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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是一门新型的专业,主要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事务、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及其他法律事务、知识产权管理事务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对知识产权发展与沿革的考察和认知,是知识产权课程的前提基础和重要环节
关键词:知识产权;发展;课程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48-0229-02
我国现阶段开设的知识产权专业院校为35所,知识产权作为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内容不仅包含法学知识,还需要学生对数学、物理学、工程类专业课进行一定的认知。经过笔者对相关学院的走访调查发现,一些院校的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对学生而言很少涉及知识产权沿革历史方面的教育,对其的发展认知尤为必要,也能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该项法律制度。因而,在法学教育中,这一部分必不可少。
一、知识产权的由来和发展
知识产权源于日语中的知识财产。日本的《知识产权法》第二条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与知识财产的概念,我国将其概念又加以扩大解释,使之更加完善。从国际角度来看,最初的知识产权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是由君主个人授予,或是封建国家授予,或是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1]直到18世纪初英国《安娜法》的颁布,是知识产权中著作权法律合法化的标志,而且是一个体系化的内容。19世纪上半叶以前,法律所采取的形式是以调整对象为基础偶然形成的,每项立法反映了推动该项立法的利益集团(无论它是某个特定的行会、某个特定的行业部门或者以利益为基础的某个社会社团)的利益[2]。此阶段为特定事项给予权利,此权利也源于法律的规定。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理解和研究认识的不断提高,也将知识产权在不同领域、不同学科间的融合点区分得更加明确。结合知识产权本身特点与工业时代的现实背景,知识产权被划分为两个大类:文学产权与工业产权。这时提出的两个概念得到国际的认可,因而缔结了《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葡萄牙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业产权法典》,主要调整商标权和专利权,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工业产权法典,以此法典为基础的很多国家,相继借鉴它的优秀经验,使得知识产权以工业产权的方式被法典化,这是里程碑式的一步。但是也因工业产权的概念被广泛流传,直到20世纪60年代还未出现以“知识产权”而冠名的法律。1967年,第一部以“知识产权”冠名的国际条约《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由此才推动了斯里兰卡于1979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此后法国等国家相继将知识产权法典化,“知识产权”终于以法律名词的方式在法律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
二、知识财产与权利
知识财产是指独立某一特定物质载体而存在的思想、发明、发现、标记、图像(言语、视觉等)表达性作品,无论该产品是否已经在实际上被“产权化”,亦即被纳入一套财产法律制度之中[3]。由此我们看出,知识财产要被归于财产法律,这样的法律能够“激励”市场主体投资于知识财产从而创造活动。这使得知识财产赋予产权化,因而产生知识产权。我们认定财产权是一种排除他人使用某一资源而在法律上可被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无须与该资源的潜在使用人缔结合同即可禁止其使用,即排除他人的权利和财产转让给他人的权利。知识财产既然作为一种财产,其特殊性在于知识财产是表达性作品和创造性作品的结合。如果不将这些作品投入市场,此财产的经济价值就会大大降低。因而,知识产权相比财产权,更加激励市场创造力,激励人们创新。相对财产权来说,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的体现是,能够使得创造活动充分运用在社会中,因而在一定的保护机制下获得及时有效的回报。这种回报在社会公共文化中不断增加源动力,而这种源动力成为真正的“产品”还需要一定的发展。因而,知识产权法的存在,使得这些权利被保障,产品化的知识财产能够更好地被激励。
三、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和趋势
从知识产权发展变革中我们发现,知识产权法中的“产权”概念和财产权类似,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中的“产权”扩大了民法中的“财产权”。知识由于其思想性和表达性,故而知识是无形的一种“物”。这种物与物权法中的“物”也有着很大的区别,如果将“物”擴大解释为无体物和有体物,也并不妥。所以此类产权的存在,使得民法有了新的客体。我国也探索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对法官的素质进行了培训。无论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还是创新型大国,我们都需要知识产权的支撑。只有我们的知识产权水平提高,才能够积极带动国家走向新高度,符合国家政策。知识产权不仅在法律上带来了新的意识,而且在推动国家发展方面也是必不可少的。
由于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贸易潮流,这一潮流直接指向21世纪的发展新格局。在这漫漫发展长河中,世界贸易组织演绎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世界贸易组织将《知识产权协定》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条约,制约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贸易的正常运行,同时也将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推向高峰。很多发达国家被“激励”,逐渐推行自己更高水平的科研知识产权保护,而发展中国家在这个阶段还须追赶协定的最低标准。知识产权协定也作为高效率解决执行和纠纷机制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力量,使许多程序化的进程被逐渐规范,也使得国际义务更加强制化。
随着“知识经济”的提出,到其发展过程,产生两大最具时代影响力的基因技术和网络技术。这些新的技术虽然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但是给予知识产权一个非常大的难题,如何归属这些“知识”也是一定的挑战。知识产权现代化带来的诸多问题,由发达国家牵头,针对新技术开展了很大的修法活动。例如,著作权方面,美国1998年颁布了《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案》;专利权领域,欧盟通过了《1998年生物技术保护指令》,推动《欧洲专利公约》及欧盟成员国专利法的修订工作[4];在商标权领域,司法实践中(如欧洲法院以及欧盟各成员国法院的判例)对网络商标权的保护问题做出回应[5]。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创新战略,以及国家政府公共政策的迫切需要,是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2002年日本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作为“引进创新型国家”典型代表——韩国2004年制定了“知识产权行政展望与目标”。我国于2008年6月正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这一纲领是一项巨大的成就,给予我们更大、更好、更健康的平台去发展知识产权。 四、知识产权发展历史对课程教育的影响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纵观我国的发展历史,法学发展与社会发展相辅相成的痕迹非常明显,不论是商鞅变法,抑或是我国现阶段提出的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理论,无论是建立何种法治国家,法学教育都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随着部门法的逐渐设立,法律越发健全,知识产权法起初作为民商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可是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我们的这种划分不再准确。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应作为与法学平行的学科。由于现代产权制度的出现和完善,及我国社会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们愈发注重知识产权。随着知识产权的出现,知识产权法应运而生,我们不能仅从一部法律的角度去考察它的存在价值。毕竟知识产权法和知识产权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我们通过学习知识产权历史沿革,将知识产权庞大的知识体系一步步进行深入理解,也助力我们成熟地看待一部新的教育学科。对学生而言,将知识产权的发展变革作为一项知识的累积,不仅会促使他们对其他学科进行更好的融会贯通,还会培养学生将历史沿革作为学习的一种有益途径。随着知识产权及其法律的不断革新,我国将会培养出一代创新型人才,知识产权的教育也将慢慢地更加系统化,助力我国成为创新型国家。
五、结语
以上笔者从知识产权历史发展以及近现代时期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和现代化的角度进行了一定的阐述。建设创新型国家,依靠的是知识和科技的发展,而为这些发展保驾护航的正是知识产权法。只有从根本上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才能为其科研创新提供动力。这恰恰是对高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重要性的最好說明。
参考文献:
[1]刘斌斌.知识产权——法理论与战略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30-31.
[2]刘斌斌.论专利制度下的独占与公共利益——以专利的经济功能分析为视角[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32-138.
[3]威廉·M·兰德斯 理查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M].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3.
[4]吴汉东,等.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0-62.
[5]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316-345.
关键词:知识产权;发展;课程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48-0229-02
我国现阶段开设的知识产权专业院校为35所,知识产权作为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内容不仅包含法学知识,还需要学生对数学、物理学、工程类专业课进行一定的认知。经过笔者对相关学院的走访调查发现,一些院校的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对学生而言很少涉及知识产权沿革历史方面的教育,对其的发展认知尤为必要,也能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该项法律制度。因而,在法学教育中,这一部分必不可少。
一、知识产权的由来和发展
知识产权源于日语中的知识财产。日本的《知识产权法》第二条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与知识财产的概念,我国将其概念又加以扩大解释,使之更加完善。从国际角度来看,最初的知识产权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是由君主个人授予,或是封建国家授予,或是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1]直到18世纪初英国《安娜法》的颁布,是知识产权中著作权法律合法化的标志,而且是一个体系化的内容。19世纪上半叶以前,法律所采取的形式是以调整对象为基础偶然形成的,每项立法反映了推动该项立法的利益集团(无论它是某个特定的行会、某个特定的行业部门或者以利益为基础的某个社会社团)的利益[2]。此阶段为特定事项给予权利,此权利也源于法律的规定。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理解和研究认识的不断提高,也将知识产权在不同领域、不同学科间的融合点区分得更加明确。结合知识产权本身特点与工业时代的现实背景,知识产权被划分为两个大类:文学产权与工业产权。这时提出的两个概念得到国际的认可,因而缔结了《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葡萄牙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业产权法典》,主要调整商标权和专利权,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工业产权法典,以此法典为基础的很多国家,相继借鉴它的优秀经验,使得知识产权以工业产权的方式被法典化,这是里程碑式的一步。但是也因工业产权的概念被广泛流传,直到20世纪60年代还未出现以“知识产权”而冠名的法律。1967年,第一部以“知识产权”冠名的国际条约《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由此才推动了斯里兰卡于1979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此后法国等国家相继将知识产权法典化,“知识产权”终于以法律名词的方式在法律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
二、知识财产与权利
知识财产是指独立某一特定物质载体而存在的思想、发明、发现、标记、图像(言语、视觉等)表达性作品,无论该产品是否已经在实际上被“产权化”,亦即被纳入一套财产法律制度之中[3]。由此我们看出,知识财产要被归于财产法律,这样的法律能够“激励”市场主体投资于知识财产从而创造活动。这使得知识财产赋予产权化,因而产生知识产权。我们认定财产权是一种排除他人使用某一资源而在法律上可被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无须与该资源的潜在使用人缔结合同即可禁止其使用,即排除他人的权利和财产转让给他人的权利。知识财产既然作为一种财产,其特殊性在于知识财产是表达性作品和创造性作品的结合。如果不将这些作品投入市场,此财产的经济价值就会大大降低。因而,知识产权相比财产权,更加激励市场创造力,激励人们创新。相对财产权来说,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的体现是,能够使得创造活动充分运用在社会中,因而在一定的保护机制下获得及时有效的回报。这种回报在社会公共文化中不断增加源动力,而这种源动力成为真正的“产品”还需要一定的发展。因而,知识产权法的存在,使得这些权利被保障,产品化的知识财产能够更好地被激励。
三、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和趋势
从知识产权发展变革中我们发现,知识产权法中的“产权”概念和财产权类似,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中的“产权”扩大了民法中的“财产权”。知识由于其思想性和表达性,故而知识是无形的一种“物”。这种物与物权法中的“物”也有着很大的区别,如果将“物”擴大解释为无体物和有体物,也并不妥。所以此类产权的存在,使得民法有了新的客体。我国也探索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对法官的素质进行了培训。无论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还是创新型大国,我们都需要知识产权的支撑。只有我们的知识产权水平提高,才能够积极带动国家走向新高度,符合国家政策。知识产权不仅在法律上带来了新的意识,而且在推动国家发展方面也是必不可少的。
由于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贸易潮流,这一潮流直接指向21世纪的发展新格局。在这漫漫发展长河中,世界贸易组织演绎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世界贸易组织将《知识产权协定》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条约,制约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贸易的正常运行,同时也将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推向高峰。很多发达国家被“激励”,逐渐推行自己更高水平的科研知识产权保护,而发展中国家在这个阶段还须追赶协定的最低标准。知识产权协定也作为高效率解决执行和纠纷机制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力量,使许多程序化的进程被逐渐规范,也使得国际义务更加强制化。
随着“知识经济”的提出,到其发展过程,产生两大最具时代影响力的基因技术和网络技术。这些新的技术虽然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但是给予知识产权一个非常大的难题,如何归属这些“知识”也是一定的挑战。知识产权现代化带来的诸多问题,由发达国家牵头,针对新技术开展了很大的修法活动。例如,著作权方面,美国1998年颁布了《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案》;专利权领域,欧盟通过了《1998年生物技术保护指令》,推动《欧洲专利公约》及欧盟成员国专利法的修订工作[4];在商标权领域,司法实践中(如欧洲法院以及欧盟各成员国法院的判例)对网络商标权的保护问题做出回应[5]。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创新战略,以及国家政府公共政策的迫切需要,是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2002年日本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作为“引进创新型国家”典型代表——韩国2004年制定了“知识产权行政展望与目标”。我国于2008年6月正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这一纲领是一项巨大的成就,给予我们更大、更好、更健康的平台去发展知识产权。 四、知识产权发展历史对课程教育的影响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纵观我国的发展历史,法学发展与社会发展相辅相成的痕迹非常明显,不论是商鞅变法,抑或是我国现阶段提出的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理论,无论是建立何种法治国家,法学教育都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随着部门法的逐渐设立,法律越发健全,知识产权法起初作为民商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可是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我们的这种划分不再准确。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应作为与法学平行的学科。由于现代产权制度的出现和完善,及我国社会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们愈发注重知识产权。随着知识产权的出现,知识产权法应运而生,我们不能仅从一部法律的角度去考察它的存在价值。毕竟知识产权法和知识产权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我们通过学习知识产权历史沿革,将知识产权庞大的知识体系一步步进行深入理解,也助力我们成熟地看待一部新的教育学科。对学生而言,将知识产权的发展变革作为一项知识的累积,不仅会促使他们对其他学科进行更好的融会贯通,还会培养学生将历史沿革作为学习的一种有益途径。随着知识产权及其法律的不断革新,我国将会培养出一代创新型人才,知识产权的教育也将慢慢地更加系统化,助力我国成为创新型国家。
五、结语
以上笔者从知识产权历史发展以及近现代时期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和现代化的角度进行了一定的阐述。建设创新型国家,依靠的是知识和科技的发展,而为这些发展保驾护航的正是知识产权法。只有从根本上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才能为其科研创新提供动力。这恰恰是对高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重要性的最好說明。
参考文献:
[1]刘斌斌.知识产权——法理论与战略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30-31.
[2]刘斌斌.论专利制度下的独占与公共利益——以专利的经济功能分析为视角[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32-138.
[3]威廉·M·兰德斯 理查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M].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3.
[4]吴汉东,等.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0-62.
[5]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316-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