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的法制构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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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4年,我国政府提出了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再分离是以农地所有权及承包经营权的初次分离为基础,以破除初次分离当中所产生的一系列制度局限性,其中包括均田承包、农地农民用等方面,为非农主体在农业生产渠道中注入资本提供了更为可靠的政策,同时也能够满足现代农民生存及发展的多方面需求,进而转变成为农地全民用、规模经营的现状。当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进行再分离后,不仅需要对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进行重新定位,进而避免工商资本对农地的兼并或更改用途,同时还需要对再分离后的性质与权能进行合理的重新定义,将两权分离后有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予以遏止,重新塑造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关键词: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法制构造
  一、引言
  上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农村开始实施了家庭联产承包农用土地的责任制度,初次将农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进行了分离,这也是我国农地制度的第一次创新改革,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在初次的两权分离当中,与城乡二元分割的概念予以贴合,不仅实现了耕者有田可耕的局面,还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很大一部分农民的温饱水平,稳定农村社会的发展进程,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当一部分携带大量资本的主体开始进入到农村社会的建设当中时,大量的农民不再务农,而是开始进城打工,导致人地高度已经无法对应,农地流转的比例逐渐增加,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成为了当下农村中的常见现象。
  基于此,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土地的考量上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2],这一指示明确规定了将农地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进行重新的分离。其中所提到的两权再分离,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对上述现象的法律制度调整,对初次分离所产生的一系列不足予以补充的法律机制。两权再分离的目的明确,旨在调整初次分离下所导致的制度局限性。新一轮农用土地的改革已经开始,两权的再分离成为了我国农地制度调整改革的重大机遇,因此,法律与政策要进行适当倾斜,通过全方位的支持鼓励农地专用,对农村建设提供更为有效的成长空间。
  二、农地两权再分离的目标
  在农地两权初次分离的基础上,两权再分离旨在将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公有制实现方式继续延续下去,对农户承包权予以肯定并维护,同时稳定农地社会保障功能,将经营权进行大范围的扩展,以此来实现充分利用农地进行创新式的经营。
  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使得农地的使用开始多元化,两权初次分离当中对农民和农地的平衡予以高度强调,但是随着承包经营权制度中效益的逐渐降低,农地经营模式已经无法跟上市场化进程的脚步,导致大量务农人员为了个人与家庭效益,转而寻找更有价值的商业方式,使得农地无耕种。为转变这一现象,需要将均田承包下的小农格局予以转变,使得农地利用方式通过承包权的稳定与经营权渠道的扩张,将农民农地荒废率进行充分利用,加快农地的流转与集中。
  其次,能够为农业现代化经营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当中,由于农民本身并不富裕,其很大的经济来源与资产均为农地,因此可以通过农地达成融资的基本条件。但是在农地进行融资抵押的情况下,一旦农民出现了资金困难、经营不善的窘境,将会彻底失去经济来源,因此以往的法律制度对农地融资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避免此类的情况发生。在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预示着我国农地融资现状将翻开新的篇章,两权再分离后,农民可以享有长久并稳定的承包权,在将经营权抵押融资后,如果出现经营不善、无法清还债务的情况,农民也不会失去承包方的地位,而是将经营权予以延期,作为偿债的一种措施,保障农地的社会功能。另外,农民将经营权抵押融资后,还可以减少为现代化农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积累时间,为农业扩大规模、发展空间等方面提供更为有利的资金支持[3]。
  三、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的法制框架构造
  农村土地改革与国家、社会、农民以及农村建设息息相关,因此在进行法制结构调整时应当寻找适当的契机进行谨慎的调整。
  上世纪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实施以来,承包经营权成为我国通用的一种概念,虽然这种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让人不解的因素,但是随后的一系列法制法规出台后,这一概念也逐渐固定下来。两权的再分离,将传统意义上的农地权利架构予以重新规范,对承包经营权的概念进行重新定义。但是,其中存在着多重观点,其中包括:①承包权仅代表着一种资格,而经营权属于物权的一种;②承包权与经营权均为物权;③承包权为成员权,经营权为用益物权;④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后,拥有承包权的一方可以获得承包费用,而获得经营权的一方可以得到土地经营的收益。
  其实这种概念的碰撞并不是两权分离后的初衷,而是要将两权分离后所具备的功能及目的予以分析。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以后,可以推动着农民及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其自身属于独立物权,其中包括几方面的理由:①能够确保经营权所有人的需求;②使得农地经营权的价值更为显著,为承包权所有人创造更多的收益;③承包经营权本身就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因此两权分离后,需要对这种物权属性予以延续,特别是经营权符合用益物权的特性,在延续后能够更加贴切的予以诠释。
  四、结语
  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代表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的进程步伐逐渐加快,对于农村当中的务农人员逐渐变为务工人员现象,两权的分离能够将农地进行充分的合理运用,进而在尊重农民意愿的情况下,将土地进行良性流转,不仅能够为农业现代化进程提供助力,还能够为携带资金的主体寻找更佳的发展空间,为我国的经济和谐快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红宇.构建以“三权分离”为特征的新型农地制度[N].中国经济时报,2013-07-26:001
  [2]沈轶伦.30多年前第一次飞跃之后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N].解放日报,2014-01-21:002
  [3]夏显力,王乐,赵敏娟等.农地由细碎化走向规模化的制度优化及路径——基于农地经营权资本化的视角[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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