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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已经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量身定做”、一次性大面积出让房地产用地、勾结围标、修改经济指标、分割登记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从契约行政的角度,立足贯彻行政合同的基本原则,提出要全面落实公开竞争的原则,取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限制条件;妥善运用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相对优势地位,控制大面积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科学确定出让底价,防止围标、串标;充分行使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权,防止行政相对方在土地成交后随意改变经济指标:严格贯彻合同全面忠实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