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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买请求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制和公司僵局情况下最为常见的一种救济措施。该制度对于保障少数股东有效退出公司,在维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基础上实现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公平分离,均具有积极意义。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此作了规定,但很不完善,有必要从严格区分股权收买请求权与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明确股权的估值方法以及拓宽股权收买请求权的适用范围等诸方面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