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丈夫单方写下“分居协议”◇
现年52岁的黄秋生,是江苏省泰州市供电公司的一名职工。1979年底,黄秋生与长自己一岁的陈玉娇举行了结婚仪式,次年9月29日生下儿子。
1981年,黄秋生兄弟就遗产房进行分家,黄秋生分得街上三间房屋。此后,陈玉娇与黄秋生将该房拆除并在原地新建了主平房及辅助用房。1994年8月,黄秋生取得了所有权证。
婚后前几年,黄秋生与陈玉娇恩恩爱爱,可是后来,陈玉娇发现丈夫与其他女人有染,双方便产生了矛盾。2004年2月11日,陈玉娇经上海长海医院诊断为阵发性心动过速、系统性红斑狼疮。患病中陈玉娇多么渴望丈夫能陪伴在自己的身边,可是,让她失望的是,丈夫常常夜不歸宿,夫妻关系急剧恶化。
2004年5月13日,黄秋生再次深夜才归,陈玉娇便和黄秋生发生争吵。争吵中,黄秋生一气之下,写下了一份“分居协议”摔给了陈玉娇。“分居协议”表明:双方自愿分居,家中一切均归陈玉娇一人所有。陈玉娇拿起“分居协议”,对黄秋生说:“这可是你自己写的,到时你不要后悔。”
这毕竟是夫妻二人争吵时的气话,谁也没有当真,陈玉娇将“分居协议”往抽屉里一锁,后来也就把这事忘记了。
陈玉娇虽有心改善夫妻关系,可两年来的努力还是付诸东流,她决定结束自己不幸的婚姻。因身体原因,陈玉娇已失去工作。这时,她突然想起了两年前黄秋生写的“分居协议”,便找了出来。2006年4月24日,陈玉娇来到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按“分居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陈玉娇起诉要求离婚,黄秋生表示了同意,但对要求自己按“分居协议”处理共同财产,感到很冤。
◇丈夫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买单◇
高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玉娇起诉要求离婚,黄秋生书面表示同意,应予准许。对财产的分割,黄秋生在“分居协议”中已有承诺,该“分居协议”应视为对夫妻财产所有权的约定。结合黄秋生在分居协议中的承诺、陈玉娇的身体状况,产权证上登记的主平房及辅助用房、院落均归陈玉娇所有。黄秋生辩称陈玉娇在2005年前将银行存款全部取出,并将40多万元存款转移到其姐的名下而要求分割此财产,对此黄秋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且在分居协议中也表明放弃家中一切,因此对黄秋生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2006年7月12日,高港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陈玉娇与黄秋生离婚;房产证上登记的主平房、辅助用房、院落均归陈玉娇所有。
一审宣判后,黄秋生不服,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黄秋生提出:本人从未承诺放弃房屋所有权。2004年5月13日,本人单方写了“分居协议”,该协议陈玉娇并没有签字,事后双方也未实际分居,而是共同生活,并共同于同年8月至10月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分居协议”不是离婚协议,不能作为离婚判决的依据。
泰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黄秋生在与陈玉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分居协议”的形式确定房产证上登记的主平房及辅助用房、院落均归陈玉娇所有,原审据此判决现有财产均归陈玉娇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分居协议”上虽没有陈玉娇的签名,但黄秋生在其中对财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陈玉娇持有“分居协议”并予以接受,应当说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2006年11月18日,泰州中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夫妻双方以协议方式对共同财产处理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就会受到法律的支持。
本案中,黄秋生写下的“分居协议”,是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虽说是黄秋生因一时冲动所为,但他是在没有受到暴力、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应认定是黄秋生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此时还只是黄秋生的单方意思表示,对陈玉娇没有约束力,陈玉娇可以予以拒绝,也可以予以接受。但是,陈玉娇一旦接受、认可了该意思表示,黄秋生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转化为双方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法院认定:“分居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据该协议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责编/邢荣勤)
E-mail:rqxing@sohu. com
现年52岁的黄秋生,是江苏省泰州市供电公司的一名职工。1979年底,黄秋生与长自己一岁的陈玉娇举行了结婚仪式,次年9月29日生下儿子。
1981年,黄秋生兄弟就遗产房进行分家,黄秋生分得街上三间房屋。此后,陈玉娇与黄秋生将该房拆除并在原地新建了主平房及辅助用房。1994年8月,黄秋生取得了所有权证。
婚后前几年,黄秋生与陈玉娇恩恩爱爱,可是后来,陈玉娇发现丈夫与其他女人有染,双方便产生了矛盾。2004年2月11日,陈玉娇经上海长海医院诊断为阵发性心动过速、系统性红斑狼疮。患病中陈玉娇多么渴望丈夫能陪伴在自己的身边,可是,让她失望的是,丈夫常常夜不歸宿,夫妻关系急剧恶化。
2004年5月13日,黄秋生再次深夜才归,陈玉娇便和黄秋生发生争吵。争吵中,黄秋生一气之下,写下了一份“分居协议”摔给了陈玉娇。“分居协议”表明:双方自愿分居,家中一切均归陈玉娇一人所有。陈玉娇拿起“分居协议”,对黄秋生说:“这可是你自己写的,到时你不要后悔。”
这毕竟是夫妻二人争吵时的气话,谁也没有当真,陈玉娇将“分居协议”往抽屉里一锁,后来也就把这事忘记了。
陈玉娇虽有心改善夫妻关系,可两年来的努力还是付诸东流,她决定结束自己不幸的婚姻。因身体原因,陈玉娇已失去工作。这时,她突然想起了两年前黄秋生写的“分居协议”,便找了出来。2006年4月24日,陈玉娇来到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按“分居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陈玉娇起诉要求离婚,黄秋生表示了同意,但对要求自己按“分居协议”处理共同财产,感到很冤。
◇丈夫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买单◇
高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玉娇起诉要求离婚,黄秋生书面表示同意,应予准许。对财产的分割,黄秋生在“分居协议”中已有承诺,该“分居协议”应视为对夫妻财产所有权的约定。结合黄秋生在分居协议中的承诺、陈玉娇的身体状况,产权证上登记的主平房及辅助用房、院落均归陈玉娇所有。黄秋生辩称陈玉娇在2005年前将银行存款全部取出,并将40多万元存款转移到其姐的名下而要求分割此财产,对此黄秋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且在分居协议中也表明放弃家中一切,因此对黄秋生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2006年7月12日,高港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陈玉娇与黄秋生离婚;房产证上登记的主平房、辅助用房、院落均归陈玉娇所有。
一审宣判后,黄秋生不服,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黄秋生提出:本人从未承诺放弃房屋所有权。2004年5月13日,本人单方写了“分居协议”,该协议陈玉娇并没有签字,事后双方也未实际分居,而是共同生活,并共同于同年8月至10月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分居协议”不是离婚协议,不能作为离婚判决的依据。
泰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黄秋生在与陈玉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分居协议”的形式确定房产证上登记的主平房及辅助用房、院落均归陈玉娇所有,原审据此判决现有财产均归陈玉娇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分居协议”上虽没有陈玉娇的签名,但黄秋生在其中对财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陈玉娇持有“分居协议”并予以接受,应当说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2006年11月18日,泰州中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夫妻双方以协议方式对共同财产处理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就会受到法律的支持。
本案中,黄秋生写下的“分居协议”,是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虽说是黄秋生因一时冲动所为,但他是在没有受到暴力、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应认定是黄秋生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此时还只是黄秋生的单方意思表示,对陈玉娇没有约束力,陈玉娇可以予以拒绝,也可以予以接受。但是,陈玉娇一旦接受、认可了该意思表示,黄秋生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转化为双方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法院认定:“分居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据该协议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责编/邢荣勤)
E-mail:rqxing@sohu.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