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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技发展水平,从法理上分析,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创造性权利应当被纳入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但对其法律保护模式,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存在一定差异,目前世界上比较有效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双重保护模式。这种模式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