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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农民组织起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这已被实践所证实。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村民主管理进程、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科学、合理地组合农业生产要素,这将有力地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加快我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进程,推动我国粮食生产在现有基础上有一个较大发展,使我国粮食安全具有坚实可靠的物质基础。
关键词:合作社 粮食安全
中图分类号: F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12(c)-0000-00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确立与推行,使农村所有制结构突破了单一的集体经济模式和长期实行的人民公社体制,形成了集体经济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共同发展的新格局,确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体制,使长期在高度集中体制下劳作的中国农民,在取得了生产主体地位、掌握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后,其从事生产经营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家庭经营是农业最适宜的生产经营方式,这是由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决定的,也早为世界农业发展的历史所证明,但家庭经营却不是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高效组织形式。随着农业与农村经济加速向市场化转变的进程中,农户单一层次的分散经营直接面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出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与规模化、标准化为特征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促进我国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地增长,是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国际通行的农业生产组织,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主要途径。
解决人民吃饭是我国最重要的经济安全问题。我国人口仍将在一段时期内增长并始终保持着庞大数量,客观上要求粮食生产持续增长,以保证有足够的粮食供给数量;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要求粮食品种和质量有一个较大的提升,以保证粮食供给的质量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目前我国农村小农经营的方式,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粮食生产进一步发展。
我国一家一户经营对粮食生产的制约主要有:各自的小规模生产影响了农业机械的使用,不利于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我国粮食生产成本高于一些发达国家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单位粮食作物中的劳动力成本过高;分散的农户生产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对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性要求,这是因为个体农户生产无法保证农业生产资料投入品的质量,难以按照农业生产标准化流程操作,同时因生产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成本过高而难以实施;分散的农户生产不利于农业技术的推广和运用。排除大自然条件的影响,粮食增产主要依靠科学技术,具体表现为新技术、新品种和新方法在粮食生产中的应用,而实施过程需要借助于一种有效的、低成本的组织推广方式,现在地方政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较弱而难以完成这项任务,并且随着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有可能进一步弱化;分散的农户不利于粮食销售。由于个体农户限于自身条件,很难正确、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并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而往往在粮食销售中吃亏,从而影响粮食再生产的投入。由此可见,未来我国粮食生产较大发展,必须走农民组织起来的道路。
通过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农民组织起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这已被实践所证实。这是因为:一是农民承受着巨大的风险,不仅要承受自然灾害的风险,而且还要承受市场价格的风险,这表明在市场经济中农民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和压力。二是农民是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而且呈现分散状态。个体农民在市场上力量非常微弱,更需要进行自救互助,以增强市场谈判力量。三是在改造传统农业和发展农产品商品化的过程中,仅仅依靠一家一户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走团结起来的道路,而合作社可以在团结农民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对农产品进行集中初加工和精加工、代理销售和统一结算、统一产品质量标准、技术培训及技术服务等方面。四是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不同于大工业生产,既需要一定形式的联合,又要保留各自独立的经营,合作社组织则可以使农民增强其经济力量的同时,又保持了农民个体的独立性与自由度。
多年实践表明,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村民主管理进程、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 提高了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按照市场信息,引导农民有组织进入市场,使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有效对接。目前,大部分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都组织了一支供销队伍,奔波于城乡各地,活跃在流通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解决了农民进入市场时的“买难”、“卖难”问题,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约了交易成本,也避免了市场波动给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促进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生产安全。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家庭承包经营需要有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农民对服务内容和需求日益多样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好适应了这种要求,有的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推广与培训,有的提供信息咨询有服务,有的进行生产资料服务,有的开展资金互助等等,都受到农民的欢迎。一些专业合作社还通过银行贷款或在会员中集资及股等形式创办技术、经济服务实体从事农副产品深加工等服务性事业,不仅为成员发展提供了便利,也为成员带来了实际效益。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对促进粮食生产、保证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奠定了基础。
3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重要类型和载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有效组织类型和载体。许多地方把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有机结合起来。目前来看,主要有三种方式:(1)龙头企业办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作为龙头,专业合作社作为龙身,“龙头”与“龙身”通过合同制联结起来。(2)专业合作社组织兴办实体。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经济实体,走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路子,使龙头企业置身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个市场主体内,很好地解决了龙头企业与农户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3)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建立某种经济关系。有的互相参股,有的互为成员,也有的是合作契约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而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确保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根本途径。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科学、合理地组合农业生产要素,这将有力地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加快我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进程,推动我国粮食生产在现有基础上有一个较大发展,使我国粮食安全具有坚实可靠的物质基础。
关键词:合作社 粮食安全
中图分类号: F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12(c)-0000-00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确立与推行,使农村所有制结构突破了单一的集体经济模式和长期实行的人民公社体制,形成了集体经济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共同发展的新格局,确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体制,使长期在高度集中体制下劳作的中国农民,在取得了生产主体地位、掌握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后,其从事生产经营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家庭经营是农业最适宜的生产经营方式,这是由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决定的,也早为世界农业发展的历史所证明,但家庭经营却不是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高效组织形式。随着农业与农村经济加速向市场化转变的进程中,农户单一层次的分散经营直接面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出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与规模化、标准化为特征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促进我国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地增长,是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国际通行的农业生产组织,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主要途径。
解决人民吃饭是我国最重要的经济安全问题。我国人口仍将在一段时期内增长并始终保持着庞大数量,客观上要求粮食生产持续增长,以保证有足够的粮食供给数量;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要求粮食品种和质量有一个较大的提升,以保证粮食供给的质量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目前我国农村小农经营的方式,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粮食生产进一步发展。
我国一家一户经营对粮食生产的制约主要有:各自的小规模生产影响了农业机械的使用,不利于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我国粮食生产成本高于一些发达国家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单位粮食作物中的劳动力成本过高;分散的农户生产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对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性要求,这是因为个体农户生产无法保证农业生产资料投入品的质量,难以按照农业生产标准化流程操作,同时因生产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成本过高而难以实施;分散的农户生产不利于农业技术的推广和运用。排除大自然条件的影响,粮食增产主要依靠科学技术,具体表现为新技术、新品种和新方法在粮食生产中的应用,而实施过程需要借助于一种有效的、低成本的组织推广方式,现在地方政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较弱而难以完成这项任务,并且随着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有可能进一步弱化;分散的农户不利于粮食销售。由于个体农户限于自身条件,很难正确、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并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而往往在粮食销售中吃亏,从而影响粮食再生产的投入。由此可见,未来我国粮食生产较大发展,必须走农民组织起来的道路。
通过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农民组织起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这已被实践所证实。这是因为:一是农民承受着巨大的风险,不仅要承受自然灾害的风险,而且还要承受市场价格的风险,这表明在市场经济中农民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和压力。二是农民是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而且呈现分散状态。个体农民在市场上力量非常微弱,更需要进行自救互助,以增强市场谈判力量。三是在改造传统农业和发展农产品商品化的过程中,仅仅依靠一家一户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走团结起来的道路,而合作社可以在团结农民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对农产品进行集中初加工和精加工、代理销售和统一结算、统一产品质量标准、技术培训及技术服务等方面。四是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不同于大工业生产,既需要一定形式的联合,又要保留各自独立的经营,合作社组织则可以使农民增强其经济力量的同时,又保持了农民个体的独立性与自由度。
多年实践表明,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村民主管理进程、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 提高了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按照市场信息,引导农民有组织进入市场,使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有效对接。目前,大部分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都组织了一支供销队伍,奔波于城乡各地,活跃在流通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解决了农民进入市场时的“买难”、“卖难”问题,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约了交易成本,也避免了市场波动给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促进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生产安全。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家庭承包经营需要有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农民对服务内容和需求日益多样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好适应了这种要求,有的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推广与培训,有的提供信息咨询有服务,有的进行生产资料服务,有的开展资金互助等等,都受到农民的欢迎。一些专业合作社还通过银行贷款或在会员中集资及股等形式创办技术、经济服务实体从事农副产品深加工等服务性事业,不仅为成员发展提供了便利,也为成员带来了实际效益。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对促进粮食生产、保证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奠定了基础。
3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重要类型和载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有效组织类型和载体。许多地方把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有机结合起来。目前来看,主要有三种方式:(1)龙头企业办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作为龙头,专业合作社作为龙身,“龙头”与“龙身”通过合同制联结起来。(2)专业合作社组织兴办实体。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经济实体,走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路子,使龙头企业置身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个市场主体内,很好地解决了龙头企业与农户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3)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建立某种经济关系。有的互相参股,有的互为成员,也有的是合作契约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而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确保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根本途径。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科学、合理地组合农业生产要素,这将有力地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加快我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进程,推动我国粮食生产在现有基础上有一个较大发展,使我国粮食安全具有坚实可靠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