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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陈世荣《法律效力论》(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以下简称陈文)将法律效力定义为:“法律及其部分派生文件文书所具有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在所适用的时间、空间范围内,赋予有关主体行使其权利(或权力)的作用力以及约束有关主体履行其义务(或职责)的作用力之总和”,并认为“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否认行为与法律效力的逻辑联系。本文试图在与陈世荣商榷的基础上,对法律效力加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