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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发展史,建立完善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是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保护农民利益的最重要、最普遍的举措之一。目前北京市农技推广工作与先进国家或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经验,将有利于北京市农技推广事业的发展。
国外先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扫描
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国家,其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经济系统、科技系统和社会系统。从组织系统来看,可分为公共农业推广服务系统、私人农业推广服务系统和合作社农业推广服务系统,三者之间相辅相成、互有补充,又自我发展。
公共农业推广服务系统。美国政府一直把农业的教育、研究和技术推广作为自己重要的职责,形成了极有特色的教育、研究、推广“三位一体”的体系。美国公共农业推广系统是建立在《莫里尔法》、《哈奇法案》、《史密斯·利弗法》3个重要的农业立法基础上的。这3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奠定了美国教育、科研和推广“三位一体”合作推广体系的基础。此外,美国国会还通过了大量有关农业的法律,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指导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法律体系。
私人农业推广服务系统。私人农业推广服务系统在美国农业推广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拥有一批世界规模的农业企业,它们组成的私人农业推广服务系统具有实力大、效率高的特点。从总体来看,该系统包揽了产前、产后和产中服务的绝大部分,提供某些教育、科研和推广方面的服务。该系统客观上适应了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对美国农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变革、推动产业结构高级化乃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均起了重大的作用。
合作社农业推广服务系统。合作社在美国社会化农业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家庭经营占绝对优势的美国,为了解决单个农场难以办到的问题,需要非盈利的合作社提供各种服务,降低生产成本。经过200多年的发展,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形成了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农场主们出于不同经营的需要往往同时参加几个合作社,据统计平均每个农场主参加2.6个合作社。
从各类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功能来看,均为经济性质的组织,以提高农民经济地位、提供各项服务、建立营销秩序、维护农民权益、保护自然资源为主要宗旨,且兼具表达农民意见、影响并促成保护农民的法律和政策的功能。
以色列
以色列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主要由政府农技推广、私营农技推广、农业专业协会、农业教育培训机构等推广系统组成。
政府农技推广服务系统。在以色列的农技推广体系中,政府农技推广服务系统发挥主体作用。这主要是由以色列农业发展特点决定的。以色列农业发展环境极其恶劣,国土狭小,可耕地占国土面积近20%,淡水缺乏,发展农业缺乏比较优势。因此,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加大农业发展的科技含量。为此,政府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农技推广系统,依靠政府力量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以保证农业科技成果迅速运用到农业生产、加工过程中。随着以色列农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以色列政府也在考虑更多地发挥市场作用,适当改革政府推广机构为主体的格局。
私人农技推广系统。以色列鼓励私营技术推广机构的创建和发展,该类机构主要提供专业技术指导、推销产品(包括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农机、灌溉设备等)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有的推广机构也会提供农业生产所需的各种生产资料和机械工具,不过这些私营技术推广机构为农民提供的是有偿服务。
农业专业协会。以色列农业专业协会是农业生产者的合作组织, 目前主要农产品生产都成立了自己的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的预算来自生产者交纳的会费,会费按销售的农产品数量计算。
农业专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农业生产者获得合理、稳定的收入,代表农民与有关部门协商, 提供农业发展支持。
农业教育培训机构。以色列对教育经费的投资比较高,从未有经费不足的窘迫,一直保持在9%~12%,高于其他发达国家。建国初期,以色列全国受教育水平最高的是农民,他们大都受到高中以上的教育,甚至大学或专科,特别是从国外移民归来的农艺师、工程师等,大多进入了农业部门。
全国有45所农研所和农学院,从事农业专业教育的主要机构有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的农学院和以色列重要教育兼科研工作机构——以色列技术学院。
荷兰
荷兰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由4个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农技推广系统;二是农会的社会和经济推广系统;三是私营部门的农技推广系统;四是农民合作社的农技推广系统。
政府公益性农技推广系统。在中央一级,国家农渔部的畜牧局设养殖业推广处,园艺、大田作物局设种植业推广处。这两个处分别负责全国农业推广的管理、协调和组织工作。省一级按自然区划设有12个种植业和17个养殖业的地区(区域)推广站。每个推广站根据所在区域的主要作物和畜牧生产行业设一个专业技术推广队(如植保、土肥、种子等)和3~5个普通技术推广队(如小麦栽培、玉米栽培等综合的)。地区推广站为荷兰的基层推广站,担负着直接为农户提供无偿服务的职能。目前,荷兰全国共有推广人员约1000多人。
农会的社会和经济推广系统。荷兰农业和园艺组织联合会(简称“农会”)是荷兰国家级中央农民联合会。其主要目标:一是在地区、国家和国际上,代表和促进农户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二是改善农民在地区、国家和国际农业市场上的地位;三是促进各地市场导向生产链的结合,为初级产品生产者创造一种完全有利的市场地位;四是为持续稳定发展竞争性的农业开展各项创新活动;五是与其他非农业行业的社会组织交往和合作,促进和提高农业行业在整个社会的地位。
在省一级的农会都设有社会和经济推广机构,主要负责家政方面的推广工作,包括家庭生活、法律事务、经济合同、青年、妇女、健康、保健等方面的工作。
农民合作社的农技推广系统。这是指由各类农民合作社开展的农技推广。荷兰许多农民合作社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在农技推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荷兰皇家养牛协会”、“吕伐登(Leeuwarden)奶制品合作社”等。
私营部门的农技推广系统。全国各类私人企业(农业商业公司、农业银行等)有推广员2500多人,负责推销产品(包括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农机等)和信贷咨询工作,这类推广活动属有偿服务或把服务费包括在销售产品的成本中。
上述4个体系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又相互合作、融合,构成了具有荷兰特色的农技推广体系。
国外农村科技推广体系的启示
健全、有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达国家农业处于领先地位的重要原因。从以上的扫描中,可以看出:先进的推广体系离不开政府主导的、农民主导的以及按商业化模式运作的服务企业主导的3个系统的互相补充与完善。鉴于此,农村科技服务港将以下几点作为北京新型农村科技推广体系建设的突破口:
一是引进科技资源,衔接乡镇断层。相对北京来说,政府主导的传统推广网络在乡镇、村出现断层。北京涉农科技资源丰富,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的优势与积极性,是北京新型推广体系建设中的重点工作。农村科技服务港正努力推进推广教授(研究员)领办乡镇农技推广中心的试点工作,琉璃河、张山营以及霞云岭等乡镇的事实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是对接科技资源,提高服务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新型推广体系中的重要主体,积极促进高校、院所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对接,把高校、院所的成果和技术导入合作组织,提高农民合作组织的科技服务能力是发挥北京科技资源优势的另一个抓手。
三是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核心竞争力。商业化的农业服务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维持自我生存和发展,他们的触角会深入到每个领域,他们的服务有很强的针对性,因此发达国家农民更多的是从这一类公司寻求技术服务。以美国为例,美国农民仅占全国从业人口总数的2%,但是有美国人口的17%,近2000万人,以大大小小的公司形式为农民提供各类科技产品,支撑着仅占2%的农民的生产活动。这些公司有的提供软产品,如信息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指导、专业技术培训等,有的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所需要的各种生产资料和机械工具,如种苗、农药、化肥、现代化的整地播种采收机械等。这些为农服务的公司,是美国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力量,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率能达到70%以上的主要因素。充分发挥科技推广能力、规范农业服务企业的行为是北京推广体系建设中的难点。目前的北京农业服务企业服务方式单一,核心竞争力不强。农村科技服务港在北京市科委的领导下,将积极引导农业服务企业的创新服务方式,通过科研项目的支持,增强其竞争力。
(责任编辑 陈治光)
国外先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扫描
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国家,其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经济系统、科技系统和社会系统。从组织系统来看,可分为公共农业推广服务系统、私人农业推广服务系统和合作社农业推广服务系统,三者之间相辅相成、互有补充,又自我发展。
公共农业推广服务系统。美国政府一直把农业的教育、研究和技术推广作为自己重要的职责,形成了极有特色的教育、研究、推广“三位一体”的体系。美国公共农业推广系统是建立在《莫里尔法》、《哈奇法案》、《史密斯·利弗法》3个重要的农业立法基础上的。这3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奠定了美国教育、科研和推广“三位一体”合作推广体系的基础。此外,美国国会还通过了大量有关农业的法律,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指导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法律体系。
私人农业推广服务系统。私人农业推广服务系统在美国农业推广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拥有一批世界规模的农业企业,它们组成的私人农业推广服务系统具有实力大、效率高的特点。从总体来看,该系统包揽了产前、产后和产中服务的绝大部分,提供某些教育、科研和推广方面的服务。该系统客观上适应了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对美国农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变革、推动产业结构高级化乃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均起了重大的作用。
合作社农业推广服务系统。合作社在美国社会化农业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家庭经营占绝对优势的美国,为了解决单个农场难以办到的问题,需要非盈利的合作社提供各种服务,降低生产成本。经过200多年的发展,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形成了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农场主们出于不同经营的需要往往同时参加几个合作社,据统计平均每个农场主参加2.6个合作社。
从各类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功能来看,均为经济性质的组织,以提高农民经济地位、提供各项服务、建立营销秩序、维护农民权益、保护自然资源为主要宗旨,且兼具表达农民意见、影响并促成保护农民的法律和政策的功能。
以色列
以色列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主要由政府农技推广、私营农技推广、农业专业协会、农业教育培训机构等推广系统组成。
政府农技推广服务系统。在以色列的农技推广体系中,政府农技推广服务系统发挥主体作用。这主要是由以色列农业发展特点决定的。以色列农业发展环境极其恶劣,国土狭小,可耕地占国土面积近20%,淡水缺乏,发展农业缺乏比较优势。因此,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加大农业发展的科技含量。为此,政府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农技推广系统,依靠政府力量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以保证农业科技成果迅速运用到农业生产、加工过程中。随着以色列农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以色列政府也在考虑更多地发挥市场作用,适当改革政府推广机构为主体的格局。
私人农技推广系统。以色列鼓励私营技术推广机构的创建和发展,该类机构主要提供专业技术指导、推销产品(包括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农机、灌溉设备等)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有的推广机构也会提供农业生产所需的各种生产资料和机械工具,不过这些私营技术推广机构为农民提供的是有偿服务。
农业专业协会。以色列农业专业协会是农业生产者的合作组织, 目前主要农产品生产都成立了自己的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的预算来自生产者交纳的会费,会费按销售的农产品数量计算。
农业专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农业生产者获得合理、稳定的收入,代表农民与有关部门协商, 提供农业发展支持。
农业教育培训机构。以色列对教育经费的投资比较高,从未有经费不足的窘迫,一直保持在9%~12%,高于其他发达国家。建国初期,以色列全国受教育水平最高的是农民,他们大都受到高中以上的教育,甚至大学或专科,特别是从国外移民归来的农艺师、工程师等,大多进入了农业部门。
全国有45所农研所和农学院,从事农业专业教育的主要机构有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的农学院和以色列重要教育兼科研工作机构——以色列技术学院。
荷兰
荷兰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由4个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农技推广系统;二是农会的社会和经济推广系统;三是私营部门的农技推广系统;四是农民合作社的农技推广系统。
政府公益性农技推广系统。在中央一级,国家农渔部的畜牧局设养殖业推广处,园艺、大田作物局设种植业推广处。这两个处分别负责全国农业推广的管理、协调和组织工作。省一级按自然区划设有12个种植业和17个养殖业的地区(区域)推广站。每个推广站根据所在区域的主要作物和畜牧生产行业设一个专业技术推广队(如植保、土肥、种子等)和3~5个普通技术推广队(如小麦栽培、玉米栽培等综合的)。地区推广站为荷兰的基层推广站,担负着直接为农户提供无偿服务的职能。目前,荷兰全国共有推广人员约1000多人。
农会的社会和经济推广系统。荷兰农业和园艺组织联合会(简称“农会”)是荷兰国家级中央农民联合会。其主要目标:一是在地区、国家和国际上,代表和促进农户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二是改善农民在地区、国家和国际农业市场上的地位;三是促进各地市场导向生产链的结合,为初级产品生产者创造一种完全有利的市场地位;四是为持续稳定发展竞争性的农业开展各项创新活动;五是与其他非农业行业的社会组织交往和合作,促进和提高农业行业在整个社会的地位。
在省一级的农会都设有社会和经济推广机构,主要负责家政方面的推广工作,包括家庭生活、法律事务、经济合同、青年、妇女、健康、保健等方面的工作。
农民合作社的农技推广系统。这是指由各类农民合作社开展的农技推广。荷兰许多农民合作社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在农技推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荷兰皇家养牛协会”、“吕伐登(Leeuwarden)奶制品合作社”等。
私营部门的农技推广系统。全国各类私人企业(农业商业公司、农业银行等)有推广员2500多人,负责推销产品(包括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农机等)和信贷咨询工作,这类推广活动属有偿服务或把服务费包括在销售产品的成本中。
上述4个体系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又相互合作、融合,构成了具有荷兰特色的农技推广体系。
国外农村科技推广体系的启示
健全、有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达国家农业处于领先地位的重要原因。从以上的扫描中,可以看出:先进的推广体系离不开政府主导的、农民主导的以及按商业化模式运作的服务企业主导的3个系统的互相补充与完善。鉴于此,农村科技服务港将以下几点作为北京新型农村科技推广体系建设的突破口:
一是引进科技资源,衔接乡镇断层。相对北京来说,政府主导的传统推广网络在乡镇、村出现断层。北京涉农科技资源丰富,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的优势与积极性,是北京新型推广体系建设中的重点工作。农村科技服务港正努力推进推广教授(研究员)领办乡镇农技推广中心的试点工作,琉璃河、张山营以及霞云岭等乡镇的事实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是对接科技资源,提高服务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新型推广体系中的重要主体,积极促进高校、院所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对接,把高校、院所的成果和技术导入合作组织,提高农民合作组织的科技服务能力是发挥北京科技资源优势的另一个抓手。
三是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核心竞争力。商业化的农业服务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维持自我生存和发展,他们的触角会深入到每个领域,他们的服务有很强的针对性,因此发达国家农民更多的是从这一类公司寻求技术服务。以美国为例,美国农民仅占全国从业人口总数的2%,但是有美国人口的17%,近2000万人,以大大小小的公司形式为农民提供各类科技产品,支撑着仅占2%的农民的生产活动。这些公司有的提供软产品,如信息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指导、专业技术培训等,有的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所需要的各种生产资料和机械工具,如种苗、农药、化肥、现代化的整地播种采收机械等。这些为农服务的公司,是美国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力量,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率能达到70%以上的主要因素。充分发挥科技推广能力、规范农业服务企业的行为是北京推广体系建设中的难点。目前的北京农业服务企业服务方式单一,核心竞争力不强。农村科技服务港在北京市科委的领导下,将积极引导农业服务企业的创新服务方式,通过科研项目的支持,增强其竞争力。
(责任编辑 陈治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