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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梳理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不公开审判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不公开审判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有所启示,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审理中需采取不公开审判制度。这个原则已受到各国的一致认可,成为司法上保障和促进人权的一项国家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法律依据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8条规定,有关司法机构“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该规则第21条规定:“对少年犯的档案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应仅限于处理手头上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或者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5条指出:我国对未成年人审判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提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些法规条文都充分证明了世界各国对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的支持。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必要性
虽然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也应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由于其年龄特点决定了其特殊的心理、生理特点,应以教育保护为目的,选择专门的诉讼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当受社会冲突刺激影响时,会导致犯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可有效地缓解此冲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可帮助他们维护自尊心、保护隐私,这种对他们的人格尊重可使他们免受精神创伤,利于改造后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从根本上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进而加强对社会的法制管理。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符合基本人性
未成年人在社会中仍属于应被保护的弱势群体,他们诉讼行为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应享受权利都不如成年人多。同时,未成年人的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和他们在社会上受到的一些不公平待遇有关,社会需要负一定的责任。正是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和出于人性对未成年人的同情,未成年人有权获得特殊的司法保护,减少其因为审判过程中的痛苦。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利于审判顺利进行
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低,心智发育不成熟,在外界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下,会给未成年被告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力,使未成年人在法庭上情绪失控,不能以良好的状态去接受法庭的调查,难以准确表达意愿,正常地陈述案件真相,不利于他们认清自己的罪行,从而影响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
与国际社会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不公开审判制度在新闻传播方式和保密程度上均存在着一些问题,应加以完善,以此更加彻底、有效、妥当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一)建立媒体有限报道制度
尽管国家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审判制度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约,但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媒体报道违法监管机构,媒体在未成年刑事案件报道时往往违背适度性原则,对媒体或其他违反不公开审判制度的行为,国家应建立相应的惩罚条例给予罚款、拘留,或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合适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被告方申请公开审判制度
为保护未成年被告人权益,应规定申请公开审判需经未成年本人和其法定代理人一致同意。申请公开审判使被告方掌握案件是否公开审判的决定权,可以维护被告人的最大利益,由被告方决定是否公开审判或者由不公开审判转换为公开审判。申请公开审判制度利用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积极姿态,导入被告方的力量,客观上形成了对不公开审判的监督。
(三)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材料的使用制度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就应当建立案件材料使用制度。同时,可采取“前科消灭”和“分案处理”制度更好地帮助未成年人被告人改造。
前科消灭指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罪刑记录的制度,或者说曾经被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不再存在。而分案处理则是是指不与同案的成年人刑事档案混在一起被公开。
(四)限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的旁听权
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除对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原因作规定外,必须对审理中旁听的人数与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一般来说可将旁听的人数限制在座位数的一半以内,这样即满足了公众对于案件的关注,还可以减少心理上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同时,如能安排未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教师、朋友,或者一些青少年心理专家和青少年保护组织旁听,则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减少伤害。
最大化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建设,需要国家、社会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建构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审判制度有助于推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实体权益和诉讼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卫东.刑事特别程序的实践与探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246.
[2]程味秋.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3.
[4]陆志谦.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337.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审理中需采取不公开审判制度。这个原则已受到各国的一致认可,成为司法上保障和促进人权的一项国家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法律依据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8条规定,有关司法机构“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该规则第21条规定:“对少年犯的档案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应仅限于处理手头上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或者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5条指出:我国对未成年人审判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提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些法规条文都充分证明了世界各国对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的支持。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必要性
虽然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也应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由于其年龄特点决定了其特殊的心理、生理特点,应以教育保护为目的,选择专门的诉讼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当受社会冲突刺激影响时,会导致犯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可有效地缓解此冲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可帮助他们维护自尊心、保护隐私,这种对他们的人格尊重可使他们免受精神创伤,利于改造后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从根本上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进而加强对社会的法制管理。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符合基本人性
未成年人在社会中仍属于应被保护的弱势群体,他们诉讼行为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应享受权利都不如成年人多。同时,未成年人的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和他们在社会上受到的一些不公平待遇有关,社会需要负一定的责任。正是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和出于人性对未成年人的同情,未成年人有权获得特殊的司法保护,减少其因为审判过程中的痛苦。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利于审判顺利进行
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低,心智发育不成熟,在外界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下,会给未成年被告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力,使未成年人在法庭上情绪失控,不能以良好的状态去接受法庭的调查,难以准确表达意愿,正常地陈述案件真相,不利于他们认清自己的罪行,从而影响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
与国际社会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不公开审判制度在新闻传播方式和保密程度上均存在着一些问题,应加以完善,以此更加彻底、有效、妥当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一)建立媒体有限报道制度
尽管国家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审判制度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约,但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媒体报道违法监管机构,媒体在未成年刑事案件报道时往往违背适度性原则,对媒体或其他违反不公开审判制度的行为,国家应建立相应的惩罚条例给予罚款、拘留,或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合适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被告方申请公开审判制度
为保护未成年被告人权益,应规定申请公开审判需经未成年本人和其法定代理人一致同意。申请公开审判使被告方掌握案件是否公开审判的决定权,可以维护被告人的最大利益,由被告方决定是否公开审判或者由不公开审判转换为公开审判。申请公开审判制度利用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积极姿态,导入被告方的力量,客观上形成了对不公开审判的监督。
(三)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材料的使用制度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就应当建立案件材料使用制度。同时,可采取“前科消灭”和“分案处理”制度更好地帮助未成年人被告人改造。
前科消灭指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罪刑记录的制度,或者说曾经被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不再存在。而分案处理则是是指不与同案的成年人刑事档案混在一起被公开。
(四)限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的旁听权
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除对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原因作规定外,必须对审理中旁听的人数与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一般来说可将旁听的人数限制在座位数的一半以内,这样即满足了公众对于案件的关注,还可以减少心理上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同时,如能安排未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教师、朋友,或者一些青少年心理专家和青少年保护组织旁听,则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减少伤害。
最大化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建设,需要国家、社会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建构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审判制度有助于推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实体权益和诉讼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卫东.刑事特别程序的实践与探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246.
[2]程味秋.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3.
[4]陆志谦.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