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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汉语口语中有这样一类特殊的表示责罚意义的句子。这类句子的谓语中心是由“让”或者“叫”来充当的,其特殊性就在于句子的表面意义与说话人所要表达的真实意义完全相反。造成这种特殊的表达效果是由于该句式在语法、语音等方面严格限制的结果。本文将具体分析此类句式的语音及语法等方面的特殊表现,并结合相关语用准则对此类句式做深入细致的描写。
关键词:“让(叫)”字句 责罚句式 特殊语法表现 语用准则
中图分类号:H109.4 文献标识码:A
在现代汉语口语中存在着这样一类特殊句子,它们通常由“叫”或者“让”等词语(在方言中可能会被其他方言词代替)作谓语中心。如:“我叫你们闹!”和其他由这两个动词构成的表示一般使役意义的句子相比,它们的特殊性在于此类句子的表面意义与说话人所要表达的真实意义是完全相反的。那么这样一类特殊句子是否在语法结构上有自己独特的限制条件呢?它们又是怎样利用这些限制条件才达到了这样一种非同一般的表达效果呢?这一系列的问题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句式的句法特点进行分析。
一 主语成分
(1)我让你骂!
(2)他叫警察把小偷拘起来。
从以上例句不难看出,只有例(1)属于我们所要讨论的特殊句式,(2)句则是一般的使役句。(1)的主语都是第一人称的单数形式“我”,而(2)句好像并没受到什么限制。如果“叫”、“让”表示的是一般意义的使役,那么它们前面的主语和“叫”(“让”)在语义上的关系一般来说不受什么限制,主语既可以表示主体的施事格,如我、你,也可以是表示根由的原因格,如:“坏天气叫我们心情沮丧”。但如果要表达特殊的否定语气,出现在前面的主语就只能是第一人称单数形式的“我”,如例句所示。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联系这类句式的语用条件:这类句子只出现在口语对话中,所以主语只能是人称代词。而且通常表示说话人在受到对方的刺激下(有时候是对话双方谈论的第三者)对听话人发出的一种威胁或警告,以此来发泄自己的激动情绪。因此其他人称代词或指人的专有名词就无法进入这种句式。同时,这也可以作为区分一般“让”、“叫”字句与特殊“让”、“叫”字句的一个形式判断标准。
“让”、“叫”字句的主语成分的另一个特征是可以自由隐现。由于该句式主语的唯一性使得主语的隐现在交际中不会产生任何歧义;又由于隐现条件是自由的,使得它在句中的重要性大大降低。特殊的使用条件使得这个主语本身不负载任何有意义有价值的新信息,于是在有主语“我”的“让”、“叫”字句中,它的语音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变得又轻又短了,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语法标记。在所调查的语料中,我们对主语的隐现情况做了一个统计,主语出现有28例,占14.7%;主语省略有163例,占85.3%;二者比例为1:6。由此可见,省略形式明显胜于非省略形式。这样也可以使说话人在对话中简洁、迅速地传递激动的情绪,达到较好的使用效果,因此造成了这种使用上的倾向性。
二 “让”、“叫”的表层语义与深层语义
这类句子的表层语义与深层语义相悖:表层表示肯定,深层表示否定。我们来看一组例句:
(3)我让你吃,我让你吃。(说话人边说边把吃饭人的饭碗砸碎了。)
(4)让你再偷东西。(不停地打孩子的手)
说话人在使用这种特殊句式的同时都带着激动情绪。我们可以设想,在这样一种言语与行为交互作用的交流中,动作所传递的意图一定要大于言语本身所带来的信息;或者说动作意图的明晰性足以涵盖言语所要传达的内容。所以,即便说话人使用的是一个非常规意义的特殊句子形式,仍然不会影响其表达效果。客观的使用环境确保了信息交流的准确有效。如果用格莱斯的会话准则去衡量说话人选用的“叫”、“让”字句时,说话人似乎违背了方式准则,即言语活动中双方应该条理简明,避免歧义和模糊,但由此产生的非常规的会话含义其实是以另一种形式体现了相关准则。按着Sperber和Wilson的关联理论1,一方面新信息(再次警告、制止某种行为)与旧信息(以前发生过此类情况)的相互作用产生了强烈的语境效果;另一方面由于共知的预设使得听话人在处理新信息时的心理投入不会过大。这两方面充分证明了此类句式是符合相关准则的,甚至可以说是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相关准则,即利用已知预设和一个特殊语境来凸显说话人的交际目的。
三 “让”、“叫”前的状语考察
先来看一组例句:
(5)我让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6)我 不 让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7)我 肯定 让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从以上例句中我们不难发现,不管是表示什么意义的状语成分都不能进入我们所讨论的这类句子。要解释这一现象,我们需要借用一个语用学概念:隐涵。事实上,任何一个“我让(叫)……”的格式其实都是“我不让(叫)……”格式的隐涵。隐涵形式之所以能够顺利完成交际是以遵循语用规则为条件的。由于这类句子的语旨单一,于是“让”前面的这个隐性状语成分变成了固定的,它所占据的位置是任何其它词语都不能取而代之的。因此,主语“我”和谓语“叫(让)”之间也就不能再插入任何其它修饰成分了。我们所讨论的这类隐涵句是通过语境及话语本身的语气,使得说话人的语旨目的充分表现出来。这种表达方式可以说是一种隐性施行式。
四 “让”(叫)后的小主语
我们这里所说的小主语是指“让”、“叫”后的谓语结构中的主语。在我们所调查的例句中,“你”出现63次,占52.9%;“你们”出现19次,占15.9%;“他(她)”出现28次,占23.5%;“他们(她们)”出现8次,占6.7%;其他主语出现1次,忽略不计。从以上调查我们可以看到,能充当这类主谓结构的主语成分基本上可以说是固定的,即第二人称、第三人称的单数或复数形式。原因在于更多的时候交际双方只有两个人,除了说话人“我”以外,只剩下一个听话人,这个听话人同时也是被责备、警告的对象,所以第二人称单数“你”自然也就呈现一个较高的使用频率了。另一种情况是,交际仍然在听话人和说话人之间进行,但激起了说话人激动情绪,并让说话人表现出责备(或者是幸灾乐祸)语气的人并不是听话人,而是在谈论话题中涉及的双方共知的第三者。又由于第三者通常会在前面的对话中已经出现过,所以这时所有指人名词都会被第三人称单数形式的“他(她)”所取代。这同时也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任何指人的专有名词都不能出现在这一主语位置上,例如:
A: 哎,小李,知道吗,经理被抓起来了,就昨天。
B :是吗?……活该!我让他(代替前面说到的“咱们经理”)吃礼没够。
如果说话人想加强语言,更加鲜明地表达自己的情感,有时也会让专有名词与第三人称代词同现,以复指形式出现在主语位置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让”、“叫”字句在句法结构上具有很多鲜明的特征及特殊的表达效果。而这一特殊表达效果是以巧妙利用语境及语用原则为基础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从语用否定的角度来深度挖掘一下“叫(让)”字句这一特殊句式在语法特征表层背后的制约机制。
“叫(让)”字句属于一种隐性手段表达的语用否定。这类否定不考虑语句的真值与否,借助语音手段找到了一个形式上的落脚点,通过调整声学参数来调整整个句子的语气。“叫(让)”字句虽然没有否定词做标记,但是实际上主语“我”和“叫(让)”之间是隐含了一个“不叫(让)”的否定语义的。因此,它的否定辖域和其它无标记否定一样,出现在“叫(让)”之后,也就是其后的主谓结构的谓语。如“我叫你去”,否定的焦点在主谓结构谓语“去”上。“叫(让)”后面的主谓结构除了充当谓语的谓词外,可能出现的成分比较复杂。当多个成分共现时,否定焦点会有一定的倾向性。根据我们对语料的分析,大致可以得出这样一个选择倾向:“就”、“连”、“才”等副词强调成分——数量成分——其他修饰成分——谓语中心。
否定语义有一种“零量”倾向,因而排斥能够出现在句中的“量”的表述。因此,动词重叠式及“叫(让)”后的主谓结构宾语部分的数量结构不能自由出现。如:“我让你 看看 电影!”、“叫他没学 一门 外语!”这样的句子都不是表示否定语义的“叫(让)”字句。其次,否定语义与包含(+完成)时间义的时间副词不相容。因此,像“刚刚”、“曾经”等副词都不能进入“叫(让)”字句。同样,一些含有完成义的结构,如带有结果补语的动补结构,由于结果补语本身暗含了动作已经完成的意义,同样也不能进入此类句子。再次,否定语义与时体的选择有关。“叫(让)”字句基本上排斥句中“叫(让)”后面的动作处于经历体、完成体和进行体状态,这种情况一方面与这类句子的语义核心有关(指责一种动作行为本身,不去过多关注它所处的状态),另一方面也是受到句子中暗含的否定意义的制约因素的影响。最后,“叫(让)”字句中出现的主语和宾语应该都是有定或通指的。以上我们谈到的这些“叫(让)”字句在组合和聚合方面的特殊限制都是在其否定语义制约下呈现出来的特征。这种内在的意义因素支配着句法表层各语法单位的组合,并使其呈现出了与众不同的特点。
其次,我们所讨论的这类“叫(让)”字句是带着强烈的主观性特征的交际功能目标的。这种主观性落实到具体的每一个句子时有两个层面的体现:其一,由于它鲜明地表达着说话人对某一客观事件的主观态度和认识,以一种强烈的语气制止或责罚某人的某种行为,所以我们可以说说话人的态度的主观倾向是明显而确切的;其二,说话人以一种主观的方式认定他责罚的对象所做出的这些行为都是受主观控制的,是一种自由意志的结果,也正是因为这样才会激起说话人如此激动的情绪。前文关于否定语义对“叫(让)”字句语法结构制约表现的论述,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语义影响语法结构的一种表现,而这一部分我们将来观察一下此类句子在表达上的主观倾向性对语法结构的制约和限制。
前面我们说到,“叫(让)”的主观性还表现在说话人主观地认定听话人的某种行为是受自我意识控制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以“叫(让)”后面的主谓结构中否定副词“不”和“没”的出现为例进行分析。“不”用在谓词前面,表示说话人的主观动机或意愿;“没”则一般用于否定客观事实或客观效果,不管说话者的主观意愿,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叙事角度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由于“叫(让)”字句说话人认为听话人发出的动作行为是主观意识控制下产生的某种结果,所以在选择否定副词的时候,说话人一定倾向于选择“不”,而“没”几乎不会出现。如:“让你不来上课!”成立,而“*叫你没听我的话!”责罚语义则相对模糊。后一句之所以不成立是因为说话人并不是要针对这些客观事件进行责罚,而是要责罚某人的主观所为。
本文根据搜集到的语料事实,力求多角度、多层次地分析“叫(让)”字句这类特殊句式。但由于时间与能力有限,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关于这类句式以及在汉语口语中结构与表达功能相似的同类特殊句式,还是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探讨的。
注:本项目研究受天津师范大学青年基金项目资助,项目编号:52WQ65。
参考文献:
[1] 何自然:《语用学概论》,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2] 胡云晚:《带兼语的“使”和“让”之比较研究》,《松辽学刊》(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3] 刘月华:《实用现代汉语语法》,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4] 袁毓林:《汉语句子的文意不足和结构省略》,《汉语学习》,2002年第3期。
[5] 徐晶凝:《汉语语气表达方式及语气系统的归纳》,《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6] 沈家煊:《语用原则、语用推理和语用演变》,《外语教学与研究》,2004年第4期。
作者简介:解晓楠,女,1978—,辽宁本溪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现代汉语语法、外语教学、汉语国际推广管理工作,工作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国际教育交流学院。
关键词:“让(叫)”字句 责罚句式 特殊语法表现 语用准则
中图分类号:H109.4 文献标识码:A
在现代汉语口语中存在着这样一类特殊句子,它们通常由“叫”或者“让”等词语(在方言中可能会被其他方言词代替)作谓语中心。如:“我叫你们闹!”和其他由这两个动词构成的表示一般使役意义的句子相比,它们的特殊性在于此类句子的表面意义与说话人所要表达的真实意义是完全相反的。那么这样一类特殊句子是否在语法结构上有自己独特的限制条件呢?它们又是怎样利用这些限制条件才达到了这样一种非同一般的表达效果呢?这一系列的问题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句式的句法特点进行分析。
一 主语成分
(1)我让你骂!
(2)他叫警察把小偷拘起来。
从以上例句不难看出,只有例(1)属于我们所要讨论的特殊句式,(2)句则是一般的使役句。(1)的主语都是第一人称的单数形式“我”,而(2)句好像并没受到什么限制。如果“叫”、“让”表示的是一般意义的使役,那么它们前面的主语和“叫”(“让”)在语义上的关系一般来说不受什么限制,主语既可以表示主体的施事格,如我、你,也可以是表示根由的原因格,如:“坏天气叫我们心情沮丧”。但如果要表达特殊的否定语气,出现在前面的主语就只能是第一人称单数形式的“我”,如例句所示。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联系这类句式的语用条件:这类句子只出现在口语对话中,所以主语只能是人称代词。而且通常表示说话人在受到对方的刺激下(有时候是对话双方谈论的第三者)对听话人发出的一种威胁或警告,以此来发泄自己的激动情绪。因此其他人称代词或指人的专有名词就无法进入这种句式。同时,这也可以作为区分一般“让”、“叫”字句与特殊“让”、“叫”字句的一个形式判断标准。
“让”、“叫”字句的主语成分的另一个特征是可以自由隐现。由于该句式主语的唯一性使得主语的隐现在交际中不会产生任何歧义;又由于隐现条件是自由的,使得它在句中的重要性大大降低。特殊的使用条件使得这个主语本身不负载任何有意义有价值的新信息,于是在有主语“我”的“让”、“叫”字句中,它的语音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变得又轻又短了,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语法标记。在所调查的语料中,我们对主语的隐现情况做了一个统计,主语出现有28例,占14.7%;主语省略有163例,占85.3%;二者比例为1:6。由此可见,省略形式明显胜于非省略形式。这样也可以使说话人在对话中简洁、迅速地传递激动的情绪,达到较好的使用效果,因此造成了这种使用上的倾向性。
二 “让”、“叫”的表层语义与深层语义
这类句子的表层语义与深层语义相悖:表层表示肯定,深层表示否定。我们来看一组例句:
(3)我让你吃,我让你吃。(说话人边说边把吃饭人的饭碗砸碎了。)
(4)让你再偷东西。(不停地打孩子的手)
说话人在使用这种特殊句式的同时都带着激动情绪。我们可以设想,在这样一种言语与行为交互作用的交流中,动作所传递的意图一定要大于言语本身所带来的信息;或者说动作意图的明晰性足以涵盖言语所要传达的内容。所以,即便说话人使用的是一个非常规意义的特殊句子形式,仍然不会影响其表达效果。客观的使用环境确保了信息交流的准确有效。如果用格莱斯的会话准则去衡量说话人选用的“叫”、“让”字句时,说话人似乎违背了方式准则,即言语活动中双方应该条理简明,避免歧义和模糊,但由此产生的非常规的会话含义其实是以另一种形式体现了相关准则。按着Sperber和Wilson的关联理论1,一方面新信息(再次警告、制止某种行为)与旧信息(以前发生过此类情况)的相互作用产生了强烈的语境效果;另一方面由于共知的预设使得听话人在处理新信息时的心理投入不会过大。这两方面充分证明了此类句式是符合相关准则的,甚至可以说是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相关准则,即利用已知预设和一个特殊语境来凸显说话人的交际目的。
三 “让”、“叫”前的状语考察
先来看一组例句:
(5)我让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6)我 不 让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7)我 肯定 让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从以上例句中我们不难发现,不管是表示什么意义的状语成分都不能进入我们所讨论的这类句子。要解释这一现象,我们需要借用一个语用学概念:隐涵。事实上,任何一个“我让(叫)……”的格式其实都是“我不让(叫)……”格式的隐涵。隐涵形式之所以能够顺利完成交际是以遵循语用规则为条件的。由于这类句子的语旨单一,于是“让”前面的这个隐性状语成分变成了固定的,它所占据的位置是任何其它词语都不能取而代之的。因此,主语“我”和谓语“叫(让)”之间也就不能再插入任何其它修饰成分了。我们所讨论的这类隐涵句是通过语境及话语本身的语气,使得说话人的语旨目的充分表现出来。这种表达方式可以说是一种隐性施行式。
四 “让”(叫)后的小主语
我们这里所说的小主语是指“让”、“叫”后的谓语结构中的主语。在我们所调查的例句中,“你”出现63次,占52.9%;“你们”出现19次,占15.9%;“他(她)”出现28次,占23.5%;“他们(她们)”出现8次,占6.7%;其他主语出现1次,忽略不计。从以上调查我们可以看到,能充当这类主谓结构的主语成分基本上可以说是固定的,即第二人称、第三人称的单数或复数形式。原因在于更多的时候交际双方只有两个人,除了说话人“我”以外,只剩下一个听话人,这个听话人同时也是被责备、警告的对象,所以第二人称单数“你”自然也就呈现一个较高的使用频率了。另一种情况是,交际仍然在听话人和说话人之间进行,但激起了说话人激动情绪,并让说话人表现出责备(或者是幸灾乐祸)语气的人并不是听话人,而是在谈论话题中涉及的双方共知的第三者。又由于第三者通常会在前面的对话中已经出现过,所以这时所有指人名词都会被第三人称单数形式的“他(她)”所取代。这同时也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任何指人的专有名词都不能出现在这一主语位置上,例如:
A: 哎,小李,知道吗,经理被抓起来了,就昨天。
B :是吗?……活该!我让他(代替前面说到的“咱们经理”)吃礼没够。
如果说话人想加强语言,更加鲜明地表达自己的情感,有时也会让专有名词与第三人称代词同现,以复指形式出现在主语位置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让”、“叫”字句在句法结构上具有很多鲜明的特征及特殊的表达效果。而这一特殊表达效果是以巧妙利用语境及语用原则为基础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从语用否定的角度来深度挖掘一下“叫(让)”字句这一特殊句式在语法特征表层背后的制约机制。
“叫(让)”字句属于一种隐性手段表达的语用否定。这类否定不考虑语句的真值与否,借助语音手段找到了一个形式上的落脚点,通过调整声学参数来调整整个句子的语气。“叫(让)”字句虽然没有否定词做标记,但是实际上主语“我”和“叫(让)”之间是隐含了一个“不叫(让)”的否定语义的。因此,它的否定辖域和其它无标记否定一样,出现在“叫(让)”之后,也就是其后的主谓结构的谓语。如“我叫你去”,否定的焦点在主谓结构谓语“去”上。“叫(让)”后面的主谓结构除了充当谓语的谓词外,可能出现的成分比较复杂。当多个成分共现时,否定焦点会有一定的倾向性。根据我们对语料的分析,大致可以得出这样一个选择倾向:“就”、“连”、“才”等副词强调成分——数量成分——其他修饰成分——谓语中心。
否定语义有一种“零量”倾向,因而排斥能够出现在句中的“量”的表述。因此,动词重叠式及“叫(让)”后的主谓结构宾语部分的数量结构不能自由出现。如:“我让你 看看 电影!”、“叫他没学 一门 外语!”这样的句子都不是表示否定语义的“叫(让)”字句。其次,否定语义与包含(+完成)时间义的时间副词不相容。因此,像“刚刚”、“曾经”等副词都不能进入“叫(让)”字句。同样,一些含有完成义的结构,如带有结果补语的动补结构,由于结果补语本身暗含了动作已经完成的意义,同样也不能进入此类句子。再次,否定语义与时体的选择有关。“叫(让)”字句基本上排斥句中“叫(让)”后面的动作处于经历体、完成体和进行体状态,这种情况一方面与这类句子的语义核心有关(指责一种动作行为本身,不去过多关注它所处的状态),另一方面也是受到句子中暗含的否定意义的制约因素的影响。最后,“叫(让)”字句中出现的主语和宾语应该都是有定或通指的。以上我们谈到的这些“叫(让)”字句在组合和聚合方面的特殊限制都是在其否定语义制约下呈现出来的特征。这种内在的意义因素支配着句法表层各语法单位的组合,并使其呈现出了与众不同的特点。
其次,我们所讨论的这类“叫(让)”字句是带着强烈的主观性特征的交际功能目标的。这种主观性落实到具体的每一个句子时有两个层面的体现:其一,由于它鲜明地表达着说话人对某一客观事件的主观态度和认识,以一种强烈的语气制止或责罚某人的某种行为,所以我们可以说说话人的态度的主观倾向是明显而确切的;其二,说话人以一种主观的方式认定他责罚的对象所做出的这些行为都是受主观控制的,是一种自由意志的结果,也正是因为这样才会激起说话人如此激动的情绪。前文关于否定语义对“叫(让)”字句语法结构制约表现的论述,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语义影响语法结构的一种表现,而这一部分我们将来观察一下此类句子在表达上的主观倾向性对语法结构的制约和限制。
前面我们说到,“叫(让)”的主观性还表现在说话人主观地认定听话人的某种行为是受自我意识控制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以“叫(让)”后面的主谓结构中否定副词“不”和“没”的出现为例进行分析。“不”用在谓词前面,表示说话人的主观动机或意愿;“没”则一般用于否定客观事实或客观效果,不管说话者的主观意愿,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叙事角度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由于“叫(让)”字句说话人认为听话人发出的动作行为是主观意识控制下产生的某种结果,所以在选择否定副词的时候,说话人一定倾向于选择“不”,而“没”几乎不会出现。如:“让你不来上课!”成立,而“*叫你没听我的话!”责罚语义则相对模糊。后一句之所以不成立是因为说话人并不是要针对这些客观事件进行责罚,而是要责罚某人的主观所为。
本文根据搜集到的语料事实,力求多角度、多层次地分析“叫(让)”字句这类特殊句式。但由于时间与能力有限,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关于这类句式以及在汉语口语中结构与表达功能相似的同类特殊句式,还是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探讨的。
注:本项目研究受天津师范大学青年基金项目资助,项目编号:52WQ65。
参考文献:
[1] 何自然:《语用学概论》,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2] 胡云晚:《带兼语的“使”和“让”之比较研究》,《松辽学刊》(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3] 刘月华:《实用现代汉语语法》,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4] 袁毓林:《汉语句子的文意不足和结构省略》,《汉语学习》,2002年第3期。
[5] 徐晶凝:《汉语语气表达方式及语气系统的归纳》,《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6] 沈家煊:《语用原则、语用推理和语用演变》,《外语教学与研究》,2004年第4期。
作者简介:解晓楠,女,1978—,辽宁本溪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现代汉语语法、外语教学、汉语国际推广管理工作,工作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国际教育交流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