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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发[1998]33号 1998年9月3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9号)精神,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人民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提出了《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