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长江“十年禁渔”,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决策。
7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为我市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落地落实保驾护航。
对法律规定进行细化补充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法规性决定,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落地落实,对于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改善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人大农委主任委员辛世杰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辛世杰介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区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捕,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今年1月1日起全面禁捕。但是,我市的相关规章制度相对滞后,无法应对长江禁捕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规定的强制效力不够,对涉渔“三无”船舶、非法垂钓等行为难以形成震慑力;渔政执法能力不足,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捕捞行为。
“因此,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对禁捕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梳理,通过地方立法完善制度体系,对法律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确保禁捕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取得实效。”辛世杰说。
据了解,该项立法工作自今年年初启动以来,市人大农委主动介入、提前参与,广泛深入开展调研,认真梳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起草了草案文本;先后书面征求38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府部门意见;赴忠县、云阳等地召开片会听取部分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基层执法人员的意见;多次以书面和论证会的形式,广泛征求市级相关部门、人大代表、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征求了市政府的意见。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并在市五屆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表示,该决定将成为我市保护长江母亲河的法治利器之一。
分层次明确禁捕区域和期限
该决定共十三条,包括总体要求、禁捕区域和期限、禁止行为、垂钓管理、政府及部门职责、执法能力建设、社会参与、违法责任等部分。其中,关于禁捕区域和禁捕期限的内容最受关注。
辛世杰介绍,长江保护法在明确规定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重点水域禁捕外,还规定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于2020年12月联合印发了《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公布了全市纳入禁捕范围的河流,涉及38个区县(自治县)。
该决定分层次明确了我市的禁捕区域:(一)水生生物保护区;(二)长江干流重庆段;(三)嘉陵江、乌江、渠江、涪江、酉水等长江重要支流重庆段;(四)小江、大宁河、梅溪河、汤溪河、草堂河,綦江、御临河、塘河重庆段;(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捕的其他水域。禁捕区域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应区域设立禁捕标识牌。
同时,该决定按照长江保护法的规定,参考《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明确了禁捕的期限。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长期禁捕。其他禁捕区域禁捕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国家和本市决定调整禁捕期限的,从其规定。
该决定还从五个方面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在禁捕工作中的职责:一是建立禁捕工作协调和督查考核机制;二是将禁捕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配置,并组建渔政协助巡护队伍;四是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非法垂钓最高罚2000元
该决定聚焦与禁捕相关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列举了破坏渔业资源的禁止行为,旨在全社会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禁捕氛围。
禁捕期限内的禁止行为包括:在禁捕区域内进行生产性捕捞;收购、加工、销售、运输、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名义,对所经营渔获物及其制品进行虚假宣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区域、种类、规格、数量和渔具捕捞。
此外,为了加强垂钓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该决定授权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休闲垂钓具体管理办法,并对管理办法的制度架构提出要求:应当明确禁钓区、禁钓期、钓具、钓法、钓饵以及钓获物种类、规格和数量等。
同时,该决定还明确了非法垂钓的法律责任。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7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为我市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落地落实保驾护航。
对法律规定进行细化补充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法规性决定,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落地落实,对于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改善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人大农委主任委员辛世杰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辛世杰介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区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捕,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今年1月1日起全面禁捕。但是,我市的相关规章制度相对滞后,无法应对长江禁捕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规定的强制效力不够,对涉渔“三无”船舶、非法垂钓等行为难以形成震慑力;渔政执法能力不足,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捕捞行为。
“因此,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对禁捕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梳理,通过地方立法完善制度体系,对法律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确保禁捕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取得实效。”辛世杰说。
据了解,该项立法工作自今年年初启动以来,市人大农委主动介入、提前参与,广泛深入开展调研,认真梳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起草了草案文本;先后书面征求38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府部门意见;赴忠县、云阳等地召开片会听取部分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基层执法人员的意见;多次以书面和论证会的形式,广泛征求市级相关部门、人大代表、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征求了市政府的意见。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并在市五屆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表示,该决定将成为我市保护长江母亲河的法治利器之一。
分层次明确禁捕区域和期限
该决定共十三条,包括总体要求、禁捕区域和期限、禁止行为、垂钓管理、政府及部门职责、执法能力建设、社会参与、违法责任等部分。其中,关于禁捕区域和禁捕期限的内容最受关注。
辛世杰介绍,长江保护法在明确规定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重点水域禁捕外,还规定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于2020年12月联合印发了《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公布了全市纳入禁捕范围的河流,涉及38个区县(自治县)。
该决定分层次明确了我市的禁捕区域:(一)水生生物保护区;(二)长江干流重庆段;(三)嘉陵江、乌江、渠江、涪江、酉水等长江重要支流重庆段;(四)小江、大宁河、梅溪河、汤溪河、草堂河,綦江、御临河、塘河重庆段;(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捕的其他水域。禁捕区域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应区域设立禁捕标识牌。
同时,该决定按照长江保护法的规定,参考《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明确了禁捕的期限。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长期禁捕。其他禁捕区域禁捕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国家和本市决定调整禁捕期限的,从其规定。
该决定还从五个方面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在禁捕工作中的职责:一是建立禁捕工作协调和督查考核机制;二是将禁捕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配置,并组建渔政协助巡护队伍;四是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非法垂钓最高罚2000元
该决定聚焦与禁捕相关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列举了破坏渔业资源的禁止行为,旨在全社会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禁捕氛围。
禁捕期限内的禁止行为包括:在禁捕区域内进行生产性捕捞;收购、加工、销售、运输、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名义,对所经营渔获物及其制品进行虚假宣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区域、种类、规格、数量和渔具捕捞。
此外,为了加强垂钓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该决定授权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休闲垂钓具体管理办法,并对管理办法的制度架构提出要求:应当明确禁钓区、禁钓期、钓具、钓法、钓饵以及钓获物种类、规格和数量等。
同时,该决定还明确了非法垂钓的法律责任。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