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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对一起火灾事故的调查,借助火灾的勘验过程与认定方法,并从痕迹、物证、人证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准确认定了火灾原因,并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对同类的火灾调查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火灾;调查;认定
1 火灾基本情况
2012年9月12日10时26分,张家口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张垣新城工地工棚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派特勤中队5辆消防车、31名官兵到达现场实施处置,火灾于9月12日11时30分被顺利扑灭。火灾烧毁工棚2个,并烧毁工棚内的生活用品,过火面积约500㎡,直接财产损失142920元,无人员伤亡。鉴于该起火灾过火面积较大,支队火调人员第一时间赶赴至现场,指导协助辖区大队进行调查。
2 起火工棚基本情况
起火工棚位于张垣新城小区1号楼和2号楼之间,其南侧为1号楼,距离工棚20米;北侧为2号楼,距离工棚30米。东侧为空地,西侧为张垣新城小区商业楼工棚,间距5米。
起火工棚为2个,南侧为1号楼工棚,北侧为2号楼工棚,1号楼工棚坐北朝南,2号楼工棚坐南朝北,为背靠背搭建,两者间隔1米,两个工棚均为2层,均采用钢结构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搭建而成。1号楼工棚一层共分为8个房间,从西向东依次为101-108房间,二层分为8个房间,自西向东依次为201-208房间,每个房间的长和宽均为5.6米,101房间为厨房,102、103、104、105、107、108房间均为工人宿舍,106为水电库房。2号楼工棚一层共分为7个房间,西侧第一个房间为工地总库房,第二个房间为工人宿舍,第三个房间为水工库房,第四个房间为电工库房,第五、第六个房间为工人宿舍,第七个房间为办公室,二层分为6个房间,均为工人宿舍。
3 火灾原因调查
3.1起火时间的确定
(1)最先发现起火人表示10时许,其在吃饭时闻到烟味儿,随后检查是否着火,待检查到1号楼105房间时,发现该房间正对门隔间内已经起火,但火势不大。
(2)扑救火灾的人均表示10时10分许,去工棚内抢救生活用品并灭火。
(3)据张家口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警记录,显示火灾的第一报警电话时间为2012年9月12日10时26分。
通过最先发现起火的人的描述和火灾接警记录,以及可燃物燃烧特点、规律,可以确定此次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2年9月12日10时许。
3.2 起火部位及起火点的确定
(1)两个工棚除西侧1间外全部过火,钢结构呈现由南北两侧向中间间隔区倒塌,从1号楼高处观察,对应1号楼工棚105-107房间处两个工棚塌陷的最为严重,倒塌的两座工棚的彩钢板间距最近(见图1),并呈向东西两侧渐宽的趋势。故缩小勘验范围,将勘验重点定于105-107房间。
(2)经调查发现,1号楼工棚106房间为水电库房,105、107房间为工人宿舍,105房间由走廊分为4个隔间,进门处左侧为韦大满夫妻宿舍,韦大满夫妻宿舍西侧的隔间为空隔间,正对105房间门口的隔间为韦大友夫妻宿舍,韦大友夫妻宿舍西侧为刘永良夫妻宿舍。韦大友夫妻宿舍内西侧为1张双人床,靠北墙放置,床东侧有1张小桌子,桌子下为电饭煲。火灾第一发现人证实在105房间内正对门口的隔间内首先发现明火,且火势不大。
(3)经勘验发现,韦大友夫妻宿舍内北侧的小桌子已基本烧失,靠近小桌子西侧的床腿变色最为严重(见图2),且在该处发现呈固体状碳化的粥(见图3)。粥的底部碳化严重,已成黑色焦块,上表面呈现焦黄状,掰开固状粥观察,内部已完全碳化。
综合上述情况,认定起火部位在1号楼工棚105号房间内东北侧,起火点位于安徽籍民工韦大友夫妇居住的隔间内靠近北墙处。
3.3 火灾原因认定
在第一次询问韦大友结束后,韦大友夫妇便不知所踪,询问其同籍工友,均表示不知其二人去向,这给火灾原因的直接认定带来了困难,于是,火调人员通过对火场的勘验及对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查情况,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认定。
3.3.1 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
初起火灾时,厨房正在用电做饭,且厨房位于起火工棚内,与其他房间为同一线路,故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
3.3.2 排除烟头引起火灾的可能
该起火灾中,调查人员第一时间考虑了烟头引起火灾的可能,但通过现场勘验,起火部位处可燃物为木质桌子,不存在阴燃条件,故排除烟头引起火灾的可能。
3.3.3 排除放火的可能
起火时,第一发现人未发现现场有人进出105-107房间。且韦大友宿舍内门已上锁,勘验时未发现破坏痕迹,故排除放火的可能。
3.3.4 电饭煲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分析
(1)通过对最先发现火灾的人进行询问得知,1号楼工棚105房间内韦大友宿舍内最先起火。
(2)通过第一次对韦大友进行询问得知,韦大友夫妇于火灾发生当日5点30分左右用电饭煲煮了粥。
(3)对韦大友夫妇宿舍进行勘验,在宿舍内北侧发现呈固体状碳化的粥。粥的底部碳化严重,已成黑色焦块,上表面呈现焦黄状,掰开固状粥观察,内部已完全碳化。同时在该处找到电饭煲的热敏元件、内胆弹簧等组件,发现的内胆弹簧各圈螺旋被压缩到一个平面,呈圆圈状—该状态说明内胆弹簧没有复位(见图4、图5、图6)。
虽然韦大友夫妇不知所踪,但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最终认定起火原因为通电煮粥的电饭煲限温开关失效,内胆弹簧没有复位,在温度逐渐升高的情况下不能自动切断电源,从而引发火灾事故。
4 火灾事故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第一条关于失火案的立案标准为:(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该起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不足50万元,且未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故消防部门未对该起火灾立案。
5 几点体会
(1)熟悉火灾现场情况
勘验现场,了解火场情况是保证准确认证火灾原因的关键。通过对现场的情况的熟悉和相关证据的搜集,掌握火灾蔓延途径,及时确定起火部位、查明原因。这起火灾中,火灾现场空间较大,且过火面积较大。为查证火灾原因,通过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以及专项勘验的程序,从工棚宏观倒塌情况到粥的状态、电饭煲元件状态,逐步缩小查证范围,并结合各种常识及客观规律,认真分析火灾现场状况,查找相关证据,最终确定了火灾原因。
对火灾现场的熟悉不仅能把握火灾原因的有力证据,也为询问相关人员提供了保证。查看火灾现场后,对火灾的大体情况才能做到心中有数,询问时才能掌握主动权,应该怎样谈、谈什么,才能有所侧重,才能有的放矢,对被询问人所讲的现场物品、方位等才能准确地记录和描述。
(2)选择恰当的询问时间、地点和方式
在对人员进行询问时,要选择合适的询问时间、地点和方式,这直接影响着询问搜集信息的容量、准确性,甚至可能影响火灾原因的认定。首先第一时间锁定询问范围,与本案有关的人员包括最先发现火灾人、当天值班人员、火灾当事人以及救援人员。本起火灾中,正是火调人员第一时间对韦大友进行了询问,得知了其宿舍内物品摆放、是否存在电器等情况,才最终能够形成证据链,准确认定火灾原因。但在本起火灾调查过程中,由于消防部门不能对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导致最有力的人证丢失,最终只能根据现场情况进行综合认定,这也为今后工作总结了经验,为进一步做好火调工作提供了指导。
关键词:火灾;调查;认定
1 火灾基本情况
2012年9月12日10时26分,张家口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张垣新城工地工棚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派特勤中队5辆消防车、31名官兵到达现场实施处置,火灾于9月12日11时30分被顺利扑灭。火灾烧毁工棚2个,并烧毁工棚内的生活用品,过火面积约500㎡,直接财产损失142920元,无人员伤亡。鉴于该起火灾过火面积较大,支队火调人员第一时间赶赴至现场,指导协助辖区大队进行调查。
2 起火工棚基本情况
起火工棚位于张垣新城小区1号楼和2号楼之间,其南侧为1号楼,距离工棚20米;北侧为2号楼,距离工棚30米。东侧为空地,西侧为张垣新城小区商业楼工棚,间距5米。
起火工棚为2个,南侧为1号楼工棚,北侧为2号楼工棚,1号楼工棚坐北朝南,2号楼工棚坐南朝北,为背靠背搭建,两者间隔1米,两个工棚均为2层,均采用钢结构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搭建而成。1号楼工棚一层共分为8个房间,从西向东依次为101-108房间,二层分为8个房间,自西向东依次为201-208房间,每个房间的长和宽均为5.6米,101房间为厨房,102、103、104、105、107、108房间均为工人宿舍,106为水电库房。2号楼工棚一层共分为7个房间,西侧第一个房间为工地总库房,第二个房间为工人宿舍,第三个房间为水工库房,第四个房间为电工库房,第五、第六个房间为工人宿舍,第七个房间为办公室,二层分为6个房间,均为工人宿舍。
3 火灾原因调查
3.1起火时间的确定
(1)最先发现起火人表示10时许,其在吃饭时闻到烟味儿,随后检查是否着火,待检查到1号楼105房间时,发现该房间正对门隔间内已经起火,但火势不大。
(2)扑救火灾的人均表示10时10分许,去工棚内抢救生活用品并灭火。
(3)据张家口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警记录,显示火灾的第一报警电话时间为2012年9月12日10时26分。
通过最先发现起火的人的描述和火灾接警记录,以及可燃物燃烧特点、规律,可以确定此次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2年9月12日10时许。
3.2 起火部位及起火点的确定
(1)两个工棚除西侧1间外全部过火,钢结构呈现由南北两侧向中间间隔区倒塌,从1号楼高处观察,对应1号楼工棚105-107房间处两个工棚塌陷的最为严重,倒塌的两座工棚的彩钢板间距最近(见图1),并呈向东西两侧渐宽的趋势。故缩小勘验范围,将勘验重点定于105-107房间。
(2)经调查发现,1号楼工棚106房间为水电库房,105、107房间为工人宿舍,105房间由走廊分为4个隔间,进门处左侧为韦大满夫妻宿舍,韦大满夫妻宿舍西侧的隔间为空隔间,正对105房间门口的隔间为韦大友夫妻宿舍,韦大友夫妻宿舍西侧为刘永良夫妻宿舍。韦大友夫妻宿舍内西侧为1张双人床,靠北墙放置,床东侧有1张小桌子,桌子下为电饭煲。火灾第一发现人证实在105房间内正对门口的隔间内首先发现明火,且火势不大。
(3)经勘验发现,韦大友夫妻宿舍内北侧的小桌子已基本烧失,靠近小桌子西侧的床腿变色最为严重(见图2),且在该处发现呈固体状碳化的粥(见图3)。粥的底部碳化严重,已成黑色焦块,上表面呈现焦黄状,掰开固状粥观察,内部已完全碳化。
综合上述情况,认定起火部位在1号楼工棚105号房间内东北侧,起火点位于安徽籍民工韦大友夫妇居住的隔间内靠近北墙处。
3.3 火灾原因认定
在第一次询问韦大友结束后,韦大友夫妇便不知所踪,询问其同籍工友,均表示不知其二人去向,这给火灾原因的直接认定带来了困难,于是,火调人员通过对火场的勘验及对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查情况,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认定。
3.3.1 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
初起火灾时,厨房正在用电做饭,且厨房位于起火工棚内,与其他房间为同一线路,故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
3.3.2 排除烟头引起火灾的可能
该起火灾中,调查人员第一时间考虑了烟头引起火灾的可能,但通过现场勘验,起火部位处可燃物为木质桌子,不存在阴燃条件,故排除烟头引起火灾的可能。
3.3.3 排除放火的可能
起火时,第一发现人未发现现场有人进出105-107房间。且韦大友宿舍内门已上锁,勘验时未发现破坏痕迹,故排除放火的可能。
3.3.4 电饭煲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分析
(1)通过对最先发现火灾的人进行询问得知,1号楼工棚105房间内韦大友宿舍内最先起火。
(2)通过第一次对韦大友进行询问得知,韦大友夫妇于火灾发生当日5点30分左右用电饭煲煮了粥。
(3)对韦大友夫妇宿舍进行勘验,在宿舍内北侧发现呈固体状碳化的粥。粥的底部碳化严重,已成黑色焦块,上表面呈现焦黄状,掰开固状粥观察,内部已完全碳化。同时在该处找到电饭煲的热敏元件、内胆弹簧等组件,发现的内胆弹簧各圈螺旋被压缩到一个平面,呈圆圈状—该状态说明内胆弹簧没有复位(见图4、图5、图6)。
虽然韦大友夫妇不知所踪,但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最终认定起火原因为通电煮粥的电饭煲限温开关失效,内胆弹簧没有复位,在温度逐渐升高的情况下不能自动切断电源,从而引发火灾事故。
4 火灾事故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第一条关于失火案的立案标准为:(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该起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不足50万元,且未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故消防部门未对该起火灾立案。
5 几点体会
(1)熟悉火灾现场情况
勘验现场,了解火场情况是保证准确认证火灾原因的关键。通过对现场的情况的熟悉和相关证据的搜集,掌握火灾蔓延途径,及时确定起火部位、查明原因。这起火灾中,火灾现场空间较大,且过火面积较大。为查证火灾原因,通过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以及专项勘验的程序,从工棚宏观倒塌情况到粥的状态、电饭煲元件状态,逐步缩小查证范围,并结合各种常识及客观规律,认真分析火灾现场状况,查找相关证据,最终确定了火灾原因。
对火灾现场的熟悉不仅能把握火灾原因的有力证据,也为询问相关人员提供了保证。查看火灾现场后,对火灾的大体情况才能做到心中有数,询问时才能掌握主动权,应该怎样谈、谈什么,才能有所侧重,才能有的放矢,对被询问人所讲的现场物品、方位等才能准确地记录和描述。
(2)选择恰当的询问时间、地点和方式
在对人员进行询问时,要选择合适的询问时间、地点和方式,这直接影响着询问搜集信息的容量、准确性,甚至可能影响火灾原因的认定。首先第一时间锁定询问范围,与本案有关的人员包括最先发现火灾人、当天值班人员、火灾当事人以及救援人员。本起火灾中,正是火调人员第一时间对韦大友进行了询问,得知了其宿舍内物品摆放、是否存在电器等情况,才最终能够形成证据链,准确认定火灾原因。但在本起火灾调查过程中,由于消防部门不能对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导致最有力的人证丢失,最终只能根据现场情况进行综合认定,这也为今后工作总结了经验,为进一步做好火调工作提供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