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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本文介绍的合作社,并不属于"同类"生产经营者和提供、利用者的联合,而是以食用菌为核心,把上游的菌种生产企业、下游的食用菌种植农户等不同主体组合起来,带动了全县食用菌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