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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人们对以刑法谦抑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的事后刑法治理理念进行了深刻反思,反思的结果是以预防性理论和生态中心主义为基础的早期化治理理念得以确立。环境犯罪早期化治理的理论依据是积极预防,实践依据在于国家治理环境犯罪之战略的确立以及刑法对环境犯罪之社会治理的深度参与。我国新近的环境立法、环境刑法立法以及相关刑法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都体现了环境犯罪刑法治理的早期化,但从生态中心主义立场来看,这种体现还需要从刑法上进一步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