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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深圳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医闹”案件,提出进一步做好医疗信访工作重要性,我们医务工作者要有良好工作操守和职业技能,当然医疗信访工作处理过程,需要依法行政。要让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与信访工作,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关键词】信访;依法;医闹
2016年3月14日深圳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医闹”案件:“十余人强迫医生下跪大厅内举横幅、烧纸钱”,再把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信访工作推上舆论风口浪尖。
曾几何时,受人敬仰、救死扶伤白衣天使,一夜之间成了“全民公敌”,让许多医疗从业者不禁怀疑:当初选择当医生,是我错了么?于此相对应,各大医院频现“儿医荒”。究其原因,一方面与“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医疗需求激增等因素有关,但也不可忽视一点:儿科医生高风险。这种高风险不仅来源于幼儿群体体质因素造成医疗高风险,更来源于医疗不信任甚至“医闹”对医务工作者带来人身安全风险。在中国式家庭,“独根独苗”都是家里“小皇帝”、“小宝贝”,一旦稍有不测,不论是医疗事故还是正常医疗风险,失去理智家属首先是把怒火发在了临床一线医护人员身上。于是,中国式“医闹”频现,在无强有力对策情况下,惹不起我总躲得起,本就为数不多儿科医生很多选择了“转行”。万人敬仰、代代相传医疗世家时代或已过去,众多医疗从业者不再愿意自己儿女继续学医:“生活方式有很多种,钱到哪儿都是赚不完,没有必要拿命拼”。长此以往,“儿医荒”演变为“医疗荒”,这将是何种悲哀?
于此相对比,2015年11月网传一则消息,不得不令人深思:当中国式医闹遭遇美国式警察执法将会怎样?事情大约是一名中国儿童在美国医院急诊就诊,其父亲和护士发生争执,后来院方报警。在警察在场情况下,这名父亲用手掐住护士脖子。警察为将其制服,用枪托砸断了他手臂,并在四天后将其遣返回国,20年内不准其进入美国国境。其妻因私下联系护士请求和解,被警方知道后,以向受害人行贿为由将其逮捕。这出“医闹”在大洋彼岸上演之后,其下场为何和在国内大相径庭?
中国自古崇尚“和谐”。孔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孟子也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荀子认为“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如今,在我国像“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万事和为贵”等“和谐”思想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于是,在处理医疗矛盾与纠纷时,中国警察大多不敢或不愿主动执法,中国民众和行政主管部门大多也本着“患者是弱势群体”想法,认为医院“家大业大”,不管对错与否,就该退一步,“抚民为安”。殊不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所谓“一团和气”最终伤害将是医疗从业者信心和更广大普通民众就医权(愿意从医者越来越少,就医也必然越来越难),甚至是国之根本——法律威严。
首先,也是最重要,我们医务工作者要有良好工作操守和职业技能。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依法行医,是我们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则。要严把医疗执业关,对于不符合从业标准和违反职业道德、存在明显责任缺失不合格医务工作者和医疗机构要严肃处理甚至是及时地清理出医疗队伍。这个与生命息息相关行业,容不得半点马虎。
其次,医疗信访工作处理过程,需要依法行政。对于“医闹”,我们执法者绝对不能手软。医疗纠纷处理有很多途径,可以协商谈判、可以医疗鉴定、可以行政调解、可以法院诉讼,为什么偏偏要停尸医院、暴力抗医?不管医院有无责任、有多大责任,都必须引导和要求当事人走依法处理途径,不能纵容这种“以暴维权”恶性行为。试想,如果真“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这又何谈法治与公平,吃亏不还是那些老实人?所以,面对“医闹”行为,我们执法者必须正确认识所肩负重要责任,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切实增强执法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敢做敢管,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
第三,医疗改革进一步深化,公正公平医疗环境建立,需要依法治国。一是医疗纠纷赔付方式和标准建立,需要法律指导。我国现行执行标准存在权威缺失、不完善和标准陈旧、过时现象。无理可依,或理据不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就等于没有标准。于是,“漫天要价”、“同人不同命”,医患双方诉求相差太远、不同患者同一情况下赔付标准不一等现象,成为医疗信访调解失败和医患矛盾激化最重要原因。探讨和试行类似交通事故赔偿风险投保机制和相对统一人身赔付标准,是下一步医改需要思考重要问题。二是医疗纠纷处理途径,需要法律完善。协商谈判、医疗鉴定、行政调解、法院诉讼,各个环节都有进一步提升空间。例如如何进一步确保医疗鉴定机构独立性和中立性,让患者及其家属愿意相信和选择医疗鉴定?如何进一步提高行政调解法律权威性,避免赔后再访、再访再赔,逢两会上访必增,上访成为利益获取途径非正常现象?如何简化法院诉讼流程,缩短诉讼时间,减少人力物力财力消耗,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大家更方便、更信任和更乐意选取维权手段?三是医疗行为和医疗纠纷处理全过程,需要法律维护。一方面对于道德缺失、玩忽职守医疗从业者,要有严格法律惩罚机制;另一方面对于无视法律、诉求过分“医闹”,要有严厉法律打击措施;同时,对于警察、行政调解工作者等,要有严肃执法依据,使其有法可依,敢抓敢管。医疗行为和医疗纠纷处理过程方方面面,都需要有完备法律体系支撑。
当然,所有这一切,还离不开积极、公平公正社会舆论宣传,要让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与信访工作,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者、患者及其家属双向)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如希波克拉底誓言所说:“如果我能严格遵守上面誓言时,请求神只让我生命与医术得到无上光荣;如果我违背誓言,天地鬼神一起将我雷击致死。”而这里“天地鬼神”,只能是法律,而不是任何一个个人或小集体。世人都享有平等人身权,医务工作者也是别人父母、儿女、夫妻,没有人有权利随意剥夺他(她)生命和尊严。希望有一天,医者、医术在世人心目中,仍能是一种——无上光荣!
作者简介
李静 (1982年),女,湖南长沙人,汉族,现职称:政工师,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信访及办公室工作。
【关键词】信访;依法;医闹
2016年3月14日深圳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医闹”案件:“十余人强迫医生下跪大厅内举横幅、烧纸钱”,再把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信访工作推上舆论风口浪尖。
曾几何时,受人敬仰、救死扶伤白衣天使,一夜之间成了“全民公敌”,让许多医疗从业者不禁怀疑:当初选择当医生,是我错了么?于此相对应,各大医院频现“儿医荒”。究其原因,一方面与“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医疗需求激增等因素有关,但也不可忽视一点:儿科医生高风险。这种高风险不仅来源于幼儿群体体质因素造成医疗高风险,更来源于医疗不信任甚至“医闹”对医务工作者带来人身安全风险。在中国式家庭,“独根独苗”都是家里“小皇帝”、“小宝贝”,一旦稍有不测,不论是医疗事故还是正常医疗风险,失去理智家属首先是把怒火发在了临床一线医护人员身上。于是,中国式“医闹”频现,在无强有力对策情况下,惹不起我总躲得起,本就为数不多儿科医生很多选择了“转行”。万人敬仰、代代相传医疗世家时代或已过去,众多医疗从业者不再愿意自己儿女继续学医:“生活方式有很多种,钱到哪儿都是赚不完,没有必要拿命拼”。长此以往,“儿医荒”演变为“医疗荒”,这将是何种悲哀?
于此相对比,2015年11月网传一则消息,不得不令人深思:当中国式医闹遭遇美国式警察执法将会怎样?事情大约是一名中国儿童在美国医院急诊就诊,其父亲和护士发生争执,后来院方报警。在警察在场情况下,这名父亲用手掐住护士脖子。警察为将其制服,用枪托砸断了他手臂,并在四天后将其遣返回国,20年内不准其进入美国国境。其妻因私下联系护士请求和解,被警方知道后,以向受害人行贿为由将其逮捕。这出“医闹”在大洋彼岸上演之后,其下场为何和在国内大相径庭?
中国自古崇尚“和谐”。孔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孟子也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荀子认为“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如今,在我国像“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万事和为贵”等“和谐”思想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于是,在处理医疗矛盾与纠纷时,中国警察大多不敢或不愿主动执法,中国民众和行政主管部门大多也本着“患者是弱势群体”想法,认为医院“家大业大”,不管对错与否,就该退一步,“抚民为安”。殊不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所谓“一团和气”最终伤害将是医疗从业者信心和更广大普通民众就医权(愿意从医者越来越少,就医也必然越来越难),甚至是国之根本——法律威严。
首先,也是最重要,我们医务工作者要有良好工作操守和职业技能。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依法行医,是我们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则。要严把医疗执业关,对于不符合从业标准和违反职业道德、存在明显责任缺失不合格医务工作者和医疗机构要严肃处理甚至是及时地清理出医疗队伍。这个与生命息息相关行业,容不得半点马虎。
其次,医疗信访工作处理过程,需要依法行政。对于“医闹”,我们执法者绝对不能手软。医疗纠纷处理有很多途径,可以协商谈判、可以医疗鉴定、可以行政调解、可以法院诉讼,为什么偏偏要停尸医院、暴力抗医?不管医院有无责任、有多大责任,都必须引导和要求当事人走依法处理途径,不能纵容这种“以暴维权”恶性行为。试想,如果真“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这又何谈法治与公平,吃亏不还是那些老实人?所以,面对“医闹”行为,我们执法者必须正确认识所肩负重要责任,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切实增强执法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敢做敢管,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
第三,医疗改革进一步深化,公正公平医疗环境建立,需要依法治国。一是医疗纠纷赔付方式和标准建立,需要法律指导。我国现行执行标准存在权威缺失、不完善和标准陈旧、过时现象。无理可依,或理据不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就等于没有标准。于是,“漫天要价”、“同人不同命”,医患双方诉求相差太远、不同患者同一情况下赔付标准不一等现象,成为医疗信访调解失败和医患矛盾激化最重要原因。探讨和试行类似交通事故赔偿风险投保机制和相对统一人身赔付标准,是下一步医改需要思考重要问题。二是医疗纠纷处理途径,需要法律完善。协商谈判、医疗鉴定、行政调解、法院诉讼,各个环节都有进一步提升空间。例如如何进一步确保医疗鉴定机构独立性和中立性,让患者及其家属愿意相信和选择医疗鉴定?如何进一步提高行政调解法律权威性,避免赔后再访、再访再赔,逢两会上访必增,上访成为利益获取途径非正常现象?如何简化法院诉讼流程,缩短诉讼时间,减少人力物力财力消耗,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大家更方便、更信任和更乐意选取维权手段?三是医疗行为和医疗纠纷处理全过程,需要法律维护。一方面对于道德缺失、玩忽职守医疗从业者,要有严格法律惩罚机制;另一方面对于无视法律、诉求过分“医闹”,要有严厉法律打击措施;同时,对于警察、行政调解工作者等,要有严肃执法依据,使其有法可依,敢抓敢管。医疗行为和医疗纠纷处理过程方方面面,都需要有完备法律体系支撑。
当然,所有这一切,还离不开积极、公平公正社会舆论宣传,要让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与信访工作,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者、患者及其家属双向)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如希波克拉底誓言所说:“如果我能严格遵守上面誓言时,请求神只让我生命与医术得到无上光荣;如果我违背誓言,天地鬼神一起将我雷击致死。”而这里“天地鬼神”,只能是法律,而不是任何一个个人或小集体。世人都享有平等人身权,医务工作者也是别人父母、儿女、夫妻,没有人有权利随意剥夺他(她)生命和尊严。希望有一天,医者、医术在世人心目中,仍能是一种——无上光荣!
作者简介
李静 (1982年),女,湖南长沙人,汉族,现职称:政工师,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信访及办公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