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宪法作为国家之磐石、九鼎之重器,它的历次修改都引起国人高度关注。今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广泛征求民意历时1年的宪法修正案。这是中国第四次修改现行宪法,我们及时把焦点聚集于此,点击几条重要的关键词,听听专家学者们对本次修宪如何评说。
PART1圆桌会谈
“三个代表”入宪
敖双红(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宪法稳定是相对的,而发展是绝对的。“三个代表”作为政治原则指导进入宪法,最佳方式是“润物细无声”、真正将“三个代表”的精神全面深入宪政:完善公私财产制度;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建立正当程序制度;进一步明确基本人权制度;完善选举、政务公开以及监督制度等等。
“三个文明”入宪
徐显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我们国家宪法始终带有纲领性,纲领性就是通过指导思想而给定的一种目标,以作为国家的发展方向。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强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个文明协调发展,这种新的发展观应当在宪法中得到充分体现。
“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入宪
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提法,将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对民营企业家、个体私营企业主等这一群体的偏见。这一部分人,应当是我们爱国统一战线当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既然他们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我们就要承认他们的劳动,承认他们对社会进步的贡献,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贡献。
征地补偿入宪
梁慧星(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只有社会成员都能直接受益,如公共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即使是因公共利益征收,虽然具有强行性,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属于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应当符合市场经济遵循的等价交换原则。
私有财产入宪
郑成思(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保护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无疑将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热情,保护社会生产力。前几次修宪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化,这次修宪则是从国家根本大法这个层面认可个人财富的合法性。这意味着我们的发展拥有了一个强大的助推器,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势必会更加充分地涌流。
保障人权入宪
董和平(西北政法学院宪法学教授):这次修宪贯穿着以人为本的精神,草案不仅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其他修改的条款也有多处涉及公民基本权益的保护,如征地问题、私有财产保护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这些修改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把维护公民权益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社会保障制度入宪
刘昌谋(民建广东省副主委):法律规定每个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那么国家就应有保障每个公民基本的生活和生存的责任。现在我们通过宪法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确立下来,今后就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完善,切实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戒严”改“紧急状态”
丛文胜(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这项修改反映了党中央和新一届政府在处理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中,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的执政理念,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依法治国方针的高度重视,和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不懈努力。
完善国家主席职权、“国歌”入宪
肖北庚(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此次修宪完善了宪法结构,过去在“国家主席”规定上没有将其“进行国事活动”写进宪法,使规范结构缺失;同样在国家形式条款中,只规定国旗、国徽、首都,没有规定国歌也是规范结构不完善的体系,此次增加“国歌”,使规范结构更趋完善。
PART2新知旧识
新知 :宪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内容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A、“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B、“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序言第七自然段)
2、增加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序言第七自然段)
3、在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序言第十自然段)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条第三款)
5、进一步明确对发展非公经济的方针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第二款)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A、“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六十七条)B、“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第八十条)C、“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第八十九条)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第八十一条)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九十八条)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A、“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四章) B、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旧识 :新中国宪法的历次修改
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75年宪法,深深地打上了“文化大革命”的烙印,“左”的倾向十分严重。
1978年,大规模修改后的宪法由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对1975年宪法文本作了修改。
1982年12月4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宪法,也是迄今一直在实施中的宪法。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主要修改之处为,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主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一次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是以党的十五大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指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主持人语:
“我国此次修宪,是关乎中华民族长治久安、兴衰荣辱的一个战略性问题。经过修改后的宪法将成为 21 世纪中国的发展指南”。(中央党校教授傅思明博士语)可以相信,像航道的开辟一样,民主法制定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得到健全,“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将会体现在更为广阔的领域。
我们大学生是新时代宏伟蓝图的描画者,肩负着民族复兴的神圣使命。宪法的修正,无疑为我们提供了更加宽广的舞台,深刻地影响着我们今后的发展和价值的实现。当我们在美丽时尚的盛装下有些陶醉时,应想想即将进入的“描画者”角色,理一理自己就要背起的行囊,用知识和责任感把它充实,明天方能勇立创新生活的潮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