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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作为世界发达国家之一,连续多年以来实际GDP平均增长速度保持在3.5%左右,人均GDP约达3.6万美元,通货膨胀率一直保持在3%左右。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金融业出现突飞猛进的发展,目前,已发展成为世界最发达的金融市场之一。澳大利驱严密、高效的综合审慎金融监管框架、监管模式和做法,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
澳大利亚金融市场主要特征及运行情况
充分竞争、高度开放的金融市场。在金融市场方面,1981-1988年之间,澳大利亚逐步废除了官方对利率、贷款分配和金额的管制:1983年12月实行浮动汇率;市场准入放开,大量的非银行互助性机构注册成为银行;放松并取消了对外国投资本国银行业的股权比例限制;有关人寿保险公司和退休基金结构的规定被废除:取消了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的管制。与此同时,澳大利亚国有商业银行完成了私有化进程。1996年,联邦政府出售了其在联邦银行持有的50.4%的股份,南澳银行、西澳银行和塔斯马尼亚信托银行也被各自的州政府相继售出。随着国有股份在金融行业领域的退出,澳大利亚形成了对内、对外开放度都很高的金融市场,实现了公平、充分的竞争。
在汇率政策方面,澳大利亚早在1983年就宣布执行自由浮动的汇率政策,近年来,由于澳大利亚经济持续增长,澳元对美元汇率不断升值。截至2008年4月2日,澳元对美元汇率为1澳元:0.9088美元,相比2001年4月的汇率1澳元:0.4775美元,累计升值90.3%。
混业经营、种类繁多的金融机构。目前,澳大利亚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愈发明显,银行、证券、信托与保险相互渗透,纷纷通过持股或建立子公司等形式进入其他领域,向市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甚至一些连锁店也开办了部分银行业务。截至2006年末,澳大利亚共有54家有营业许可的银行,其中包括14家澳资银行,其他银行是外资银行子公司或分公司。澳大利亚最大的四大银行是联邦银行、国民银行,澳新银行和西太平洋银行,均是澳资银行,四大银行的总资产占澳银行业总资产约60%-70%,分行遍及全国。此外,澳大利亚的人寿保险公司有35家,普通保险公司有133家,建房互助协会有148家,互助组织有27家,养老基金有7812家,核准/持牌托管人332家,非营业控股公司12家,金融机构种类繁多、数量巨大。
发达的金融市场带动了澳大利亚服务业的蓬勃发展,截至2006年末,澳大利亚以贸易、金融保险、教育等为主的第三产业已成为其产业主要支柱,服务业总产值占GDP的70.4%,其中金融保险业占GDP的7.8%。
综合审慎监管的监管体系。20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初,澳大利亚一直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的管制,堪称世界上金融管制最严的国家之一。在经历了80年代的放松管制后,澳大利亚先后成立了五大金融监管机构,即储备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委员会、保险与退休金管理委员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和证券委员会,另外还有一些国家机关在国家一级行使同样的职能。1996年,澳政府成立“金融体系调查组”,对金融行业展开了一次以调查负责人名字命名的“沃利斯调研”。调研认为,混业经营已成为趋势,对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分业单独监管将存在效率低下、工作重叠、人员冗多的问题,应对金融机构实行综合审慎监管。为了创建一个竞争、高效和灵活的金融体系,澳大利亚在1998年7月1日对金融监管框架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建立了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审慎监管的综合审慎监管框架。
自从1931年以来,没有存款者丢失过存款,没有投保自然人的保单无人承担责任。以至于到目前为止,澳政府认为暂时没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体制,仅存在一份建立存款保险的提案,
当前澳大利亚财政金融风险监管框架
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总体框架主要由三大监管部门构成。澳大利亚金融监管部门主要是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三大监管部门坚持独立监管原则,最终向澳大利亚国库部部长负责,并由国库部部长向国会汇报金融监管工作以及重大监管事项。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是以反垄断,促竞争为目标的竞争监管机构,执行竞争法规,在金融监管过程中,承担维护金融业自由、充分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的责任。
国库部与监管部门以及监管部门之间均建立了有效合作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率,实现金融监管有效性,三大监管部门成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最主要的协作安排是金融监管理事会,其他形式包括工作委员会和谅解备忘录等。金融监管理事会由三个监管机构的负责人和国库部部长构成,理事会主席由储备银行主席担任,于1998年7月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作为一个非正式主体,理事会为其成员提供服务,组织各种论坛,探讨金融监管议题;成员之间经常交换金融监管信息;密切关注金融体系的变化趋势,尤其是科技发展、金融创新、全球化对金融体系产生的影响;避免各自职责之间的重叠;降低监管成本;有效促进金融监管的改革等。
相关金融监管立法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执法依据。2001年,澳国会通过了《2001年金融服务改革法案》,并于2002年3月11日实施,澳大利亚投资与证券委员会负责实施新法案并保证其平稳过渡。该法案为金融产品的服务者提供了一个协调的可操作的框架,该框架包括注册许可证、产品信息披露等方面。同时该法案在对不同金融产品进行监管时,方法也更为灵活,如对储蓄产品和对复杂投资产品的监管程度就有所不同。该法案的实施对维护消费者、投资者的权益,保证金融服务行业的市场诚信,保障金融体系稳定性等方面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系统和支付系统稳定。1998年之前,储备银行的两项主要职能是实施货币政策、对银行业进行审慎监管;从1998年7月1日成立APRA后,RBA不再负责对银行业的审慎监管。其职责,一是负责制定实施货币政策,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联邦政府债券,从而使基准利率稳定在其目标范围内,保证经济稳定。二是维持金融体系稳定,防止潜在金融风险对经济实体产生冲击,保证整体金融体系稳定,并起着“最后贷款人”的作用,对紧急情况给予流动性支持。三是监管支付清算体系,维持支付清算体系的安全性和高效性,负责支付系统准入和制定保证支付清算运转高效和安全标准。
澳大利亚联邦储备银行2008年3月5日决定提高货币市场隔夜拆借利率25个基点,使一年期基本利率升至7.25%。这是澳央行2008年以来第2次提高基准利率,同时也是政府自2006年后的第7次加息,主要目的是为了抑制通货膨胀。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1998年 7月1日,在吸收了储备银行、保险及养老金委员会、州政府11家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的基础上,成立了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其使命是建立并执行审慎标准及做法,确保在一切合理情形下,所监管的金融机构做出的金融承诺在一个稳定、高效、具有竞争力的金融体系之内得到履行;同时,负责全国性金融业数据的统计,并保证退休收入政策的顺利执行。接受APRA监管的主要有银行及其他接受存款机构、人寿及普通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各州的共同基金、澳洲税务署的养老金、其他部门的养老金。目前,APRA监管的金融资产份额约2.5万亿澳元,其中银行占62%,养老金机构约占22%,人寿和普通保险公司约占12%,其他占4%。APRA监管的资产约占整体金融体系资产的73%。
根据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法,APRA的主要职责,一是保护储户、投保人以及基金投资人(统称为“受益人”)的权益;二是必须平衡金融安全与效率;三是维护金融市场公平、自由、充分竞争;四是确保市场的“论争性”,即企业容易进入金融市场参与竞争,也容易在不引起金融风险的情况下安全退出。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监管。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非债权、非追索权融资的监管,如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证券期货市场、金融服务公司以及提供金融咨询服务从业人员的监管等。它的基本职能:一是维护市场诚信,防止市场的人为操纵、欺诈和不公平竞争,保护市场参与者免受金融欺诈和其他不公平行为的影响,从而增强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体现在通过充分、及时的市场信息披露,确保公司、证券和期权市场的诚信和公正,确保中、小投资者能够获取充足且确切的信息。同时,当投资者权益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而遭受损失时,该委员会将通过适当的途径协助投资者得到补偿。ASIC监管的金融资产约占整体金融体系资产的13%左右。
国库部在参与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库部的职能主要侧重于宏观管理。澳大利亚主要由国库部,财政与行政管理部负责政府财政管理。国库部主要侧重于宏观管理,具体负责经济预测分析、财政收入预算编制、税收政策、税收征管,国债发行、制定财政政策、参与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国库部的市场部下设公司和金融服务处和金融体系处。财政与行政管理部主要负责财政预算执行的日常工作,不涉及金融监管。
国库部立足于公共服务参与金融监管事务。澳大利亚政府中参与金融监管的部门是国库部,国库部代表政府,在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受政府委托,研究金融监管体制的效率和金融监管的宏观成效,向国会提出政策建议,APRA就是1998年澳大利亚国库部向国会提交报告后成立的。二是听取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和立法建议,并向政府提议和推动金融监管立法和监管政策的颁布,构建一个完善的金融审慎监管的法律、政策框架。同时,国库部会给予监管部门一些政策建议,以确保对金融体系的审慎监管。三是与监管部门定期会晤,对金融运行形势和监管政策进行跟踪,监管部门将就一些问题向国库部进行咨询。如果某个被监管机构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监管部门必须向国库部部长汇报并提出解决措施的建议。四是获悉金融部门提供的金融统计数据,为制定宏观经济、财政政策奠定基础。
国库部不对某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干预和指导。在出现金融监管部门无力解决的系统性金融危机或者需要政府出资化解的金融风险时,这种情况将不再视作为一个单纯的金融问题,而是一个潜在的“政治问题”,国库部在听取监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后,将上报国会讨论具体的解决措施。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库部不能直接参与金融监管,特别是不能对某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干预和具体指导,以此保证金融监管部门获得监管独立性。
澳大利亚金融危机处置做法与经验(一个案例)
在澳大利亚的金融业发展过程中,虽然没有出现较大的系统性金融危机,但在1999年也曾出现过一家保险公司倒闭的情况,这一事件推动了金融监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
HIH保险有限公司(HIH Insurance Limited)倒闭背景情况。HIH保险公司曾是澳大利亚第二大非寿险保险公司,承保的领域包括普通非寿险、公众和专业责任保险、机动车辆险、工程保险、海事保险、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雇员补偿险、旅行保险以及不动产和商业资产保险等,并于20世纪90年代成为上市公司,业务拓展到美国和英国。HIH在2000年6月前的毛保费收入达28亿澳元,总资产80亿澳元,总负债71亿澳元,净资产9亿澳元。据统计,HIH在澳大利亚至少有200万份非寿险保单和超过100万保单持有人,大约30%的澳洲上市公司购买了HIH的保单。
HIH公司最主要的经营策略是大规模扩张、并购,其直接结果是在20多年的时间里开了200多家分支公司,由于对拟并购公司的资产估值过高、对已经理赔所形成的负债估值过低,动用了大量资金并购了一些价不符实、资产严重缩水的公司,同时公司本身也存在不合理的理赔条款以及严重的铺张浪费,最终导致该公司陷入破产境地。2001年3月15日,HIH保险公司收到法院批准书,进入临时清算,其净资产约达负27-40亿美元。由于HIH公司的倒闭事先没有什么征兆,因此对澳大利亚金融市场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政府的反思,处置和补救措施。澳政府在HIH保险公司倒闭后,为了避免出现更大的金融危机,及时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展开对该公司倒闭的调查。委员会认为,其破产的主要原因:一是公司的商业决策严重失误;二是公司的审计中介是安达信,但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中竟有3个是安达信的合伙人或前合伙人,其中一个还负责公司的审计,并签发了该公司2000年10月的审计报告,严重隐瞒了账户亏损情况;三是监管部门没有发现和警告公司的风险,监管过于关注业务准入、偿付能力监管,而忽略了其投资行为失败带来的骤然发生的风险。
随后,澳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处置措施。
首先,对直接受损的投保人给予直接的财务补偿。为了最大限度地弥补保险客户的损失,澳联邦政府决定提供5亿澳元援助,新南威尔士和昆士兰州政府将分别承担6亿和4亿澳元,对投保人企业给予部分补助,对投保的自然人给予全额补偿,没有使个人遭受任何损失:同时,对一些未到期保险单采取了第三方托管的方式。
其次,在HIH倒闭后,政府加强了国库部部长对APRA负责人的直接联系,强化了在保险业的监管权力。
第三,针对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公司串谋一事,ASIC颁布了新的规定,其中要求审计人员在离开事务所之 后,两年内不得进入被审计公司担任职务。一些启示与借鉴
综合审慎的金融风险监管是金融业监管体制的总体趋势。澳大利亚金融业发展十分迅猛,目前已进入混业经营、混业监管时期。根据澳监管部门的要求,不论金融机构是否“前台混业”还是“后台混业”,只要拿到政府颁发的牌照,均可持照经营金融业务,采取何种经营方式由公司自己确定。这种混业经营的模式,大大提高了金融业的经营效率,激励了金融创新,其混业监管的模式也及时适应了形势发展需要。
中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刚刚确立,基本符合当前中国金融业发展的阶段。但是,中国可借鉴澳大利亚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金融监管理事会和互相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加大金融监管协调的力度,成立由财政部等宏观部门参与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适应逐渐混业经营的趋势,防范形成监管的真空地带,避免金融风险在行业之间传递。
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的责任考核也是强化监管的重要方式。澳大利亚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也强化了对监管机构的外部审查、问责和指示。比如对APRA的审查,形成了从上至下全方位的监督问责机制,国库部部长受国会、常设和特设委员会、预算安排的委托,对APRA进行问责;对APRA各种决定要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司法部长或国家安全机构将视情给予指令;在财务上,联邦政府派出申诉专员、委托总审计长对APRA进行财务、绩效方面的审计,人权及机会均等委员会也将对其进行考察。
中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主要有三大行业监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监督力度很大,但是在监督监管机构方面,特别是在考察监管绩效方面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中国可借鉴澳大利亚经验,加大对金融监管部门的问责力度,督促其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
加快对内开放,慎重把握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限度。澳大利亚的经验表明,加快对内开放,允许更多的国内投资者参与金融业的投资,将有利于激活市场活力、激发金融产品创新的动力,也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虽然澳大利亚名义上取消了外国资本并购本国企业的股权比例限制,但是,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复审委员会仍具有执行限制外国投资者对澳直接投资的法律的权力,这些限制性法律涉及住宅物业、农场物业和其他投资的交易。在金融业,当外国资本要并购澳资四大银行和保险公司时,该委员会将“慎重”考虑该项投资的可行性。这实际上为外国资本设置了一道无形的门槛。
中国自加入WTO以来,认真履行承诺甚至超出承诺开放了金融市场,但目前仍面临着国内投资者进入金融业门槛较高、发达国家迫切希望我放开入股比例限制的问题。对此,中国应在继续加快对内开放的同时,继续坚持适度开放的原则,对外国资本放宽限制的同时,根据需要进行审核。
从金融危机中汲取深刻教训,提高市场透明度。从澳大利亚HIH保险公司的破产危机中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的深化,金融机构的倒闭、破产和陷入财务困境,有可能只是在很短暂的时间内,金融危机形成周期短、破坏性强,难以预测。
中国金融市场正在发展的初级阶段,金融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市的过程中刚刚适应提高透明度的要求。为了避免出现金融危机,中国的金融监管不仅要针对机构本身是否合规、合法经营,还要加大机构信息的透明度,加大对参与金融事务的社会中介的监督管理。
澳大利亚金融市场主要特征及运行情况
充分竞争、高度开放的金融市场。在金融市场方面,1981-1988年之间,澳大利亚逐步废除了官方对利率、贷款分配和金额的管制:1983年12月实行浮动汇率;市场准入放开,大量的非银行互助性机构注册成为银行;放松并取消了对外国投资本国银行业的股权比例限制;有关人寿保险公司和退休基金结构的规定被废除:取消了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的管制。与此同时,澳大利亚国有商业银行完成了私有化进程。1996年,联邦政府出售了其在联邦银行持有的50.4%的股份,南澳银行、西澳银行和塔斯马尼亚信托银行也被各自的州政府相继售出。随着国有股份在金融行业领域的退出,澳大利亚形成了对内、对外开放度都很高的金融市场,实现了公平、充分的竞争。
在汇率政策方面,澳大利亚早在1983年就宣布执行自由浮动的汇率政策,近年来,由于澳大利亚经济持续增长,澳元对美元汇率不断升值。截至2008年4月2日,澳元对美元汇率为1澳元:0.9088美元,相比2001年4月的汇率1澳元:0.4775美元,累计升值90.3%。
混业经营、种类繁多的金融机构。目前,澳大利亚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愈发明显,银行、证券、信托与保险相互渗透,纷纷通过持股或建立子公司等形式进入其他领域,向市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甚至一些连锁店也开办了部分银行业务。截至2006年末,澳大利亚共有54家有营业许可的银行,其中包括14家澳资银行,其他银行是外资银行子公司或分公司。澳大利亚最大的四大银行是联邦银行、国民银行,澳新银行和西太平洋银行,均是澳资银行,四大银行的总资产占澳银行业总资产约60%-70%,分行遍及全国。此外,澳大利亚的人寿保险公司有35家,普通保险公司有133家,建房互助协会有148家,互助组织有27家,养老基金有7812家,核准/持牌托管人332家,非营业控股公司12家,金融机构种类繁多、数量巨大。
发达的金融市场带动了澳大利亚服务业的蓬勃发展,截至2006年末,澳大利亚以贸易、金融保险、教育等为主的第三产业已成为其产业主要支柱,服务业总产值占GDP的70.4%,其中金融保险业占GDP的7.8%。
综合审慎监管的监管体系。20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初,澳大利亚一直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的管制,堪称世界上金融管制最严的国家之一。在经历了80年代的放松管制后,澳大利亚先后成立了五大金融监管机构,即储备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委员会、保险与退休金管理委员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和证券委员会,另外还有一些国家机关在国家一级行使同样的职能。1996年,澳政府成立“金融体系调查组”,对金融行业展开了一次以调查负责人名字命名的“沃利斯调研”。调研认为,混业经营已成为趋势,对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分业单独监管将存在效率低下、工作重叠、人员冗多的问题,应对金融机构实行综合审慎监管。为了创建一个竞争、高效和灵活的金融体系,澳大利亚在1998年7月1日对金融监管框架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建立了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审慎监管的综合审慎监管框架。
自从1931年以来,没有存款者丢失过存款,没有投保自然人的保单无人承担责任。以至于到目前为止,澳政府认为暂时没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体制,仅存在一份建立存款保险的提案,
当前澳大利亚财政金融风险监管框架
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总体框架主要由三大监管部门构成。澳大利亚金融监管部门主要是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三大监管部门坚持独立监管原则,最终向澳大利亚国库部部长负责,并由国库部部长向国会汇报金融监管工作以及重大监管事项。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是以反垄断,促竞争为目标的竞争监管机构,执行竞争法规,在金融监管过程中,承担维护金融业自由、充分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的责任。
国库部与监管部门以及监管部门之间均建立了有效合作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率,实现金融监管有效性,三大监管部门成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最主要的协作安排是金融监管理事会,其他形式包括工作委员会和谅解备忘录等。金融监管理事会由三个监管机构的负责人和国库部部长构成,理事会主席由储备银行主席担任,于1998年7月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作为一个非正式主体,理事会为其成员提供服务,组织各种论坛,探讨金融监管议题;成员之间经常交换金融监管信息;密切关注金融体系的变化趋势,尤其是科技发展、金融创新、全球化对金融体系产生的影响;避免各自职责之间的重叠;降低监管成本;有效促进金融监管的改革等。
相关金融监管立法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执法依据。2001年,澳国会通过了《2001年金融服务改革法案》,并于2002年3月11日实施,澳大利亚投资与证券委员会负责实施新法案并保证其平稳过渡。该法案为金融产品的服务者提供了一个协调的可操作的框架,该框架包括注册许可证、产品信息披露等方面。同时该法案在对不同金融产品进行监管时,方法也更为灵活,如对储蓄产品和对复杂投资产品的监管程度就有所不同。该法案的实施对维护消费者、投资者的权益,保证金融服务行业的市场诚信,保障金融体系稳定性等方面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系统和支付系统稳定。1998年之前,储备银行的两项主要职能是实施货币政策、对银行业进行审慎监管;从1998年7月1日成立APRA后,RBA不再负责对银行业的审慎监管。其职责,一是负责制定实施货币政策,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联邦政府债券,从而使基准利率稳定在其目标范围内,保证经济稳定。二是维持金融体系稳定,防止潜在金融风险对经济实体产生冲击,保证整体金融体系稳定,并起着“最后贷款人”的作用,对紧急情况给予流动性支持。三是监管支付清算体系,维持支付清算体系的安全性和高效性,负责支付系统准入和制定保证支付清算运转高效和安全标准。
澳大利亚联邦储备银行2008年3月5日决定提高货币市场隔夜拆借利率25个基点,使一年期基本利率升至7.25%。这是澳央行2008年以来第2次提高基准利率,同时也是政府自2006年后的第7次加息,主要目的是为了抑制通货膨胀。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1998年 7月1日,在吸收了储备银行、保险及养老金委员会、州政府11家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的基础上,成立了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其使命是建立并执行审慎标准及做法,确保在一切合理情形下,所监管的金融机构做出的金融承诺在一个稳定、高效、具有竞争力的金融体系之内得到履行;同时,负责全国性金融业数据的统计,并保证退休收入政策的顺利执行。接受APRA监管的主要有银行及其他接受存款机构、人寿及普通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各州的共同基金、澳洲税务署的养老金、其他部门的养老金。目前,APRA监管的金融资产份额约2.5万亿澳元,其中银行占62%,养老金机构约占22%,人寿和普通保险公司约占12%,其他占4%。APRA监管的资产约占整体金融体系资产的73%。
根据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法,APRA的主要职责,一是保护储户、投保人以及基金投资人(统称为“受益人”)的权益;二是必须平衡金融安全与效率;三是维护金融市场公平、自由、充分竞争;四是确保市场的“论争性”,即企业容易进入金融市场参与竞争,也容易在不引起金融风险的情况下安全退出。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监管。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非债权、非追索权融资的监管,如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证券期货市场、金融服务公司以及提供金融咨询服务从业人员的监管等。它的基本职能:一是维护市场诚信,防止市场的人为操纵、欺诈和不公平竞争,保护市场参与者免受金融欺诈和其他不公平行为的影响,从而增强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体现在通过充分、及时的市场信息披露,确保公司、证券和期权市场的诚信和公正,确保中、小投资者能够获取充足且确切的信息。同时,当投资者权益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而遭受损失时,该委员会将通过适当的途径协助投资者得到补偿。ASIC监管的金融资产约占整体金融体系资产的13%左右。
国库部在参与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库部的职能主要侧重于宏观管理。澳大利亚主要由国库部,财政与行政管理部负责政府财政管理。国库部主要侧重于宏观管理,具体负责经济预测分析、财政收入预算编制、税收政策、税收征管,国债发行、制定财政政策、参与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国库部的市场部下设公司和金融服务处和金融体系处。财政与行政管理部主要负责财政预算执行的日常工作,不涉及金融监管。
国库部立足于公共服务参与金融监管事务。澳大利亚政府中参与金融监管的部门是国库部,国库部代表政府,在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受政府委托,研究金融监管体制的效率和金融监管的宏观成效,向国会提出政策建议,APRA就是1998年澳大利亚国库部向国会提交报告后成立的。二是听取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和立法建议,并向政府提议和推动金融监管立法和监管政策的颁布,构建一个完善的金融审慎监管的法律、政策框架。同时,国库部会给予监管部门一些政策建议,以确保对金融体系的审慎监管。三是与监管部门定期会晤,对金融运行形势和监管政策进行跟踪,监管部门将就一些问题向国库部进行咨询。如果某个被监管机构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监管部门必须向国库部部长汇报并提出解决措施的建议。四是获悉金融部门提供的金融统计数据,为制定宏观经济、财政政策奠定基础。
国库部不对某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干预和指导。在出现金融监管部门无力解决的系统性金融危机或者需要政府出资化解的金融风险时,这种情况将不再视作为一个单纯的金融问题,而是一个潜在的“政治问题”,国库部在听取监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后,将上报国会讨论具体的解决措施。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库部不能直接参与金融监管,特别是不能对某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干预和具体指导,以此保证金融监管部门获得监管独立性。
澳大利亚金融危机处置做法与经验(一个案例)
在澳大利亚的金融业发展过程中,虽然没有出现较大的系统性金融危机,但在1999年也曾出现过一家保险公司倒闭的情况,这一事件推动了金融监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
HIH保险有限公司(HIH Insurance Limited)倒闭背景情况。HIH保险公司曾是澳大利亚第二大非寿险保险公司,承保的领域包括普通非寿险、公众和专业责任保险、机动车辆险、工程保险、海事保险、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雇员补偿险、旅行保险以及不动产和商业资产保险等,并于20世纪90年代成为上市公司,业务拓展到美国和英国。HIH在2000年6月前的毛保费收入达28亿澳元,总资产80亿澳元,总负债71亿澳元,净资产9亿澳元。据统计,HIH在澳大利亚至少有200万份非寿险保单和超过100万保单持有人,大约30%的澳洲上市公司购买了HIH的保单。
HIH公司最主要的经营策略是大规模扩张、并购,其直接结果是在20多年的时间里开了200多家分支公司,由于对拟并购公司的资产估值过高、对已经理赔所形成的负债估值过低,动用了大量资金并购了一些价不符实、资产严重缩水的公司,同时公司本身也存在不合理的理赔条款以及严重的铺张浪费,最终导致该公司陷入破产境地。2001年3月15日,HIH保险公司收到法院批准书,进入临时清算,其净资产约达负27-40亿美元。由于HIH公司的倒闭事先没有什么征兆,因此对澳大利亚金融市场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政府的反思,处置和补救措施。澳政府在HIH保险公司倒闭后,为了避免出现更大的金融危机,及时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展开对该公司倒闭的调查。委员会认为,其破产的主要原因:一是公司的商业决策严重失误;二是公司的审计中介是安达信,但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中竟有3个是安达信的合伙人或前合伙人,其中一个还负责公司的审计,并签发了该公司2000年10月的审计报告,严重隐瞒了账户亏损情况;三是监管部门没有发现和警告公司的风险,监管过于关注业务准入、偿付能力监管,而忽略了其投资行为失败带来的骤然发生的风险。
随后,澳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处置措施。
首先,对直接受损的投保人给予直接的财务补偿。为了最大限度地弥补保险客户的损失,澳联邦政府决定提供5亿澳元援助,新南威尔士和昆士兰州政府将分别承担6亿和4亿澳元,对投保人企业给予部分补助,对投保的自然人给予全额补偿,没有使个人遭受任何损失:同时,对一些未到期保险单采取了第三方托管的方式。
其次,在HIH倒闭后,政府加强了国库部部长对APRA负责人的直接联系,强化了在保险业的监管权力。
第三,针对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公司串谋一事,ASIC颁布了新的规定,其中要求审计人员在离开事务所之 后,两年内不得进入被审计公司担任职务。一些启示与借鉴
综合审慎的金融风险监管是金融业监管体制的总体趋势。澳大利亚金融业发展十分迅猛,目前已进入混业经营、混业监管时期。根据澳监管部门的要求,不论金融机构是否“前台混业”还是“后台混业”,只要拿到政府颁发的牌照,均可持照经营金融业务,采取何种经营方式由公司自己确定。这种混业经营的模式,大大提高了金融业的经营效率,激励了金融创新,其混业监管的模式也及时适应了形势发展需要。
中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刚刚确立,基本符合当前中国金融业发展的阶段。但是,中国可借鉴澳大利亚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金融监管理事会和互相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加大金融监管协调的力度,成立由财政部等宏观部门参与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适应逐渐混业经营的趋势,防范形成监管的真空地带,避免金融风险在行业之间传递。
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的责任考核也是强化监管的重要方式。澳大利亚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也强化了对监管机构的外部审查、问责和指示。比如对APRA的审查,形成了从上至下全方位的监督问责机制,国库部部长受国会、常设和特设委员会、预算安排的委托,对APRA进行问责;对APRA各种决定要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司法部长或国家安全机构将视情给予指令;在财务上,联邦政府派出申诉专员、委托总审计长对APRA进行财务、绩效方面的审计,人权及机会均等委员会也将对其进行考察。
中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主要有三大行业监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监督力度很大,但是在监督监管机构方面,特别是在考察监管绩效方面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中国可借鉴澳大利亚经验,加大对金融监管部门的问责力度,督促其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
加快对内开放,慎重把握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限度。澳大利亚的经验表明,加快对内开放,允许更多的国内投资者参与金融业的投资,将有利于激活市场活力、激发金融产品创新的动力,也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虽然澳大利亚名义上取消了外国资本并购本国企业的股权比例限制,但是,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复审委员会仍具有执行限制外国投资者对澳直接投资的法律的权力,这些限制性法律涉及住宅物业、农场物业和其他投资的交易。在金融业,当外国资本要并购澳资四大银行和保险公司时,该委员会将“慎重”考虑该项投资的可行性。这实际上为外国资本设置了一道无形的门槛。
中国自加入WTO以来,认真履行承诺甚至超出承诺开放了金融市场,但目前仍面临着国内投资者进入金融业门槛较高、发达国家迫切希望我放开入股比例限制的问题。对此,中国应在继续加快对内开放的同时,继续坚持适度开放的原则,对外国资本放宽限制的同时,根据需要进行审核。
从金融危机中汲取深刻教训,提高市场透明度。从澳大利亚HIH保险公司的破产危机中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的深化,金融机构的倒闭、破产和陷入财务困境,有可能只是在很短暂的时间内,金融危机形成周期短、破坏性强,难以预测。
中国金融市场正在发展的初级阶段,金融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市的过程中刚刚适应提高透明度的要求。为了避免出现金融危机,中国的金融监管不仅要针对机构本身是否合规、合法经营,还要加大机构信息的透明度,加大对参与金融事务的社会中介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