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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我部组织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两个《标准》),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以《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42号)和《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64号)批准发布,分别自2008年11月1日和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发布实施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