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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兴起,网络交易平台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尤其以食品安全为首,食品安全的把控更是一种法律责任。本文通过分析网络交易平台第三方的责任配置,得到了“准监管”义务的设立和第三方服务者责任体系的初步构建。
关键词: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者;民事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从其规范和制度配置上,网络食品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缺口,且现行的法律规范也存在争议。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的配置中看,应当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1 “准监管”义务的设置
首先,准监管义务的设置减少了行政成本,现实中大量的小成本微商的存在若要求行政机关对其一一审核,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经济的,将形式审查义务交给网络平台负责则更有利于管理;其次,准监管义务实质内容也是消费者食品交易的真正保障,私法化的监管职责更有利于网络平台的发展;最后,准监管义务的配置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服务者服务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提供了正当性渊源,也是用于追究其民事责任的请求权基础[1]。
2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体系建立
基于前文分析,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还留有建立网络食品经营者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民事责任体系的缺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扩大侵权赔偿主体范围,除了消费者之外增加其他受害人。其他受害人的情形存在极大可能,有必要增设条款以明晰[2]。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在网络平台第三方的义务设定上并未规定不允许补充履行,在现实情形中,网络交易平台更容易提供相应的交易信息和第三方服务者的有效记录。但这并不能说明网络平台应该或法定承担这项责任。协助是一种义务,但如果网络平台帮助第三方服务者,理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第二,基于网络食品交易的特殊性,可增设网络交易安全责任专章,转变为民事责任主导的、行政与刑事责任为辅的责任体系。
第三,网络食品交易中,消费者、网络食品交易经营者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复杂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有必要将碎片化的有关网络交易的规范予以整合以出台保护网络使用者、购物者或消费者的网络交易安全法律制度,避免出现法律与法律之间的重复条款,适用中的交叉现象[3]。
第四,民事赔偿责任相比于其他责任方式更加容易证明更具有可行性。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有段凛冽,作为直接受害人的消费者却是无法启动的。一方面,不危及社会秩序的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得不到到及时合理的行政或刑事处置,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的求偿也落于其后;另一方面,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更易于获得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信息,当然也不能排除其受食品经营者欺骗的情形[4]。虽然表面看来这是加重了网络平台的责任,但笔者认为网络平台可以通过与网络食品经营者的提供服务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保险等有效规避此类风险,比行政或刑事制裁更为快捷。此外以行政和刑事责任为主导,我国网络食品交易市场还未成熟建立对市场秩序的破坏较大。其中之一原因便在于处罚网络平台主体相比处理“微商”等网络食品经营者更便捷、高效,但其实也从侧面损害了网络平台的发展,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没有民法责任中的追偿制度,且对其主观过错的判定也甚为模糊往往治标不治本额,这对网络食品交易市场来说都是打击。故建立起严格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显然更利于网络市场的建设。
3 结束语
消费者对网络食品是否安全往往有最直接的感触,相对行政机关而言,消费者数量庞大且直接接触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与网络食品经营者,能及时地发现网络食品违法经营情况。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的最直接承受方,更需要积极取证,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从法律上建立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者建立更高的赔偿标准,约束其经营行为,从而使食品经营者因侵权行为成本提高而放弃违法行为,提高自己的经营安全水准。民事责任的制约体现出了理性人在利益驱动下的择优发展行为,从根源上促进网络食品安全交易的方法[5]。
参考文献:
[1]朱广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J].中国社会科学,2014(3):104-124+206-207.
[2]艾尔肯,张榆.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食品安全法》第96条[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4(5):23-27.
[3] 周江洪.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竞合及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与《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之适用关系[J].法学,2010(4):108-115.
[4]黃艳菲.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6,37(08):44-46.
[5]陈澜鑫.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以我国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为视角[J].医学与法学,2016,8(1):25-29.
作者简介:李欣(1993-),女,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艾子皓(1993-),男,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关键词: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者;民事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从其规范和制度配置上,网络食品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缺口,且现行的法律规范也存在争议。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的配置中看,应当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1 “准监管”义务的设置
首先,准监管义务的设置减少了行政成本,现实中大量的小成本微商的存在若要求行政机关对其一一审核,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经济的,将形式审查义务交给网络平台负责则更有利于管理;其次,准监管义务实质内容也是消费者食品交易的真正保障,私法化的监管职责更有利于网络平台的发展;最后,准监管义务的配置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服务者服务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提供了正当性渊源,也是用于追究其民事责任的请求权基础[1]。
2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体系建立
基于前文分析,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还留有建立网络食品经营者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民事责任体系的缺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扩大侵权赔偿主体范围,除了消费者之外增加其他受害人。其他受害人的情形存在极大可能,有必要增设条款以明晰[2]。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在网络平台第三方的义务设定上并未规定不允许补充履行,在现实情形中,网络交易平台更容易提供相应的交易信息和第三方服务者的有效记录。但这并不能说明网络平台应该或法定承担这项责任。协助是一种义务,但如果网络平台帮助第三方服务者,理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第二,基于网络食品交易的特殊性,可增设网络交易安全责任专章,转变为民事责任主导的、行政与刑事责任为辅的责任体系。
第三,网络食品交易中,消费者、网络食品交易经营者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复杂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有必要将碎片化的有关网络交易的规范予以整合以出台保护网络使用者、购物者或消费者的网络交易安全法律制度,避免出现法律与法律之间的重复条款,适用中的交叉现象[3]。
第四,民事赔偿责任相比于其他责任方式更加容易证明更具有可行性。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有段凛冽,作为直接受害人的消费者却是无法启动的。一方面,不危及社会秩序的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得不到到及时合理的行政或刑事处置,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的求偿也落于其后;另一方面,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更易于获得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信息,当然也不能排除其受食品经营者欺骗的情形[4]。虽然表面看来这是加重了网络平台的责任,但笔者认为网络平台可以通过与网络食品经营者的提供服务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保险等有效规避此类风险,比行政或刑事制裁更为快捷。此外以行政和刑事责任为主导,我国网络食品交易市场还未成熟建立对市场秩序的破坏较大。其中之一原因便在于处罚网络平台主体相比处理“微商”等网络食品经营者更便捷、高效,但其实也从侧面损害了网络平台的发展,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没有民法责任中的追偿制度,且对其主观过错的判定也甚为模糊往往治标不治本额,这对网络食品交易市场来说都是打击。故建立起严格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显然更利于网络市场的建设。
3 结束语
消费者对网络食品是否安全往往有最直接的感触,相对行政机关而言,消费者数量庞大且直接接触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与网络食品经营者,能及时地发现网络食品违法经营情况。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的最直接承受方,更需要积极取证,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从法律上建立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者建立更高的赔偿标准,约束其经营行为,从而使食品经营者因侵权行为成本提高而放弃违法行为,提高自己的经营安全水准。民事责任的制约体现出了理性人在利益驱动下的择优发展行为,从根源上促进网络食品安全交易的方法[5]。
参考文献:
[1]朱广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J].中国社会科学,2014(3):104-124+206-207.
[2]艾尔肯,张榆.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食品安全法》第96条[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4(5):23-27.
[3] 周江洪.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竞合及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与《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之适用关系[J].法学,2010(4):108-115.
[4]黃艳菲.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6,37(08):44-46.
[5]陈澜鑫.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以我国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为视角[J].医学与法学,2016,8(1):25-29.
作者简介:李欣(1993-),女,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艾子皓(1993-),男,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