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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读者服务工作作为图书馆工作的核心内容,在图书馆的管理与制度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并在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维护读者权益与规范读者行为,是读者管理制度制定的基础,贯穿于读者管理制度实施的全过程。随着时代的进步,读者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增强,对读者管理制度制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传统的读者管理制度已不再与现代读者管理工作相适应,这就要求图书管理者要建立完善的现代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
【关键词】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法律;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G251 【文献标识码】A
一、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解析
(一)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含了对读者在馆浏览的行为规范,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及图书馆各部分的使用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读者凭相关证件入馆,入馆前自觉出示。
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部分的管理规定与使用规则。
爱护书籍、报刊,不得污染损坏图书;不私自盗藏图书转借他人。
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抢占座位及长期占有储物箱;不高声喧哗,在馆内进行浏览阅读时,自觉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不打扰其他读者阅读,保持馆内安静。
爱护公共设施,不在馆内饮食、吸烟以免污染损坏图书;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馆内,自觉维护馆内安全与卫生。
图书馆是传播先进科学文化知识的集散地,是庄严神圣的地方。出入图书馆要举止文明,仪表整洁、大方得体。
尊重馆内工作人员,文明用语。
自觉营造图书馆的人文环境和读书氛围。
遵守违规行为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有损坏、污染或图书及图书馆设备等损害图书馆财产的行为,自觉接受相关罚款赔偿。
(二)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的根本目的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的根本目的,可概括为两个方面;提供保障和行为规范。这里所讲的提供保障,不是字面了解的单一为读者或馆内财产提供保障。而是遵守相关规定,在保障图书馆健康有序地运行和发展的前提下,为读者提供一个舒适良好的阅读环境,共同保障读者与馆方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要以立法形式确定,也就是说要有明确的制度保障,使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更具说服力。从字面意义上来解读行为规范,就是对某个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这里的行为主体,共指读者和图书馆管理者。
(三)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保障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须依照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相关的法律条文制定实施。为推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图书馆法,是在制定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的过程中不能违背的法律依据。图书馆法具备的强制性、规范性的特点,在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过程中调节图书馆与读者的法律关系的问题上,提供了法律参考与制度保障。
二、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法律的建立
(一)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法律因素
1.图书馆管理者
图书管理者作为制定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读者一直关注的焦点。在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中,图书馆管理者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依据惯例制定相关规定,这一行为的主要目的是建立试行有效的图书馆管理体制。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法律保障,不是单一的站在保障读者权利的基础上而施行的,图书馆管理者作为图书馆法律关系的行为主体,在其依法履行管理与服务义务的前提下,其合法权益也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2.图书馆读者
图书馆读者作为图书馆法律关系的另一个主体,在享有其合法权利的同时,应自觉履行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法律义务。
字面意义上的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是以读者管理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管理不等同与限制,制度也不等同与强制,而是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坚持“以人为本”。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中要求的各项规定都具有双面性,法律规定中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只是针对某个人或者某个行为主体,而是对读者和图书馆管理者共同提出的要求,是在充分协调双方的利益前提下,进行制定与实行的。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不仅要体现对读者的行为规范,也要充分体现对读者权益的法律保障,坚持“以人为本”,以为读者提供优质服务作为根本出发点。
(二)图书馆读者管理法律制度的应用
1.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以人文本”的服务理念,简单来说就是从人的角度出发,保障其合法权益。在进行图书馆读者管理工作时,“以人文本”不仅要在为读者提供服务、和保障合法权益中体现,也要在提高管理机制,保障图书馆的利益和自身发展中得以体现。
在图书馆的运行与发展中,读者与图书馆管理者是运行过程中的两大主体,也是“以人为本”服务理念的执行者和共同受益者。在这一问题上,仅仅是关注了读者的“人本”而忽略了图书管理者的“人本”。在图书馆读者管理的工作中,读者的“人本”体现在图书管理者的履行管理义务与提高服务义务的基础上,图书管理者的“人本”体现在读者履行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义务中,也就是说,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以人为本”要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深入到读者管理的工作中去。
2.以法律为基础的权益保障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实施。依法保障读者和图书馆的合法权益。在制定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制度的合法性与可行性,只有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三、圖书馆读者管理制度法律与人本的关系
(一)法律与人本的对立统一
1.对立性
法律与人本的对立性是指在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中,兼顾法律与人本的不平衡性。法律作为规范行为主体的规范,在其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强制性。以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中的违规行为罚款规定为例来说,图书馆为读者提供商品的服务是一种租赁关系,并不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完全交换,读者有义务珍惜爱护图书,如若违背读者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图书损坏或丢失,应该依法做出相应赔偿。此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与“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相悖。
2.统一性
法律与人本的统一性体现在法律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中保障了“以人为本”的合法性。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的根本目的是规范读者行为、监督管理者的管理方式,其根本目的体现了“以人为本”,而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以法律为根本依据,才能保障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得以充分的利用。
(二)法律与人本的关联性
法律与人本是存在于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中对立统一的两部分,其关联性体现在对立统一的两部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只谈人本忽视法律,会造成制度制定实施过程中的权利滥用和利益失衡;反之,只重法律忽视人在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中的权利与地位,也会造成读者在阅读过程中的不满,惩罚不是法律的根本目的,为人民服务才是法律制定的根本出发点。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中的法律与人本,是在充分保障读者与官方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的基础上,制定不违背法律原则的管理制度。图书馆的读者管理制度是“人本法律观的”重要体现。
四、结论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中的法律与人本的权衡,是基于维持利益平衡关系,共同兼顾人本与法律的图书馆管理制度。读者与图书馆管理者,都是该制度制定过程中的行为主体,其合法利益和行为规范都应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在法律与人本的权衡中对其对立统一关系的深刻理解,进一步深化了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过程中对坚持“以法律为基础”“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并在图书馆的读者管理工作上得以体现。把以人为本作为根本出发点,法律依据作为行为保障,充分体现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合法性与导向性,提高图书馆的管理效率,推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运行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温建英.探讨图书馆读者管理[J].青年作家,2014(22):23-56.
[2]童梅莉.论信息社会环境下读者管理的创新[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3(5):34-78.
作者简介:冯春兰(1973-),山东省茌平县人,2009年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本科班,山东莘县图书馆馆员,研究方向:图书馆管理发展。
【关键词】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法律;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G251 【文献标识码】A
一、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解析
(一)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含了对读者在馆浏览的行为规范,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及图书馆各部分的使用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读者凭相关证件入馆,入馆前自觉出示。
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部分的管理规定与使用规则。
爱护书籍、报刊,不得污染损坏图书;不私自盗藏图书转借他人。
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抢占座位及长期占有储物箱;不高声喧哗,在馆内进行浏览阅读时,自觉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不打扰其他读者阅读,保持馆内安静。
爱护公共设施,不在馆内饮食、吸烟以免污染损坏图书;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馆内,自觉维护馆内安全与卫生。
图书馆是传播先进科学文化知识的集散地,是庄严神圣的地方。出入图书馆要举止文明,仪表整洁、大方得体。
尊重馆内工作人员,文明用语。
自觉营造图书馆的人文环境和读书氛围。
遵守违规行为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有损坏、污染或图书及图书馆设备等损害图书馆财产的行为,自觉接受相关罚款赔偿。
(二)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的根本目的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的根本目的,可概括为两个方面;提供保障和行为规范。这里所讲的提供保障,不是字面了解的单一为读者或馆内财产提供保障。而是遵守相关规定,在保障图书馆健康有序地运行和发展的前提下,为读者提供一个舒适良好的阅读环境,共同保障读者与馆方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要以立法形式确定,也就是说要有明确的制度保障,使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更具说服力。从字面意义上来解读行为规范,就是对某个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这里的行为主体,共指读者和图书馆管理者。
(三)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保障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须依照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相关的法律条文制定实施。为推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图书馆法,是在制定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的过程中不能违背的法律依据。图书馆法具备的强制性、规范性的特点,在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过程中调节图书馆与读者的法律关系的问题上,提供了法律参考与制度保障。
二、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法律的建立
(一)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法律因素
1.图书馆管理者
图书管理者作为制定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读者一直关注的焦点。在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中,图书馆管理者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依据惯例制定相关规定,这一行为的主要目的是建立试行有效的图书馆管理体制。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法律保障,不是单一的站在保障读者权利的基础上而施行的,图书馆管理者作为图书馆法律关系的行为主体,在其依法履行管理与服务义务的前提下,其合法权益也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2.图书馆读者
图书馆读者作为图书馆法律关系的另一个主体,在享有其合法权利的同时,应自觉履行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法律义务。
字面意义上的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是以读者管理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管理不等同与限制,制度也不等同与强制,而是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坚持“以人为本”。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中要求的各项规定都具有双面性,法律规定中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只是针对某个人或者某个行为主体,而是对读者和图书馆管理者共同提出的要求,是在充分协调双方的利益前提下,进行制定与实行的。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不仅要体现对读者的行为规范,也要充分体现对读者权益的法律保障,坚持“以人为本”,以为读者提供优质服务作为根本出发点。
(二)图书馆读者管理法律制度的应用
1.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以人文本”的服务理念,简单来说就是从人的角度出发,保障其合法权益。在进行图书馆读者管理工作时,“以人文本”不仅要在为读者提供服务、和保障合法权益中体现,也要在提高管理机制,保障图书馆的利益和自身发展中得以体现。
在图书馆的运行与发展中,读者与图书馆管理者是运行过程中的两大主体,也是“以人为本”服务理念的执行者和共同受益者。在这一问题上,仅仅是关注了读者的“人本”而忽略了图书管理者的“人本”。在图书馆读者管理的工作中,读者的“人本”体现在图书管理者的履行管理义务与提高服务义务的基础上,图书管理者的“人本”体现在读者履行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义务中,也就是说,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以人为本”要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深入到读者管理的工作中去。
2.以法律为基础的权益保障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实施。依法保障读者和图书馆的合法权益。在制定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制度的合法性与可行性,只有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三、圖书馆读者管理制度法律与人本的关系
(一)法律与人本的对立统一
1.对立性
法律与人本的对立性是指在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中,兼顾法律与人本的不平衡性。法律作为规范行为主体的规范,在其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强制性。以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中的违规行为罚款规定为例来说,图书馆为读者提供商品的服务是一种租赁关系,并不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完全交换,读者有义务珍惜爱护图书,如若违背读者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图书损坏或丢失,应该依法做出相应赔偿。此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与“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相悖。
2.统一性
法律与人本的统一性体现在法律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中保障了“以人为本”的合法性。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的根本目的是规范读者行为、监督管理者的管理方式,其根本目的体现了“以人为本”,而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以法律为根本依据,才能保障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得以充分的利用。
(二)法律与人本的关联性
法律与人本是存在于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中对立统一的两部分,其关联性体现在对立统一的两部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只谈人本忽视法律,会造成制度制定实施过程中的权利滥用和利益失衡;反之,只重法律忽视人在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中的权利与地位,也会造成读者在阅读过程中的不满,惩罚不是法律的根本目的,为人民服务才是法律制定的根本出发点。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中的法律与人本,是在充分保障读者与官方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的基础上,制定不违背法律原则的管理制度。图书馆的读者管理制度是“人本法律观的”重要体现。
四、结论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中的法律与人本的权衡,是基于维持利益平衡关系,共同兼顾人本与法律的图书馆管理制度。读者与图书馆管理者,都是该制度制定过程中的行为主体,其合法利益和行为规范都应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在法律与人本的权衡中对其对立统一关系的深刻理解,进一步深化了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过程中对坚持“以法律为基础”“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并在图书馆的读者管理工作上得以体现。把以人为本作为根本出发点,法律依据作为行为保障,充分体现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合法性与导向性,提高图书馆的管理效率,推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运行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温建英.探讨图书馆读者管理[J].青年作家,2014(22):23-56.
[2]童梅莉.论信息社会环境下读者管理的创新[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3(5):34-78.
作者简介:冯春兰(1973-),山东省茌平县人,2009年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本科班,山东莘县图书馆馆员,研究方向:图书馆管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