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从社会学上看,它是公民社会的一种自治组织形式;从法律上看,它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学界对其在物业管理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如它能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或法人资格,能否为业主的公共利益而成为诉讼主体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拟对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问题之探讨并提出解决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