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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核心而言,人的尊严是从客观的人的存在结构中推导出来的,在该种人的尊严要求面前,任何组织机构、个人均要慎重,保持好人的自治、独立私有空间;同时还要尊重个体的自主选择,宽容多元化的生活模式,使权力实施不会对人的尊严产生损害。本文以夏俊峰案为例,提出研究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就人的尊严与法律公理、法律目的之间的关系,谈一下自己的观点和认识,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