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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三类方式,即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领导干部个人被追究责任后,问责情况存入个人档案。
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当前,“问责制”已经成为考核监督官员工作成效和廉政行为的有效办法,可以说,建立健全问责制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举措。通过问责领导干部,促使他们真正懂得权力的含义,主动承担应负的责任,以充分发挥问责体制的效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法完善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将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存入个人档案,不仅可以及时了解掌握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有利于对干部进行监督和管理,而且可以在干部提拔、考核过程中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此外,还有助于提醒干部廉洁自律,让干部了解自己在廉政勤政方面的不足,自警、自省、自查、自纠,从而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时时意识到自己的权力和责任所系,严格约束自己,带头遵纪守法,审慎决策,善用权、用好权。
“问责档案”设计的初衷虽好,关键还要真正用好。如何充分发挥“问责档案”的效用,也是在制度设计之初就应当考虑的问题。要让廉政问责真正成为一种改进干部作风、促进廉政建设的手段,就要规范建立“问责档案”制度,嚴格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在问责干部之后主动完成各类材料的填报,切实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真实。要建立群众监督核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召开碰头会,及时了解掌握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并将“问责档案”进行公示,接受大家的监督和听取干部自身的申述,并做好核实记载。要对核查出“问责档案”有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反馈并限期整改。同时,要对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惩处。此外,还要不折不扣地将“问责档案”作为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使管人与管事合二为一、同步进行,增强效果。
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当前,“问责制”已经成为考核监督官员工作成效和廉政行为的有效办法,可以说,建立健全问责制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举措。通过问责领导干部,促使他们真正懂得权力的含义,主动承担应负的责任,以充分发挥问责体制的效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法完善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将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存入个人档案,不仅可以及时了解掌握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有利于对干部进行监督和管理,而且可以在干部提拔、考核过程中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此外,还有助于提醒干部廉洁自律,让干部了解自己在廉政勤政方面的不足,自警、自省、自查、自纠,从而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时时意识到自己的权力和责任所系,严格约束自己,带头遵纪守法,审慎决策,善用权、用好权。
“问责档案”设计的初衷虽好,关键还要真正用好。如何充分发挥“问责档案”的效用,也是在制度设计之初就应当考虑的问题。要让廉政问责真正成为一种改进干部作风、促进廉政建设的手段,就要规范建立“问责档案”制度,嚴格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在问责干部之后主动完成各类材料的填报,切实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真实。要建立群众监督核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召开碰头会,及时了解掌握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并将“问责档案”进行公示,接受大家的监督和听取干部自身的申述,并做好核实记载。要对核查出“问责档案”有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反馈并限期整改。同时,要对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惩处。此外,还要不折不扣地将“问责档案”作为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使管人与管事合二为一、同步进行,增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