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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大量兴起的临时复制是否应当划入复制权的范围成为著作权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广义视角下临时复制的涵义界定以及现今国际主流观点的归纳分析,可以临时复制是否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而加以利益化为标准将其分类化界定。其中可利益化的临时复制应当纳入复制权的范畴并进行合理化的规制,从而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