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违法解除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imyueyu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任意一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会影响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对双方带来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损失.我国现行关于劳动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相关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一问题出现不同看法,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相反判例.也因此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出现纠纷时常常因法律规定不健全而钻了法律的空子.本文立足于司法判例研究,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条文的立法空白、缺乏执行性和操作性等问题,并为完善双方的责任承担提出意见.
其他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行为效力规定为无效,此种方式并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复杂的现实问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不满8周岁的儿童作出的符合年纪智力的行为等,都应该有新的解释和规定,要结合当下的时代要求.本文通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标准、行为意识表示和效果法律分析,立足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的原则,对无民事行为能人的行为效力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提出符合当今社会需求的民法建议.
我国的教育领域在理论和实践的相互影响和共同推动下,经历了从教育法制到教育法治的转变.依法治教是解决教育治理问题的必然选择,教育法治在“十四五”时期对教育改革发展和实现教育现代化具有统领和保障作用.本文将以甘某开除学籍决定案为例,揭示公办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学生权利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时学生管理自主权所面临的挑战,并探讨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办学自主权应对挑战的解决途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优化,国务院不断推进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转变并成立了对市场主体进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相继颁布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文件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其中政府在营商环境的部署中强调“开办企业便利度”“提高破产重整率”“强调重整资源优化”等以使得其适用呈现常态化趋势.商无信不立,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及时帮助其修复不断降低的税务信用,能够吸引战略投资人注入资金助力破产重整企业腾笼换鸟,实现再建型债务清理.
业主知情权纠纷存在“执行难”问题,执行措施受限,执行期限也较长,倘若处理不当,不仅会削弱生效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更会成为影响社区治理的棘手问题.本文分析这类案件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并从立法、司法、社会层面探索解决之策,以期实现对业主知情权的全面保护.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会常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如果从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算起,认罪认罚制度已在中国探索、试点并实施了五年多的时间.本文将从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三个方面出发,分析认罪认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反思并提出建议.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进程中,维护社会稳定愈发重要,为达到此目标,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随着法律法规愈加完善,我国公民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逐渐意识到保护私有财产重要性,但在日常生活中,我国公民缺乏保护私有财产意识.本文概述如何利用民商法律体系保护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提出我国公民利用民商法律体系保护私有财产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路径.
乡村振兴战略已经被提上国家议事日程并上升到政策和法律层面,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法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法治建设则是乡村振兴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3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2021年5月4日又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法》.由此,乡村治理被写进国家文件.乡村治理的内容包括经济治理、生态治理、乡村治安秩序治理等方面.本文拟就乡村平安
本论文对强行法作出了细致的研究和概述,分析了强行法的认定,随后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中强行法的适用问题以及我国在处理国际商事仲裁阶段的强行法适用,用以有效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解决,推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高速发展.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发展,值班律师制度也随之应运而生.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部分程序被简化,为了避免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出现司法公正问题,我们就更需要注重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正是因此值班律师制度得到快速发展.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值班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值班律师制度体系日益完善,但在制度实践的过程中也暴露出大量的问题.为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分析与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推行中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将居住权作为新类型的用益物权规定在物权编中是此次《民法典》修订的一大亮点.居住权制度是立法机关希望通过私法途径解决特定群体因养老、丧偶、离婚导致的居住困境,具有重大意义.但《民法典》现有居住权制度规定仅寥寥数条,难以全面规范居住权制度.具体而言,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仅注重意定居住权,居住权的主体范围模糊不清,对权利消灭事由规定考虑不全面.为使居住权制度发挥实际效用,有必要对现存问题进行解释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