形式。根据《蒙古习俗解释词典》的解释:"一个波达等于一匹马或一头牛,或者五只羊。一峰骆驼相当于两个波达。"[9]一峰骆驼等于两头波达,即等于两匹马或两头牛等大型牲畜。据此,九畜应该包括一头骆驼、两匹马或两头牛、外加五头羊,合起来一共八头牲畜。以骆驼为首的三九牲畜就应该是三头骆驼、六匹马或六头牛、外加十五头羊,共二十四头牲畜,而不是二十七头牲畜了。另外,还有以"别尔克"为首罚九、罚一"别尔克"加九畜等规定。法典第52条规定:"有主的牲畜在山沟致死人,如果其主人是上等人的,以一别尔克为首罚一九……"。[10]法典第73条规定:"用木棍或石器重击他人,罚一别尔克加一九……"。[11]"别尔克"一般包括马、牛、山羊和绵羊等四畜,或者包括马、骆驼、山羊、绵羊等四畜,关于其具体含义将在下文讨论。比较上面这两条规定的刑罚方式,一个是"以一别尔克为首罚一九",一个是"罚一别尔克加一九",二者看起来很相似。
三、清朝时期法律制度中的罚"九"规定
作为清代蒙古地区地方法规的《喀尔喀法典》关于罚九关于罚"九"的规定有了一定变化。作为该法典最重要组成部分的《三旗大法典》第3条规定:"……擅自使用官库牲畜者,处罚三九牲畜。每九畜中--波达四头,绵羊五头,最大的波达应是四岁齿"。[12]法典第48条规定:"法典中对罚金或安租之九畜未作明确规定的,九畜应为四头波达与五只羊,均为三岁齿。如果是若干个九畜,则部分五羊改为波达……"。[13]可见,法典对所处罚的九畜的年龄进行了限定。而且如果处罚若干个九畜的话,部分羊要改为波达了。此时,九畜就由五头波达和四只羊组成,这显然有加重刑罚的趋势。《一七二八年条例》规定:"抢劫或盗窃者……从犯每人处罚三九波达……九畜由两匹马、两头犍牛、两头乳牛、两头三岁牛、一头一岁牛犊组成"。[14]这是对《喀尔喀七旗法典》中出现的罚九波达之规定的继承与发展。而从九畜经济价值来看,也是《喀尔喀法典》中最重的罚九规定。此外,在《喀尔喀法典》中出现了罚九的新变化:"用石头或木头指触使者的,处罚二九牲畜加五。用鞭子或拳头指触使者的,处罚一九牲畜加二。"[15]这里的"加五"、"加二"意味着罚九的规则在数量上正在发生着变化,说明到了十八世纪,蒙古法在刑罚方面的加重趋势。
总之,罚"九"规定作为古代蒙古族特有的刑罚制度,不论是其产生原因、发展变化、法律意义和历史作用都带有鲜明的草原游牧经济色彩。可以说,根植于游牧经济的罚"九"规定是古代蒙古刑事法律制度的典型代表。它对于系统地了解蒙古族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发展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布林特古斯主编:《蒙古族民俗百科全书o精神卷》(蒙文版),赤峰,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版,第236页。
[2]蒙古族哲学社会思想史资料选编(蒙文版o一)[Z]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94页。
[3]《元史o世祖本纪二》卷5,第81页。
[4]元史(卷5一百四),[M]o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2657页。
[5]暴彦奇格译注:《阿勒坦汗法典》,内蒙古地方志通讯,1983年第4期,第14页。
[6]额斯日格仓,包o赛吉拉夫著;哈斯木仁,胡格吉勒图,杨晓华译:《蒙古族商业发展史》,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142页。
[7]李金山主编:《蒙古古代四部法典》,呼和浩特,内蒙古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2页。
[8][10][11]宝音乌力吉、包格校注:《蒙古--卫拉特法典》(蒙文版),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9,119,163页。
[9]阿日雅苏荣、宁布著:《蒙古习俗解释词典》,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4版,第208頁。
[12][13][14][15]道润梯步编注:《喀尔喀律令》(蒙文版),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33,81,277,58页。
关键词:蒙古族;古代;罚"九"
蒙古民族历来是崇尚"九"这个数字的。"公元1206年,成吉思汗在斡难河之源头树立起了九足白旗。蒙古人一直以来将九或者九的倍数看做具有某种象征意义而用于生产生活当中。送礼时也讲究九这个数字。在清代,蒙古王公们为清廷送礼时会送'九白之贡'。主要包括白骆驼一峰,再加八匹白马或棕色马。"[1]蒙古族崇尚"九"的习俗贯穿于蒙元、北元和清朝时期。
一、蒙元时期法律制度中的罚"九"规定
在铁木真统一蒙古高原并制定、颁布《大札撒》前,蒙古族处在习惯法时期,因为习惯法的非成文性,所以在该时期有无罚"九"之规定,还很难判断。而最早出现罚"九"内容的法律文献是成吉思汗于1206年颁布的《大札撒》。《大札撒》中规定:"丢马之人不管从谁处找到其丢失之马,罚此人一九;如果不能给九畜,杀其人"。[2]这是蒙古族古代立法中最早出现的罚"九"规定。从此之后各代所制定并颁布的法典当中都使用了罚"九"的规则。罚九即对犯罪者处罚以九为基数的一定数量的牲畜。比如罚九畜、罚十八头牲畜、罚二十七头牲畜等,最高可罚十五九牲畜,即处罚135头牲畜。
在元代,蒙古统治者采取蒙汉分治策略,在蒙古地区执行"太祖皇帝札撒正典。"[3]即在蒙古地区依据原有习惯和成吉思汗《大札撒》进行社会管理。在全国通行的法律制度中也进一步确认了罚"九"规则。《元史o刑法志》中有这样一段记载:"诸盗驼、马、牛、驴、骡,一赔九。"[4]
二、北元元时期法律制度中的罚"九"规定
北元是蒙古族立法活动相对集中的时期。不论在出现频率还是在内容方面,罚"九"规则都有了长足发展。1581年颁布的《阿勒坦汗法典》规定的九畜是:"九者:马二、牛二、绵羊山羊合五。"[5] [6]这就意味着当时的刑罚制度相对比较宽松。由于处罚较轻,所以在当时,"……阿勒坦汗时期土默特地区内外安宁,人民安居乐业,土默特地区经济恢复发展,民族交往得到了加强"。
《喀尔喀七旗法典》中对九畜的组合方式未做具体说明。《阿勒坦汗法典》颁布于1581年,《喀尔喀七旗法典》颁布于十六世纪末,只比《阿勒坦汗法典》晚了二十年左右的时间,当时的立法者对《阿勒坦汗法典》中规定的九畜组合方式是默认的。也意味着《阿勒坦汗法典》对喀尔喀蒙古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是,在该法典的《猴年大律令》第69条规定:"无论什么雅拉(罪)和债务,债主应与额力齐(使者)一同前往欠债者诺颜处住九日。五日吃自己的食物,其余四日由欠债者诺颜提供食物。诺颜明知所属人欠债却拒绝支付,则罚驼一峰、马八匹……"。[7]其实,这条规定中的一峰骆驼加八匹马是对九畜组合方式一种新的发展。另外,在法典另外一个组成部分《六旗律令》中出现了罚一九波达、罚三九波达等规定。"波达"是蒙古语,意为大型牲畜,一般指牛,有时也包括马。这时,施加于犯罪者身上的罚九就变得更加沉重了,全都由牛或马来构成而排除了绵羊和山羊等小型牲畜。
著名的《卫拉特法典》中对九畜的组合方式也没有具体规定。但不能说《卫拉特法典》中关于罚九畜的内容无任何发展。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违犯此法……小诺颜违犯此法的,处罚以骆驼为首的三九牲畜"。[8]可以说,以骆驼为首的罚九是蒙古法中一种很特别的罚九形式。根据《蒙古习俗解释词典》的解释:"一个波达等于一匹马或一头牛,或者五只羊。一峰骆驼相当于两个波达。"[9]一峰骆驼等于两头波达,即等于两匹马或两头牛等大型牲畜。据此,九畜应该包括一头骆驼、两匹马或两头牛、外加五头羊,合起来一共八头牲畜。以骆驼为首的三九牲畜就应该是三头骆驼、六匹马或六头牛、外加十五头羊,共二十四头牲畜,而不是二十七头牲畜了。另外,还有以"别尔克"为首罚九、罚一"别尔克"加九畜等规定。法典第52条规定:"有主的牲畜在山沟致死人,如果其主人是上等人的,以一别尔克为首罚一九……"。[10]法典第73条规定:"用木棍或石器重击他人,罚一别尔克加一九……"。[11]"别尔克"一般包括马、牛、山羊和绵羊等四畜,或者包括马、骆驼、山羊、绵羊等四畜,关于其具体含义将在下文讨论。比较上面这两条规定的刑罚方式,一个是"以一别尔克为首罚一九",一个是"罚一别尔克加一九",二者看起来很相似。
三、清朝时期法律制度中的罚"九"规定
作为清代蒙古地区地方法规的《喀尔喀法典》关于罚九关于罚"九"的规定有了一定变化。作为该法典最重要组成部分的《三旗大法典》第3条规定:"……擅自使用官库牲畜者,处罚三九牲畜。每九畜中--波达四头,绵羊五头,最大的波达应是四岁齿"。[12]法典第48条规定:"法典中对罚金或安租之九畜未作明确规定的,九畜应为四头波达与五只羊,均为三岁齿。如果是若干个九畜,则部分五羊改为波达……"。[13]可见,法典对所处罚的九畜的年龄进行了限定。而且如果处罚若干个九畜的话,部分羊要改为波达了。此时,九畜就由五头波达和四只羊组成,这显然有加重刑罚的趋势。《一七二八年条例》规定:"抢劫或盗窃者……从犯每人处罚三九波达……九畜由两匹马、两头犍牛、两头乳牛、两头三岁牛、一头一岁牛犊组成"。[14]这是对《喀尔喀七旗法典》中出现的罚九波达之规定的继承与发展。而从九畜经济价值来看,也是《喀尔喀法典》中最重的罚九规定。此外,在《喀尔喀法典》中出现了罚九的新变化:"用石头或木头指触使者的,处罚二九牲畜加五。用鞭子或拳头指触使者的,处罚一九牲畜加二。"[15]这里的"加五"、"加二"意味着罚九的规则在数量上正在发生着变化,说明到了十八世纪,蒙古法在刑罚方面的加重趋势。
总之,罚"九"规定作为古代蒙古族特有的刑罚制度,不论是其产生原因、发展变化、法律意义和历史作用都带有鲜明的草原游牧经济色彩。可以说,根植于游牧经济的罚"九"规定是古代蒙古刑事法律制度的典型代表。它对于系统地了解蒙古族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发展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布林特古斯主编:《蒙古族民俗百科全书o精神卷》(蒙文版),赤峰,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版,第236页。
[2]蒙古族哲学社会思想史资料选编(蒙文版o一)[Z]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94页。
[3]《元史o世祖本纪二》卷5,第81页。
[4]元史(卷5一百四),[M]o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2657页。
[5]暴彦奇格译注:《阿勒坦汗法典》,内蒙古地方志通讯,1983年第4期,第14页。
[6]额斯日格仓,包o赛吉拉夫著;哈斯木仁,胡格吉勒图,杨晓华译:《蒙古族商业发展史》,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142页。
[7]李金山主编:《蒙古古代四部法典》,呼和浩特,内蒙古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2页。
[8][10][11]宝音乌力吉、包格校注:《蒙古--卫拉特法典》(蒙文版),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9,119,163页。
[9]阿日雅苏荣、宁布著:《蒙古习俗解释词典》,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4版,第208頁。
[12][13][14][15]道润梯步编注:《喀尔喀律令》(蒙文版),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33,81,277,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