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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整的司法实践复杂,各种问题始料不及,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南望集团司法重整的成功经验表明,在没有战略投资者情况下实行"债转股"的重整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执行性,法院准许部分建设工程款先行支付以及直接以裁定书的形式将重整企业的股东变更为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都有效促成了企业司法重整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