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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正与丈夫协商离婚,在孩子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出现了矛盾。我儿子今年9岁,此前由姥姥照顾,他明确表示愿意随我生活,但丈夫以我的工资较低为由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请问,如果我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法院是否会考虑9岁孩子的意愿?
陈小玉(甘肅兰州)
律师说法: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处理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新修订的《民法总则》规定,考虑到我国公民生活和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从10岁降到了8岁。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从您儿子随您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的角度出发,您有权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新修订的民法总则,9岁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愿,法院在判决中会考虑孩子的意愿。
陈小玉(甘肅兰州)
律师说法: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处理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新修订的《民法总则》规定,考虑到我国公民生活和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从10岁降到了8岁。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从您儿子随您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的角度出发,您有权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新修订的民法总则,9岁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愿,法院在判决中会考虑孩子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