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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的农村问题已不再是单纯的发展经济问题,也不再是由于乱收税费引发的农民负担过重问题,而是面对经济社会转型,社会治理机制失灵而呈现出的具有系统性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是由基层政府管理错位和乡村社会本身的组织结构涣散共同导致的,是国家政权建设与社会发育双重不足引发的系统性困境。
首先,当前农村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冲突加剧。改革开放解放了一直被束缚在公社内部的农民,市场化促使农民的职业分化程度不断提高。职业分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原来经济、社会地位相差不大的农民出现了利益和阶层的分化,再加上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建设还有待加强,农村社会因利益矛盾引发的冲突不断增多,并且在规模和数量上都有上升趋势。
其次,是农村的各种资源外流,乡村社会进一步衰落。农民外出务工始于改革开放初期,20世纪90年代便出现了农民工浪潮,但21世纪的农民工流动与上世纪90年代在许多方面都有显著区别。现在很多农民工的流动不再仅是劳动力资源意义上的流动,还包括整个生活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农民进城工作和买房,使得乡村社会的劳动力资源和农业生产的财富剩余不断进入城市,农民当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和文化精英、商业精英都逐渐离开农村进入城市生活。这种趋势导致乡村社会进一步贫瘠化,新农村建设缺乏基本的人力资源和物质基础。
再次,居住方式和格局的改变带来社区认同的变动。传统的村庄是以血缘或者地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居住共同体,但现在的农村社区往往是将几个甚至十几个陌生村庄合并在一起组成的,原来的特殊主义取向的乡土社会结构被打破,代之以陌生的、不信任关系为主的社会关系网络。随着外出务工等原因带来的人口流动性增加,农村社区内部社会关系的陌生程度将会进一步加强,原来的熟人社会对村民行为具有的规制作用在迅速消减,农村社会管理在自然村条件下具有的社会资本迅速流失,新的农村社区迫切需要重建全新的社会资本网络,以弥补原有的规制力量退出后造成的规范真空。
还有,乡村治理主体错位带来的体制性冲突。加强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培育农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一直是中央对农村建设的基本精神之一,因此,良好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必须立足于以农民需求为核心、尊重农民的创造性、发挥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将党的领导牢牢建基于农民满意的基础上。但当前农村社会治理存在一系列问题,其根本在于管理主体的错位,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当前城市化、市场化不断推进的形势下,农村很多资源都蕴含大量的经济利益,对这些资源进行开发处置的过程也就变成了一个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但农民作为农村社会的主体,却在集体资源处置的决策中没有制度化的表达渠道,他们的利益很容易被决策者忽略甚至牺牲,这也是农民从农村资源的开发中没能获得相称利益的根本原因。他们感觉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又处于上告无门的状态,于是只好诉诸暴力化的渠道或者寄希望于上访。
最后,地方权威异化,黑恶势力抬头。由于转型期农村社会的急剧变动,基层政权建设一时难以适应社会的急剧变化,出现了许多管理真空,在这些国家权力虚弱的地带,黑恶势力乘虚而入,凭借暴力管制一方,无视国家法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除了法律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对社会的危害,黑恶势力对农村社会管理更为深远的危害在于它对基层权威的渗透腐蚀,导致国家基层政权的异化变质。这是动摇国家基础领导力的深层次破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要突破当前农村社会的治理困境,必须立足于农村社会的实际,从国家政权及社会本身两个向度上进行改革,才能真正创新农村社会的治理体制,实现城乡和谐稳定与共同发展,推动我国现代化事业稳步前进。
把经济发展交给家庭、公司或者合作组织。我国农村的地区差异极大,因此发展经济的路径各异,不宜一刀切。应该因地制宜地选择经济发展模式,比如家庭经营、设立公司、组建经济合作组织等,它们都是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适用于市场原则和企业管理的办法,而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两者的角色不同,职责不同,厘清双边关系才能确保各自的权利义务,激发各自的活力。所以应该把经济发展交给公司、交给合作组织,而不是交给村委会或村支部。
把公共事务交给政府,交给司法。比如,有些村庄发展了,在道路上设了红绿灯,但村委会没有交通执法权,所以最后不得不依靠政府,这个事例说明划分政府与自治组织界限的必要。当前亟须要做的是通过法律,把各级政府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权责明晰起来,制定权责清单。比如德国和匈牙利都通过法律详细规定地方政府的责任,以及相应的决策权力和融资渠道。它们的法律甚至细化到了幼儿园、小学、中学、技术学校、公园、图书馆、老年人福利住房、残障人士教育与福利住房、道路交通建设与维护、供水排水系统建设与维护等。责任和决策权力分别属于哪一级政府,都一目了然。这样即便在一些空壳化的乡村,公共服务和公共治理也不至于空壳化。此外,自治组织也应该明确自己的角色,了解自己权力的性质和行使方式,在没有强制权的情况下,应该学习如何依靠法律来行使自治权。
把社会事务交给社区组织和社团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事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还有巨大的潜力,这是目前和将来村级组织发展的道路。志愿者队伍的建立,可能是将来作为村庄管理的重要创新点,应该积极探索把志愿者和村庄管理联系起来的相关机制。把价值引领、社会观念的提升交给党员和党组织。很多地方都在尝试通过加强党的领导激活乡村治理,但普遍的做法都是把党的权力直接介入自治组织中。这种做法值得反思。我们都知道,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党政关系。农村党支部的活动方式应该在《村民组织法》框架内,通过宣传、教育、动员等方式,支持村民自治、帮助村民自治、保障村民自治。比如通过公民培训学校,训练、教育、启发村民的公民意识,发动村民监督村委会的工作,以个人身份加入村委会、村民代表会,参加村民大会等方式,发挥党员的先锋作用。党员应该是社会道德的引领者,通过非强制性的示范作用推动社会道德的进步。
总起来说,把经济发展交给家庭、公司和合作组织,把公共事务交给政府和司法,把社会事务交给社区组织和社团组织,把道德提升交给党组织和党员。这是我们对村治发展的基本愿景。
的“统筹”,同时又正是小农经济为农村基层组织体系的运转提供了经济空间。
首先,当前农村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冲突加剧。改革开放解放了一直被束缚在公社内部的农民,市场化促使农民的职业分化程度不断提高。职业分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原来经济、社会地位相差不大的农民出现了利益和阶层的分化,再加上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建设还有待加强,农村社会因利益矛盾引发的冲突不断增多,并且在规模和数量上都有上升趋势。
其次,是农村的各种资源外流,乡村社会进一步衰落。农民外出务工始于改革开放初期,20世纪90年代便出现了农民工浪潮,但21世纪的农民工流动与上世纪90年代在许多方面都有显著区别。现在很多农民工的流动不再仅是劳动力资源意义上的流动,还包括整个生活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农民进城工作和买房,使得乡村社会的劳动力资源和农业生产的财富剩余不断进入城市,农民当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和文化精英、商业精英都逐渐离开农村进入城市生活。这种趋势导致乡村社会进一步贫瘠化,新农村建设缺乏基本的人力资源和物质基础。
再次,居住方式和格局的改变带来社区认同的变动。传统的村庄是以血缘或者地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居住共同体,但现在的农村社区往往是将几个甚至十几个陌生村庄合并在一起组成的,原来的特殊主义取向的乡土社会结构被打破,代之以陌生的、不信任关系为主的社会关系网络。随着外出务工等原因带来的人口流动性增加,农村社区内部社会关系的陌生程度将会进一步加强,原来的熟人社会对村民行为具有的规制作用在迅速消减,农村社会管理在自然村条件下具有的社会资本迅速流失,新的农村社区迫切需要重建全新的社会资本网络,以弥补原有的规制力量退出后造成的规范真空。
还有,乡村治理主体错位带来的体制性冲突。加强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培育农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一直是中央对农村建设的基本精神之一,因此,良好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必须立足于以农民需求为核心、尊重农民的创造性、发挥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将党的领导牢牢建基于农民满意的基础上。但当前农村社会治理存在一系列问题,其根本在于管理主体的错位,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当前城市化、市场化不断推进的形势下,农村很多资源都蕴含大量的经济利益,对这些资源进行开发处置的过程也就变成了一个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但农民作为农村社会的主体,却在集体资源处置的决策中没有制度化的表达渠道,他们的利益很容易被决策者忽略甚至牺牲,这也是农民从农村资源的开发中没能获得相称利益的根本原因。他们感觉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又处于上告无门的状态,于是只好诉诸暴力化的渠道或者寄希望于上访。
最后,地方权威异化,黑恶势力抬头。由于转型期农村社会的急剧变动,基层政权建设一时难以适应社会的急剧变化,出现了许多管理真空,在这些国家权力虚弱的地带,黑恶势力乘虚而入,凭借暴力管制一方,无视国家法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除了法律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对社会的危害,黑恶势力对农村社会管理更为深远的危害在于它对基层权威的渗透腐蚀,导致国家基层政权的异化变质。这是动摇国家基础领导力的深层次破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要突破当前农村社会的治理困境,必须立足于农村社会的实际,从国家政权及社会本身两个向度上进行改革,才能真正创新农村社会的治理体制,实现城乡和谐稳定与共同发展,推动我国现代化事业稳步前进。
把经济发展交给家庭、公司或者合作组织。我国农村的地区差异极大,因此发展经济的路径各异,不宜一刀切。应该因地制宜地选择经济发展模式,比如家庭经营、设立公司、组建经济合作组织等,它们都是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适用于市场原则和企业管理的办法,而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两者的角色不同,职责不同,厘清双边关系才能确保各自的权利义务,激发各自的活力。所以应该把经济发展交给公司、交给合作组织,而不是交给村委会或村支部。
把公共事务交给政府,交给司法。比如,有些村庄发展了,在道路上设了红绿灯,但村委会没有交通执法权,所以最后不得不依靠政府,这个事例说明划分政府与自治组织界限的必要。当前亟须要做的是通过法律,把各级政府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权责明晰起来,制定权责清单。比如德国和匈牙利都通过法律详细规定地方政府的责任,以及相应的决策权力和融资渠道。它们的法律甚至细化到了幼儿园、小学、中学、技术学校、公园、图书馆、老年人福利住房、残障人士教育与福利住房、道路交通建设与维护、供水排水系统建设与维护等。责任和决策权力分别属于哪一级政府,都一目了然。这样即便在一些空壳化的乡村,公共服务和公共治理也不至于空壳化。此外,自治组织也应该明确自己的角色,了解自己权力的性质和行使方式,在没有强制权的情况下,应该学习如何依靠法律来行使自治权。
把社会事务交给社区组织和社团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事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还有巨大的潜力,这是目前和将来村级组织发展的道路。志愿者队伍的建立,可能是将来作为村庄管理的重要创新点,应该积极探索把志愿者和村庄管理联系起来的相关机制。把价值引领、社会观念的提升交给党员和党组织。很多地方都在尝试通过加强党的领导激活乡村治理,但普遍的做法都是把党的权力直接介入自治组织中。这种做法值得反思。我们都知道,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党政关系。农村党支部的活动方式应该在《村民组织法》框架内,通过宣传、教育、动员等方式,支持村民自治、帮助村民自治、保障村民自治。比如通过公民培训学校,训练、教育、启发村民的公民意识,发动村民监督村委会的工作,以个人身份加入村委会、村民代表会,参加村民大会等方式,发挥党员的先锋作用。党员应该是社会道德的引领者,通过非强制性的示范作用推动社会道德的进步。
总起来说,把经济发展交给家庭、公司和合作组织,把公共事务交给政府和司法,把社会事务交给社区组织和社团组织,把道德提升交给党组织和党员。这是我们对村治发展的基本愿景。
的“统筹”,同时又正是小农经济为农村基层组织体系的运转提供了经济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