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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寡妇在守志的情况下.可以成为立嗣权利的主体。其立嗣方式主要有应继和爱继两种,有时也有异姓继承情况发生。寡妇在立嗣时多伴有相关的经济补偿行为。清代的寡妇立嗣权常受到父家长权及宗族制度和传统礼法习惯的制约,是不完整的。但清代寡妇已能运用法律手段来适当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地方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多倾向于支持寡妇的主张,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以保护弱势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