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营改增”增值税纳税筹划徐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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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企业的运营和发展离不开纳税工作,而纳税筹划是企业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进行涉税运营工作的设计和安排,帮助企业降低不必要的纳税成本,提高运营质量。物流业作为我国的朝阳产业,在“营改增”后新时期的有效运营离不开纳税筹划,同时,纳税筹划也可以帮助企业避免很多的税收风险以提高发展的安全度。如何进行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工作是物流企业需要重视的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物流企业;纳税筹划;建议措施
  一、绪论
  作为集仓储业、交通运输业、信息技术业、货代业等于一体的物流业是一种新兴的复合型服务产业。物流企业近年来的发展十分迅猛,在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也有效的提高了民众的生活便利,同时,物流企业在未来也有极大的发展空间。物流业的稳健发展不仅有助于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而且也在增加就业机会、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随着“营改增”的推行,物流企业的纳税工作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物流企业需要重现税制改革带来的变化并掌握其对自身运营的影响。很多物流企业在“营改增”实施之后,自身的税务支出没有降低反而升高,这一情况与物流企业没有认清现有的税收政策和环境有关。物流企业需要具体研究税制改革对企业运营和财务工作的影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降低“营改增”带来的不利影响,合理的利用税改后的政策优势控制纳税成本,使物流企业能够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为了能使物流企业可以有效的降低纳税成本,增加利润,对物流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具有重要价值的。
  二、利用货物进出的时间差进行增值税筹划
  (1)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
  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当物流企业从L游企业(销货方)采购货物,再销售给下游企业时,可以充分利用上述规定来进行纳税筹划,即尽量提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根据下游企业(进货方)的付款情况灵活掌握供货数量和开具销项发票数额,而不能在进货方尚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一次性将货全部供完并全额开具销项发票,以免提前给企业造成税务负担。
  (2)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千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班彩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38条。
  3.纳税筹划图
  三、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增值税筹划
  (1)納税筹划思路
  物流企业在“营改增”之前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后,部分业务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11%的增值税,部分业务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6%的增值税,如果物流企业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其税收负担在“营改增”之后都会有所增加。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巨增值税具有价外税的特点,因此,如果物流企业在 “营改增”之后能保持刁、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缴纳增值税,其税收负担一定会降低。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如果纳税人的销售额超过了上述标准,可以通过企业分立的方式来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2)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千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纳税筹划图
  (4)纳税筹划案例
  例1:某物流企业年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营改增”之前每年缴纳营业税30万元,“营改增”之后由于进项税额较少,每年需要缴纳增值税60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5)筹划方案
  建议该物流企业分立为两家物流企业,每家企业每年的销售额保持在500万元以内,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该两家企业每年缴纳增值税:500÷(1+3%)×3%×2=29.13(万元)。比纳税筹划前节约增值税30.87万元,比“营改增”之前节约流转税0.87万元。   四、利用资产重组免税进行“营改增”筹划
  (1)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可以利用上述优惠政策进行资产重组。
  (2)法律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纳税筹划图
  (4)纳税筹划案例
  例2:某物流公司准备转行经营其他项目,计划将现有资产和人员全部处理,重新购置资产并招聘员工。已知该资产中包括一处购置成本为5000万元、账面净值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的不动产。针对上述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5)筹划方案
  如果直接转让不动产,需要缴纳5%的增值税:(6000-5000)÷(1+5%)×5%=47.62(万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47.62×(7%+3%+2%)=5.71(万元)。如果该公司采取资产重组的方式,将其资产和员工一并转让给其他物流企业,则可以免予缴纳53.33(47.62+5.71)万元的增值税及其附加。
  五、通过减小企业经营规模进行纳税筹划
  (1)纳税筹划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7条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一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一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销售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第1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9条的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根据《营業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50条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9条的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
  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千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37条。
  3.《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4.《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16年第26号)。
  5.《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3)纳税筹划图
  (4)纳税筹划案例
  例3:某小型物流企业月不含税销售额为60000元左右,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小型物流企业每月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60000×3%×(1+12%)=2016(元)。请对该企业给出纳税筹划方案。
  (5)筹划方案
  如果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发现其具有两个小型运输车辆,而且,互相之间不需要协作,因此,可以将该企业分成两个企业,分别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并保证每个企业的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根据现行优惠政策,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每月可以节约增值税及其附加2016。
  六、将人力劳动转变为机器劳动   (1)纳税筹划思路
  物流企业使用的人力劳动较多,而人力劳动所对应的增值部分都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发工资部分的支出是无法抵扣增值税的,而如果能将部分人力劳动转变为机器劳动,就司以将工资支出转变为租金支出或固定资产支出,转变之后,无论是哪种支出,均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所含的增值税均可以抵扣。如果企业的某项工作既可以由人力劳动来完成,又可以由机器来完成,且支付的工资总额与支付的租金总额或固定资产购置价款相同,就可以通主士将人力劳动转变为机器劳动来减轻增值税负担。
  (2)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 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千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11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纳税筹划图
  (4)纳税筹划案例
  例4:某物流企业的某项工作既可以由人力劳动来完成,又可以通过租赁机器来完成,如果由人力劳動来完成,需要支付工资总额(含公司负担的“五险一金”)100万元,如果租用机器来完成,所支付的含税租金总额也为100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5)筹划方案
  如果使用人力劳动来完成,该企业支付的总成本为100万元,如果租用机器来完成,该企业虽然也支付了100万元的租金,但租金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相当于并未由企业负担。机器租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可以抵扣增值税:100÷(1+17%)×17%=14.53(万元)。因此该企业的该项转换,每年可以为企业节省增值税14.53万元。
  七、结语“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纳税工作影响深远,而企业的运营和发展都需要紧跟国家的经济环境和政策变化。因此,物流企业应该行使好国家赋予纳税人的权利,抓住此次税制改革带来的机遇,根据现有的税收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工作对物流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积极的帮助。物流企业需要详细解读“营改增”后的相关政策,准确把握“营改增”对物流企业带来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并利用纳税筹划调整企业的运营工作,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规避纳税风险,使物流企业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并扩大自身的发展空间,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提高物流企业的行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黄晓彤.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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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潘陶.“营改增”背景下物流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J].财会学习,2016(14):162-162.
  [6]董晓冬.浅析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J].财政监督,2017(20):8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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