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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体制中,时常出现调解一词,它既会出现在公权主体中,还会出现在私权主体中,调解为各个利益主体提供了有利的资源和机会。然而,在实际调解过程中,存在司法活动混乱的现象。为避免这一现象的出现,应加强调解协议的再审。本文以新民诉法为背景,首先介绍调解协议的再审历史和困境,然后重新界定了调解协议再审的功能,最后对其出路进行着重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