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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晋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