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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面具有高效性和权威性双重特征,经过仲裁裁决的案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予以执行,双方当事人不可出尔反尔。此外,仲裁具有“准司法性”,仲裁裁决的过程政治色彩弱,但是裁决结果仍然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备受国际投资争端当事方的青睐。根据ICSID官网的显示,截至2018年9月,ICSID的受理的案件共有701件,其中包括已决案件443件,未决案件258件。随着时间的推进,ICSID受理的案件数量在不断的增加,处理国际投资争端的相关国际机构的工作压力不断增大。数十年来,国际投资数量在不断增加,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从宏观上来看,国际投资法领域碎片化仍然严重,从微观上来看,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改革呼声越来越高。通过对学者们观点的归纳整理,当前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仲裁员本身,例如仲裁员对条约的解释权缺乏约束、仲裁员的公允正道受到质疑等,另一类是针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运行过程而言,具体表现为投资者和东道国利益保护失衡、仲裁裁决缺乏统一性和准确性以及救济措施缺乏等。以上种种问题所导致的后果是仲裁裁决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国际投资仲裁机构的成员国相继退出,这给国际投资仲裁机制造成了巨大冲击。自此,很多国际组织、国家以及各国的学者开始试图寻找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和路径。目前国际组织和国家间对于仲裁程序的透明度方面做出了较大的努力,并且取得相应地成效,如《ICSID仲裁规则》(2006)修正稿中提出的“法庭之友”以及中加BIT第28条规定的审理与文件的公众介入部分均可以验证这一点,这些均是在透明度问题上所实行的重大改革。但是仅仅就这些程序方面的改进能否真正提升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却不得而知。因此,学者们继续在这个问题上进行深入地探索和思考。随后,有些学者提出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可以尝试引入上诉机制的观点备受关注,各界对于是否建立以及如何建立投资者诉东道国投资争端上诉机制(以下简称“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这个问题陆续展开。支持者们认为建立上诉机制可以有效的提升投资者诉东道国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增强裁决的权威性。但在上诉机制的建立、运行和裁决的执行方面存在不同观点。首先是设立什么样的上诉机制,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建立永久性上诉机制,二是建立临时性的上诉机制,两者的出发点分别是维护上诉机制的整体稳定性和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其次,在上诉机制的如何运行这个问题上,学者们讨论较多的是可以参考WTO上诉机制运行程序以及欧盟FTA和CETA中提出的运行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和做法;最后,在上诉机制裁决如何执行这个问题上,其遇到的问题和当前仲裁裁决的问题具有相似之处。因此,笔者对这个部分将不会去论述。既然有支持者,那么就有反对者。反对建立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上诉机制学者认为这是没有必要并且几乎没有可能的,因为当前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发展良好,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对其进行完善来达到裁决科学性的目的,除此之外,建立上诉机制的在实际操作上将会面临很大的难度,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如何建立上诉机制并无一个成熟的想法和统一的认知,所以上诉机制根本无法建立。本文中,笔者将主要从四个方面去探讨建立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问题,即建立上诉机制的必要性、合理性、上诉机制的设立和运行问题。首先,在建立上诉机制的必要性方面,当前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存在的问题有很多,笔者主要选取了两个角度分析,即了投资者东道国利益保护失衡以及仲裁裁决缺乏准确性和可预测性。即使当前的机制存在这么多的问题,但仍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ICSID的撤销机制也未能发挥其效用,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其次,在合理性分析方面,在理论上,上诉机制的建立有其法理基础;在实践层面,ICISD、欧盟以及有些国家之间也尝试通过立法的方式实现这个方面的改革。再者,上诉机制的模式选择有两个,一个是建立永久性的上诉机制,依托现有ICSID争端解决体系。但随着欧盟在国际直接投资上获得专属权能,欧盟CETA中也提出了建立上诉法庭,这是独立于ICSID的一个新做法。国际投资上诉机制具体选择何种模式需要我们进行具体分析;另一个是建立临时性的上诉机制,该做法的前提是可以启用上诉机制,但是最终是否启用以及如何运行尊重条约缔结国的意志和双方之间缔结条约的规定。最后,笔者欲从上诉机构成员的选任、案件的审理程序阐述上诉机制整体可以如何运行的问题。上诉机构成员的选任既要满足实质条件也要满足一定的程序条件。在实质条件上,上诉机构成员要有深厚的专业素养和道德素养;在程序条件上,要经过提名-面试-决定阶段。在案件的审理程序上,要经过受理-审理-做出裁决阶段。笔者认为,建立上诉机制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设立模式上,笔者可以利用现有的ICSID争端解决机制,设立永久性的上诉体制。在运行方式上,主要分为争端的受理、审理和裁决三步。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借鉴WTO的成熟做法以及CETA中提出的一些最新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