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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进一步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改革现行税制,在统一税收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财税管理权。这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的又一次大动作,预示着新一轮税制改革即将启动,中央、地方财政关系的重新调整。当前,关于财政分权的讨论不再局限于财政问题本身,而是更多地考虑了财政分权对其他社会经济问题的影响,教育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我国的民族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尤为重要。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作为一种关系国计民生的教育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在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践中创造的,是提高民族地区公民文化素质,繁荣民族文化,实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举措;同时基础教育也是民族地区发展问题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我国现行的财政分权体制
财政分权是指,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预算支出规模和结构。其核心是,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主权。目前,通常采用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支出、省级政府预算收入中平均留成比例、子级政府支出与中央政府支出之比、预算收入的边际分成率、自治权指标和支出———收入指标、垂直不平衡度等指标来衡量财政分权的程度。财政分权理论经过20世纪60、70年代的广泛讨论之后,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但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的经济、社会转型和发达国家的经济转轨重新使人们关注财政分权问题,并且当前的讨论不再局限于财政问题本身,而是更多地考虑了财政分权对其他社会经济问题的影响。正是因为财政分权的后果多种多样,所以,单纯地讲,绝对的分权体制或绝对的集权体制都是不科学的。从现有的分税制实践看,各个国家都力图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寻求一种适度的分权。按照奥茨的说法,现在的趋势是分权与集权并存,或者说一些原来归地方政府的权力现在正收归中央,比如环境监管;另一些原本属于中央的权力,现在划归地方,比如社会保障。其中: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及其管理权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基本内容是,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根据各自履行国家职能的需要,将现有的税收及其管理权限作适当划分。并实施以下分税办法:第一,增值税和消费税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用统一的分税制度取代以前固定上缴的办法,增值税的25%属于地方政府、75%属于中央政府,下一年增加部分的30%留归地方政府所有;第二,对于中央企业,则主要是国有大型企业的所得税属于中央预算,其他企业的所得税属于地方预算;第三,低收入项目如个人所得税、一些财产税等属于地方预算。从横向比较看,财政分权的一个显著后果是各省份间的财政收入不平衡状况加剧,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它们的微薄财政收入甚至难以维持最基本的公共物品供给,许多贫困地区、民族自治地区的基础教育是靠中央政府的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才得以为继的。
二、财政分权体制下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财政分权体制下,民族地区获得了一定的财政自治权,财政收入有了较大的增长。但是,财政分权也给民族地区财政带来了不利影响,进而给民族地区基本公共物品的供给,尤其是基础教育的投入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办学资金十分紧缺
近几年来,民族地区教育经费投入虽然在不同程度上有所增加,但投入的金额数量与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还相差太远,严重不足。现在,国家把基础教育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各级地方政府,由于民族地区各市县地方财政困难,很难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实行对教育拨款做到“三个增长”,也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为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资金。再加上农村教育附加费大额缺收,社会集资十分有限,学生欠费数额很大,致使各市县民族教育经费十分紧缺。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办学资金十分紧缺,这是民族地区教育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
(二)师资水平不高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一所学校的办学力量主要取决于其师资水平,一个地区的教育发展也主要决定于该地区的师资建设。所以,发展教育还是主要依靠教师水平的提高。教师队伍的突出问题表现在数量少、质量差、不稳定、结构不合理。仅从学历来看,以西藏自治区为例,初中1781名专任教师,合格率64.7%;小学8647名专任教师,合格率39.4%。教师流动量也大,且年轻化,缺少学科带头人。就流动量而言,据统计,西藏大学近5年来共流失教师150多人,西藏农牧学院1992年至今已调走50多名教师。地、县以下教师分不去、留不住的现象更严重。甘肃省甘南、临夏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教师数量不够,质量不高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现有教师水平不高。发展基础教育首先要提高教师学历,而民族地区教师的学历达标显然远远落后于教育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少数民族聚居地一般地处“老、少、边、穷”地区,这就很难吸引优秀的教育人才来当地执教。所以,形成了恶性循环,从而严重地影响了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进程。
(三)民族地区对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不足与其经济发展落后密切相关
基础教育的经费投入在一定程度上是地方经济发展格局的缩影。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奉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区域经济实力差距越来越大。而我国的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又是以地方财政为主。因此,基础教育经费支出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落后制约着民族教育;教育的落后又影响着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我国民族地区的基本特征和现状,表现为地处边陲和高寒地区,地大物博,资源丰富,但资源优势发挥不够,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理条件差,交通闭塞,信息不灵,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外向型经济发育缓慢,吸纳外资能力弱,对外开放相对落后;经济结构单一,经济生活相对落后;科学教育普及不够,社会发展相对落后。为了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切实改变其落后面貌,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政策措施和超常规手段,经过半个多世纪几代人的努力,使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地理条件限制,自身基础薄弱,市场发育不良,发展能力不强等因素,目前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潜在许多矛盾和问题,与发达地区相比,发展差距仍然很大。这样,必然会导致民族地区政府以优先发展本地区经济为首要目标,把财政收入集中投到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的项目上,而忽略了民族地区公共物品的提供,尤其是基础教育。这是因为基础教育投资是一项长期的投入,在短期内是不能受益的。
三、财政分权体制对民族地区基础教育造成不利影响的原因分析
一方面,中国财政分权制度是建立在中央与上级政府委任制的框架基础上的。这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对当地居民需求的重视程度。由于委任制下的财政分权制导致了地方政府行为的变异以及政府自利性的客观存在,这使得地方政府为实现经济增长指标不计成本地进行基础设施投资,却忽视了当地公众的社会服务需求,其中以基础教育的提供为甚。尤其是民族自治地区,其拥有相对较强的财政自主权,又大多地处边疆,经济欠发达,再加上同一时期内民族自治地区的财政收入是既定的,且与较发达地区财政收入相比差距较大。所以,增加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投入挤占了相应的基础教育等方面的社会福利支出。因为,基础教育的潜在作用的发挥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导致民族地区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往往就忽略了基础教育等长期性投资。
1988年后,中国的财政分权制度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完全拥有地方开支的自主权。它与居民流动性的地区差异结合在一起,导致了富裕与贫困地区完全不同的地方政府行为。对富裕地区来说,为了吸引他们所需要的各个层次的高素质劳动力,地方政府不得不改善社会公共服务,如教育、卫生等。同样,为了吸引外来资本,地方政府不得不改善当地投资环境、增加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在财政收入给定的情况下,改善当地的投资环境和提供以基础教育等为首的社会服务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改善投资环境有可能挤占基础教育的财政支出。富裕地区对于流动性较强的高素质劳动力的争取是通过用工单位支付工资和提供当地社会服务来达到的,但是吸引外来资本的地区间竞争又可能导致当地社会服务的减少。因此,财政分权对于富裕地区社会福利开支的影响总体上是不明显的。但对于民族地区来说,由于居民的流动性较差和地方政府更感兴趣的是吸引外来资本,地方政府普遍忽视诸如教育、卫生等社会服务需求。因此,财政分权刺激地方政府发挥更大责任的领域可能仅仅是改善投资环境的公共开支这一项。更为极端的情况是,由于流动性较强的、较高素质的那部分劳动力总是向富裕地区流动。无论贫困地区政府如何努力改善社会服务,其质量与数量总是不如富裕地区,较高素质的劳动力就极有可能呈现出从贫困到富裕地区流动的单一方向。这种劳动力单方向跨区域流动已经得到证实。
另一方面,现行分税制将消费税的全部和增值税的75%划为国税,目的之一在于加大中央政府的财力集中度,并且使财力集中度在地区间有一定的差异,以调节地区间利益,逐步实现均衡分配。应该说,由于增值税与消费税主要来自制造业等第二产业和部分第三产业,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贡献较多,农牧业占较大比例的地区贡献较少,这符合保护农业、支持中西部地区、照顾民族地区发展的战略和政策。但由于地区间经济基础、产业结构不同,税收结构也就有很大区别,这就造成实际运行结果与改革初衷不一的局面。以第二产业为主导型经济的地区(老工业基地),收入以增值税为主,增值税大头划为中央税以后,地方发展经济和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受到较大影响。而工业化程度低的地区,其第一产业所提供的财政收入又很有限,其第三产业起步晚、发展慢,以上划分两税在地方收入中也占较大份额,中央的集中程度并不低。换言之,在新体制下,真正得益的是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第三产业相对发达的地区。从以上划分两税占现实总收入的比重来看,根据中央向各类地区的财力集中度,可知中西部地区高于全国地方平均值,民族地区又高于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地区高于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更为突出的问题是,中央集中的财力并没有用于转移支付,大部分是以1993年的基数返还给地方,存量并未调整;虽然新增部分是以增长率的1:0.3返还给地方,但欠发达地区又因财源较弱、收入增长乏力而受益无多。可以说,分税制并没有实现缩小地区财政发展差距的目的。这样,实现分税制以来,民族地区地方财政在全国的地位下降了,这集中表现在财政收入占全国地位的比重逐年下降,与其它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因而,财政分权导致贫困地区政府引进外来资本的压力和责任增强,相应地它必须改善与其目标不匹配的投资环境。这种为改善投资环境的财政竞争进一步妨碍了当地社会服务水平的提高。因此,财政分权对贫困地区尤其是民族自治地区的教育水平供给、经济增长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四、对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有效供给的几点政策建议
就整个社会而言,基础教育的普及与发展,直接制约了整个民族文化素质和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而且由于能为全社会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奠定良好的基础,对今后社会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第一,基础教育能产生大量的外部效益,因此,政府提供的效率损失相对于市场提供的效率损失会小些,因此采取政府提供为主。而且分配的理由也是基础教育采取政府提供的基本依据。基础教育的免费提供,为每一个公民创造了培养参与平等竞争能力的机会,从而降低了财富的不均等。对于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更是如此,如前所分析,财政分权对贫困地区尤其是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水平供给产生了负面影响。这样,就需要国家从宏观层面出发,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确保公共收入用于公共投入。需要中央政府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制度,加大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存在着政府失灵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不能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对每个人都供应相同水平的基础教育,而不考虑人们对教育需求的差异。因此,在政府提供以保证每个人都能享受到最起码的基础教育的同时,还应采取市场提供为辅的方式,让高层次需求者在市场上得到满足。对于民族地区来说,其本身经济发展落后,在基础教育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横向融资和集资,积极吸引第三部门尤其是慈善组织的资源,发挥社会力量办学就显得更为重要。但这必须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
第三,要改变单纯地追求GDP增长速度政绩观,必须以人为本,把真正为当地老百姓谋幸福作为追求的真正政绩。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干部在“发展”问题上产生了很大的误区,把“发展是硬道理”片面地理解为“经济增长率是硬道理”,把经济发展简单化为GDP决定一切。在这种片面发展观的指导下,很多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片面的政绩观。所以,应当在现有的民族地区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中,特别强调民族地区公共服务、公共物品供给状况,重视民众公共需求的满足,其中,更应以基础教育为重。只有这样,才有望实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作者: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一、我国现行的财政分权体制
财政分权是指,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预算支出规模和结构。其核心是,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主权。目前,通常采用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支出、省级政府预算收入中平均留成比例、子级政府支出与中央政府支出之比、预算收入的边际分成率、自治权指标和支出———收入指标、垂直不平衡度等指标来衡量财政分权的程度。财政分权理论经过20世纪60、70年代的广泛讨论之后,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但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的经济、社会转型和发达国家的经济转轨重新使人们关注财政分权问题,并且当前的讨论不再局限于财政问题本身,而是更多地考虑了财政分权对其他社会经济问题的影响。正是因为财政分权的后果多种多样,所以,单纯地讲,绝对的分权体制或绝对的集权体制都是不科学的。从现有的分税制实践看,各个国家都力图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寻求一种适度的分权。按照奥茨的说法,现在的趋势是分权与集权并存,或者说一些原来归地方政府的权力现在正收归中央,比如环境监管;另一些原本属于中央的权力,现在划归地方,比如社会保障。其中: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及其管理权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基本内容是,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根据各自履行国家职能的需要,将现有的税收及其管理权限作适当划分。并实施以下分税办法:第一,增值税和消费税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用统一的分税制度取代以前固定上缴的办法,增值税的25%属于地方政府、75%属于中央政府,下一年增加部分的30%留归地方政府所有;第二,对于中央企业,则主要是国有大型企业的所得税属于中央预算,其他企业的所得税属于地方预算;第三,低收入项目如个人所得税、一些财产税等属于地方预算。从横向比较看,财政分权的一个显著后果是各省份间的财政收入不平衡状况加剧,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它们的微薄财政收入甚至难以维持最基本的公共物品供给,许多贫困地区、民族自治地区的基础教育是靠中央政府的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才得以为继的。
二、财政分权体制下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财政分权体制下,民族地区获得了一定的财政自治权,财政收入有了较大的增长。但是,财政分权也给民族地区财政带来了不利影响,进而给民族地区基本公共物品的供给,尤其是基础教育的投入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办学资金十分紧缺
近几年来,民族地区教育经费投入虽然在不同程度上有所增加,但投入的金额数量与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还相差太远,严重不足。现在,国家把基础教育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各级地方政府,由于民族地区各市县地方财政困难,很难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实行对教育拨款做到“三个增长”,也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为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资金。再加上农村教育附加费大额缺收,社会集资十分有限,学生欠费数额很大,致使各市县民族教育经费十分紧缺。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办学资金十分紧缺,这是民族地区教育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
(二)师资水平不高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一所学校的办学力量主要取决于其师资水平,一个地区的教育发展也主要决定于该地区的师资建设。所以,发展教育还是主要依靠教师水平的提高。教师队伍的突出问题表现在数量少、质量差、不稳定、结构不合理。仅从学历来看,以西藏自治区为例,初中1781名专任教师,合格率64.7%;小学8647名专任教师,合格率39.4%。教师流动量也大,且年轻化,缺少学科带头人。就流动量而言,据统计,西藏大学近5年来共流失教师150多人,西藏农牧学院1992年至今已调走50多名教师。地、县以下教师分不去、留不住的现象更严重。甘肃省甘南、临夏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教师数量不够,质量不高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现有教师水平不高。发展基础教育首先要提高教师学历,而民族地区教师的学历达标显然远远落后于教育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少数民族聚居地一般地处“老、少、边、穷”地区,这就很难吸引优秀的教育人才来当地执教。所以,形成了恶性循环,从而严重地影响了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进程。
(三)民族地区对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不足与其经济发展落后密切相关
基础教育的经费投入在一定程度上是地方经济发展格局的缩影。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奉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区域经济实力差距越来越大。而我国的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又是以地方财政为主。因此,基础教育经费支出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落后制约着民族教育;教育的落后又影响着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我国民族地区的基本特征和现状,表现为地处边陲和高寒地区,地大物博,资源丰富,但资源优势发挥不够,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理条件差,交通闭塞,信息不灵,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外向型经济发育缓慢,吸纳外资能力弱,对外开放相对落后;经济结构单一,经济生活相对落后;科学教育普及不够,社会发展相对落后。为了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切实改变其落后面貌,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政策措施和超常规手段,经过半个多世纪几代人的努力,使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地理条件限制,自身基础薄弱,市场发育不良,发展能力不强等因素,目前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潜在许多矛盾和问题,与发达地区相比,发展差距仍然很大。这样,必然会导致民族地区政府以优先发展本地区经济为首要目标,把财政收入集中投到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的项目上,而忽略了民族地区公共物品的提供,尤其是基础教育。这是因为基础教育投资是一项长期的投入,在短期内是不能受益的。
三、财政分权体制对民族地区基础教育造成不利影响的原因分析
一方面,中国财政分权制度是建立在中央与上级政府委任制的框架基础上的。这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对当地居民需求的重视程度。由于委任制下的财政分权制导致了地方政府行为的变异以及政府自利性的客观存在,这使得地方政府为实现经济增长指标不计成本地进行基础设施投资,却忽视了当地公众的社会服务需求,其中以基础教育的提供为甚。尤其是民族自治地区,其拥有相对较强的财政自主权,又大多地处边疆,经济欠发达,再加上同一时期内民族自治地区的财政收入是既定的,且与较发达地区财政收入相比差距较大。所以,增加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投入挤占了相应的基础教育等方面的社会福利支出。因为,基础教育的潜在作用的发挥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导致民族地区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往往就忽略了基础教育等长期性投资。
1988年后,中国的财政分权制度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完全拥有地方开支的自主权。它与居民流动性的地区差异结合在一起,导致了富裕与贫困地区完全不同的地方政府行为。对富裕地区来说,为了吸引他们所需要的各个层次的高素质劳动力,地方政府不得不改善社会公共服务,如教育、卫生等。同样,为了吸引外来资本,地方政府不得不改善当地投资环境、增加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在财政收入给定的情况下,改善当地的投资环境和提供以基础教育等为首的社会服务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改善投资环境有可能挤占基础教育的财政支出。富裕地区对于流动性较强的高素质劳动力的争取是通过用工单位支付工资和提供当地社会服务来达到的,但是吸引外来资本的地区间竞争又可能导致当地社会服务的减少。因此,财政分权对于富裕地区社会福利开支的影响总体上是不明显的。但对于民族地区来说,由于居民的流动性较差和地方政府更感兴趣的是吸引外来资本,地方政府普遍忽视诸如教育、卫生等社会服务需求。因此,财政分权刺激地方政府发挥更大责任的领域可能仅仅是改善投资环境的公共开支这一项。更为极端的情况是,由于流动性较强的、较高素质的那部分劳动力总是向富裕地区流动。无论贫困地区政府如何努力改善社会服务,其质量与数量总是不如富裕地区,较高素质的劳动力就极有可能呈现出从贫困到富裕地区流动的单一方向。这种劳动力单方向跨区域流动已经得到证实。
另一方面,现行分税制将消费税的全部和增值税的75%划为国税,目的之一在于加大中央政府的财力集中度,并且使财力集中度在地区间有一定的差异,以调节地区间利益,逐步实现均衡分配。应该说,由于增值税与消费税主要来自制造业等第二产业和部分第三产业,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贡献较多,农牧业占较大比例的地区贡献较少,这符合保护农业、支持中西部地区、照顾民族地区发展的战略和政策。但由于地区间经济基础、产业结构不同,税收结构也就有很大区别,这就造成实际运行结果与改革初衷不一的局面。以第二产业为主导型经济的地区(老工业基地),收入以增值税为主,增值税大头划为中央税以后,地方发展经济和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受到较大影响。而工业化程度低的地区,其第一产业所提供的财政收入又很有限,其第三产业起步晚、发展慢,以上划分两税在地方收入中也占较大份额,中央的集中程度并不低。换言之,在新体制下,真正得益的是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第三产业相对发达的地区。从以上划分两税占现实总收入的比重来看,根据中央向各类地区的财力集中度,可知中西部地区高于全国地方平均值,民族地区又高于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地区高于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更为突出的问题是,中央集中的财力并没有用于转移支付,大部分是以1993年的基数返还给地方,存量并未调整;虽然新增部分是以增长率的1:0.3返还给地方,但欠发达地区又因财源较弱、收入增长乏力而受益无多。可以说,分税制并没有实现缩小地区财政发展差距的目的。这样,实现分税制以来,民族地区地方财政在全国的地位下降了,这集中表现在财政收入占全国地位的比重逐年下降,与其它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因而,财政分权导致贫困地区政府引进外来资本的压力和责任增强,相应地它必须改善与其目标不匹配的投资环境。这种为改善投资环境的财政竞争进一步妨碍了当地社会服务水平的提高。因此,财政分权对贫困地区尤其是民族自治地区的教育水平供给、经济增长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四、对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有效供给的几点政策建议
就整个社会而言,基础教育的普及与发展,直接制约了整个民族文化素质和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而且由于能为全社会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奠定良好的基础,对今后社会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第一,基础教育能产生大量的外部效益,因此,政府提供的效率损失相对于市场提供的效率损失会小些,因此采取政府提供为主。而且分配的理由也是基础教育采取政府提供的基本依据。基础教育的免费提供,为每一个公民创造了培养参与平等竞争能力的机会,从而降低了财富的不均等。对于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更是如此,如前所分析,财政分权对贫困地区尤其是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水平供给产生了负面影响。这样,就需要国家从宏观层面出发,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确保公共收入用于公共投入。需要中央政府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制度,加大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存在着政府失灵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不能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对每个人都供应相同水平的基础教育,而不考虑人们对教育需求的差异。因此,在政府提供以保证每个人都能享受到最起码的基础教育的同时,还应采取市场提供为辅的方式,让高层次需求者在市场上得到满足。对于民族地区来说,其本身经济发展落后,在基础教育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横向融资和集资,积极吸引第三部门尤其是慈善组织的资源,发挥社会力量办学就显得更为重要。但这必须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
第三,要改变单纯地追求GDP增长速度政绩观,必须以人为本,把真正为当地老百姓谋幸福作为追求的真正政绩。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干部在“发展”问题上产生了很大的误区,把“发展是硬道理”片面地理解为“经济增长率是硬道理”,把经济发展简单化为GDP决定一切。在这种片面发展观的指导下,很多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片面的政绩观。所以,应当在现有的民族地区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中,特别强调民族地区公共服务、公共物品供给状况,重视民众公共需求的满足,其中,更应以基础教育为重。只有这样,才有望实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作者: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