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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行政立法的性质,至今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反复.本文通过对行政立法性质的探讨,认为行政立法的职权立法部分,属于行政行为范畴,法院对其具有完全的审查权和监督权;行政立法的授权立法部分,具有立法行为属性,法院通过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追求司法正义的前提下,完成对授权立法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