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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产核资中的有关问题,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l993]29号)文中已明确规定了10条政策。这10条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包括原值和净值),并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以《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资金。对按此规定计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步实施。二、对清理出来的l99l年度以前发生的企业潜亏,要单独列帐反映,按照财政部、原国务院经贸办《关于认真清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