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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