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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与裁量的问题是几千年来法学和法律发展的主题与动力,二者在不断博弈过程中达成了妥协,既要有规则来实现形式正义和控制裁量权,又要有裁量权缓和法律的僵化与滞后。行政裁量基准提出的目的是限制行政裁量权,在本质上仍然是以法律规则作为行政裁量权的控制工具,通过细化或者具体化法律规则控制行政裁量权,规则与标准造就了行政裁量基准的不同成本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